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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6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第三季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延续至

报告期的违规担保事项,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条件,相关发行方案及预案合理可行。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项目背景、项
目的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等做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项目背景、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
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全
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及由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973号)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前期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

入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及《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分析、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审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目前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
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
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由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974号)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十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
合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
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及珠海宇信易诚向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珠
海宇信易诚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
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为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

好,经营情况稳定,能够按时偿还债务,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未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家骕:___________              封    竞:___________




毛志宏:___________              陈    静: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