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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27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1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4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6


第五章   责任处罚........................................................................................................ 8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1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

件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

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2
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

个月的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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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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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在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

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6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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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

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

的,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受到监管

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

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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