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4-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凯 联系电话:010-56839571
保荐代表人姓名:蔡敏 联系电话:010-5683957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 次(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022 年度,公司已投入“面向中小微金融机
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基于人工智能
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项目”、全面
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主要为募投项目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研发投入及购买募投项目所属设备,尚未购置
办公场所;补充流动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已提请公司关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
对于募投项目 办公场所购置情况,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与北京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物业购买意向书》,就购买北京华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
区花园北路 20 号牡丹园北里 6 号楼的物业达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成合作意向。由于近年来市场情况影响,房地
产市场存在较多不明朗因素,截至目前公司尚
未购置该办公场所,因此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受
到一定影响。公司已续签意向协议并将择机购
买募投项目办公场所。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的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承诺
1.关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
向等承诺
2.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5.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公司再融资时 16 位获配对象作出的股份
是 不适用
限售承诺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
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保荐机构在保荐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
及整改情况 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
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
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
3
报告事项 说明
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
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
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
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
条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
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
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
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凯 蔡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