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1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28
号”文核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或“公
司”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3.66元/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64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7月11日,
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134,200,122.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6,802,5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7,397,622.00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7月1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建科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文、梁葳
联系电话 0755-3301569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建科院(300675.SZ)
注册资本 146,666,700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
法定代表人 叶青
董事会秘书 叶小平
联系电话 0755-239505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7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
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 尽职推荐阶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
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
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首次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准备相关文件;
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
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4、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
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四次现场检
查,除现场检查外,与发行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线
上运营平台及乐活系统建设”的实施进度,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9
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及投资规模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线上运营平台及乐活
系统建设”的实施进度,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
2021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保荐
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二)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
因原保荐代表人康翰震先生、陈靖先生离职,2018年7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指派李志文先生、梁葳女士接替康翰震先生、陈靖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 尽职推荐阶段
建科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
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 持续督导阶段
建科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
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
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建科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 尽职推荐阶段
建科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 持续督导阶段
建科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
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
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
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建科院剩余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文
签名: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梁 葳
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张 剑
签名: 年 月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