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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7月)2022-07-27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4

第五章 其 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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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宇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任免及工作细则
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除因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
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1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
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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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内部管理
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
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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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
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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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
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
的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离职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
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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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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