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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7  

                          中国北京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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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23年3月31日
为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公司本次
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
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
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1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 文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戴士平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并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4、2023年4月20日,经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
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披露了《北京宇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与上述议案有关联的公司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李锋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6、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37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41.3212万股,授予价格为
10.31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戴士平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37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41.3212万股,授予价格为
10.31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37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41.3212万股,授予价格为


                                     4
10.31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戴士平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77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41.3212 万股,授予
价格为 10.31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4、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的交易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本
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5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张   鑫




                                                        刘玉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