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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周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东路 9 号院电子城研发中心东 A2 号楼 6 层上线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洪卫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2,913,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703%。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8,560,174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7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1,473,236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4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3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采用普通决议,议案 2 采用特殊决议,没有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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