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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0-03-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宇信科技实际控制
  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 2020 年度拟分别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
  晋阳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
  (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
  安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           授信额度              类别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担保费用
                                                 洪卫东、厦门市
                                                 宇信鸿泰科技有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晋商银行                              新增       限公司、无锡宇                 无
           20,000 万元
                                                 信易诚科技有限
                                                 公司             连带责任
北京农商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担保
                                      新增              洪卫东                  无
 银行      10,000 万元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平安银行                              新增              洪卫东                  无
           30,000 万元
东亚银行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续期              洪卫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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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授信额度             类别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担保费用
           万元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其中:前笔续期 15,000
招商银行                                                  洪卫东                 无
           20,000 万元         万元;新增 5,000 万元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其中:前笔续期 15,000
民生银行                                                  洪卫东                 无
           20,000 万元         万元;新增 5,000 万元
 合计                                  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 万元
  注:厦门市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有效期 1 年(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在以上额度范围内
  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
  或合同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签署上述额度内的授信相关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洪卫东先生系公司的
  关联方,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事项构成
  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珠海宇琴鸿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琴鸿泰”)
  持有公司 30.98%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洪卫东先生持有
  宇琴鸿泰 100%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已
  回避表决。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为支持公司发展,洪卫东先生拟为本次贷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
  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
  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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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
司申请银行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五、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无偿担保事
项外,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与相关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
易。

       六、 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且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全资子公司北京宇信鸿泰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拟作为保证人,为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2、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且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5 亿
元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
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续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充分了解,及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先审查,我们认为关于实际控制
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

                                     3
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续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
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续
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宇信科技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本次无
偿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实现业务发展
及经营的正常所需资金,公司无需就此次保证担保向保证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对宇信科技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
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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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石一杰                          任志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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