宇信科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10-26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1974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1974 号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9 年 9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
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
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及相关规定对 2019 年 9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
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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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
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
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
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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