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31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对公司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
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
立发表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
审计机构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
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
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吴红女士、
李硕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受让宇新大数据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
次受让宇新大数据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
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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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洪卫东
先生、吴红女士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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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静:_____________ 张秋生:___________
李 军:_____________ 李 锋:___________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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