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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1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1-07-16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72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已收悉。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仔
细阅读了落实函的全部内容,并根据落实函的要求,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
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落实函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逐条书面
回复,并提交落实函回复,请予审核。特别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本报告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答                                               宋体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以及对本回复报告的
                                                                     楷体、加粗
修改内容

    2、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
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1-1
                                                               目          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7




                                                                     1-2
   问题 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参股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
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对上述公司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
或具体清理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事项

    (一)报告期内参股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服
务对象、盈利来源,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回复:

    1、报告期内参股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
对象、盈利来源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租赁”,股票代码:
01601.HK)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有
控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0 年 1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作为基石投
资人以 3,384.76 万港币(折合人民币 2,988.10 万元)取得中关村科技租赁 1.6534%
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持有中关村科技租赁 1.6534%的股份。中关村科
技租赁专注于为科技和新经济公司提供高效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和多样化的咨
询服务,满足科技和新经济公司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以实现科技产
业与金融产业的共赢发展。

    报告期内,中关村科技租赁主要经营内容为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接租
赁和售后回租两种业务,分别如下:

    (1)直接租赁:针对企业购置设备的需求,中关村科技租赁向企业指定的
供应商采购指定型号的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向中关村科技租赁
支付租金。


                                    1-3
    (2)售后回租:针对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的需求,中关村科技租赁向企业购
买存量设备资产,再将同批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向中关村科技租
赁支付租金。

    中关村科技租赁定位于服务中国科技和新经济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解
决方案以及咨询服务,客户主要集中于五大科技(数据信息、节能环保、医疗健
康、智能制造和消费行业)和新经济行业。

    中关村科技租赁的盈利来源以融资租赁利息收入为主。

    2、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印发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
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及银保监会于 2020 年 5 月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
业务;(3)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
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5)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5)法律法规、银
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
他业务或活动。

    中关村科技租赁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计算机及通讯
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船只和设备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Ⅱ类医疗
器械;销售Ⅲ类医疗器械。报告期内,中关村科技租赁主要在国内从事提供融资
租赁和相关咨询服务,按照银保监会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融资


                                   1-4
租赁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开展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对上述公司的投入
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回复: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对中关村科技租赁的投入和
拟投入计划。公司及控股股东宇琴鸿泰、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就后续处置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将处置所持有的中关村科技租赁的股权,并于本承诺出具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股权处置工作,届时,公司将不再持有中关村科技租赁的股权。

    (2)宇琴鸿泰、洪卫东分别作为宇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
宇信科技无法在本承诺出具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上述股权处置计划,宇琴鸿泰/洪
卫东将按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作为上述股权的受让方,以
公允的市场价格收购宇信科技所持有的中关村科技租赁全部股权,确保宇信科技
在本承诺出具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处置工作。

    公司自做出上述承诺至今,积极推进中关村科技租赁的处置工作,已与潜在
投资人进行沟通。公司将按照承诺尽快处置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中关村科技租赁招股说明书、2020 年度报告,了解其具体经营内容、
服务对象、盈利来源,查阅《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
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流通函[2013]49 号)、银保监会及北京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分析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
决议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3 月 9 日至今,下同)的历次
董事会决议,核查是否存在对中关村科技租赁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

                                    1-5
施;取得公司及控股股东宇琴鸿泰、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出具的关于后续处置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事项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会计师认为:

    1、中关村科技租赁(01601.HK)为经商务部、税务总局于 2013 年 1 月确
认的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中关村科技租赁招股说明书、2020 年
度报告中记录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显示,公司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于 2020 年 4 月印发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及银保监
会于 2020 年 5 月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
公司业务范围经营,相关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要求;

    2、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的董事会决议中,公司不存
在对中关村科技租赁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公司及控股股东宇琴鸿泰、实际控制
人洪卫东已出具关于后续处置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事项的承诺,在承诺出具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中关村科技租赁股权处置工作。




                                   1-6
   问题 2

    依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参股公司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消费金融
有限公司存在消费金融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上述公司的具体
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 说明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
规定;如不是,请结合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等方面充分论证将其不认定
为类金融业务的原因及依据。(2)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是否
存在对上述公司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事项

    (一)报告期内上述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结合《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 说明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
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如不是,请结合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取
得情况等方面充分论证将其不认定为类金融业务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

    1、报告期内上述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

    晋商消费金融主营业务为消费金融业务,属于金融行业。晋商消费金融持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
X0014H214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为准。晋商消费金融为持牌金融机构。

    晋商消费金融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
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
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7
    晋商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主要分为一般消费贷款、现金类贷款、循环额度,通
过旗下“晋情贷”、“晋享分期”等产品,向具有稳定收入或稳定居所的个人客户、
场景合作商户和消费者提供贷款,帮助客户满足消费需求,解决资金压力,盈利
来源主要为贷款的利息收入。

    湖北消费金融主营业务为消费金融业务,属于金融行业。湖北消费金融持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 2015 年 4 月 7 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
X0008H242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为准。湖北消费金融为持牌金融机构。

    湖北消费金融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
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
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湖北消费金融通过旗下“循环贷”、“菁英贷”等产品,向符合条件的人士发
放用于消费类用途的贷款,盈利来源主要为贷款的利息收入。

       2、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 说明是否
属于类金融业务,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如不是,请结合相
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等方面充分论证将其不认定为类金融业务的原因及
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 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
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晋商消费金融及湖北消费金融均已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为持牌金融机构。上述公司严格按照持牌经营范围经营,未经
营其他可能涉及类金融性质的业务,因此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 规定的类金融业务。


                                      1-8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对上述公司的投入
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回复: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向湖北消费金融进行协议存款,存款期间为三个月,预计年
化收益率为 3.85%。此事项经公司 2020 年 8 月 10 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公司实际未向湖北消费金融协议存款,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股东存款事项终止。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其他对
晋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晋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查阅晋商消费金
融、湖北消费金融官方网站,了解晋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
服务对象、盈利来源;取得晋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
证、银监会批复文件等业务许可文件,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分析公司将其不认定为类金融业务的原因及依据;

    2、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的历次董事会决议,访
谈公司管理层,核查是否存在对晋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的投入和拟投入计
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会计师认为:

    1、晋商消费金融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核发的《金融

                                   1-9
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X0014H214010001 号),湖北消费金融持有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X0008H242010001
号),均为持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当地银监局批准文件为限,因此不属于类
金融业务;

    2、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向湖北消费金融进行协议存款,
但公司实际未向湖北消费金融协议存款,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股东存款事项已终止;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发行相关
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的董事会决议及管理层访谈显示公司不存在其他对晋
商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的投入和拟投入计划或具体清理措施。




                                  1-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凯                    蔡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2
                      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
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