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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7月)2022-07-27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7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10


第五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含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及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

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3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9、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

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获得对当期损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六)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7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8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

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9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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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

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

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有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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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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