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0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021-11-22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7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13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17
第六章 附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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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6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有关法
律、《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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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非独立
董事六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并应当由全
体董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交易及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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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七)审议批准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职工薪酬与激励方案、公司薪酬
总额及薪酬单列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公司超
额利润分享方案、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控
股子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不含控股子公司)非股
权类的奖励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统筹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就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科研和创新战略和方向,批准公
司以科技创新促进重大市场拓展的实施战略、公司中长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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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和创新工作计划、公司科技创新孵化业务规划、公司科技
成果价值认定及分享方案、公司科研人才价值认定方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二)审议批准根据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批准的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外的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事项及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
(二十四)法律或《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非关联交易
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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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
定的其他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
包括本条第(一)项定义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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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
担保事项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
会的工作;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
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人选;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
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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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九)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若
董事长在外地或暂时不能行使特别处置权,董事长可授权董
事或总经理行使该权力,但须书面授权或者事后书面追认,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
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及公司有关部门
(如适用)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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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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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五日以前将盖有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
的方式送交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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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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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董事不得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或代
理非关联董事代为出席;非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
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每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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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
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
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议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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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
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
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
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
评估后,方可提供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
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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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
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
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
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
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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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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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
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共同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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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后,须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一)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四)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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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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