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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03-31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41.3212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067.7844 万股的 1.04%。本激励计
划不设置预留。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31 元/股。

                                   -2-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377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
术(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3-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附则............................................................................................................ 26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信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的公司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77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戴士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公司的
核心管理者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或有重要协同作用,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
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
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9-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10 -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41.3212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067.7844 万股的 1.04%。本激励计划
       不设置预留。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井家斌              副总经理           中国       28.00       3.78%       0.04%
                               董事、财务总监,
 2            戴士平                                 中国       21.00       2.83%       0.03%
                                 董事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375 人)             692.3212     93.39%       0.97%
                          合计                            741.3212      100.00%     1.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11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
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归属: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
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 12 -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第一个归属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第二个归属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31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0.3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回购均价 14.73 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
位数)的 70%,为 10.31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48 元/股的 55.79%;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72 元/股的 61.65%。




                                  - 14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15 -
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
          第一个归属期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
          第二个归属期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

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

“营业收入”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业绩基数以 2022 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 16 -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比确定其归属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业绩/绩效完成比          A≥90%            90%>A≥80%         80%>A

     标准系数               1.0                  0.8              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
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
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
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
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
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
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考核目标。公司
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 17 -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8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 19 -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 20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25 元/股(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归属日的期限)
     3、波动率:23.8006%、23.519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权益授予价格的,预期
股息率为 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3 年 4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3-2025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123.31              3,041.89              2,561.26               520.16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 21 -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 22 -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
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
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降职的:
    1、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仍为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
新核定其可归属数量,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 23 -
    2、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不限于以下行为出现时,公司可追回激励对象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相
关股权激励收益,并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
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或离职后从事竞争业务;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
罪;违反了公司章程;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
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归属条件。但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
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仍要求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
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
分的个人所得税。


                                  - 24 -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25 -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