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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北京宇信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6)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电子
城研发中心A2号楼东6层上线厅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查验,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人 , 代 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 229,754,523股 ,占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3289%。


                                       2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
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023,4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5211%。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4,777,92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5.85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4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 《非独立董事报酬支付方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35,4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6334% ; 反 对130,340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3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19,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6334%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3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02 《独立董事报酬支付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582,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3%;
反对19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25,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7227% ; 反 对 195,5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35,4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6334% ; 反 对130,340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3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19,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6334% ; 反 对 130,34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的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0.3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0.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1. 《关于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209,14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77 %; 反 对130,34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7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其 中 ,中 小投 资 者表 决 情 况 为:同意
209,14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反对130,34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647,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
反对13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152 % ;反 对 130,34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4. 《关于受让宇新大数据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65,322,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2.6281%;反对5,198,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322,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6281%;反对5,198,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5.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217,468,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8.9363%;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
1.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1,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3.4227%;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6.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217,468,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8.9363%;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1,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3.4227%;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217,468,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8.9363%;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1,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3.4227%;反对2,33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9
    18.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9.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2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6.2118%;反对2,272,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
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张   鑫




                                                         张士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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