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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试行)2022-03-26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试行)
     (2022 年 3 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
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
用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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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及
公司全体员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
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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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和披露工作,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做好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保密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信息披露资料。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1. 签订日常单个经营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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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购买或者出售日常生产经营相关资产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金额超过 50 万元;
    5.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金额超过 50 万元;
    6. 提供财务资助;
    7.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 ;
    8.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允许对外担保);
    9. 公司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不允许子公司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10. 公司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允许子公司赠与资产);
    11. 签订许可协议(含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许可等);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四)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及金额达到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时,应当及时报
告。
    (五)其它重大事项
    1. 仲裁和诉讼;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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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
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分)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他有权机构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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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的;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
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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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关客户投诉、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上访或围
堵工作场所等群体事件、接受行政检查或刑事调查及其处罚、
知识产权争端、新闻负面报道及网络传言、危及品牌和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等类型的各种突发风险事件。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当日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1%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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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邮件等文字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法定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应予遵守。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全体员工报
告,另一类是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
    第十四条 全体员工通过公司乐活系统报告信息,不局
限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新闻报道及网络传言、危及品牌和公司股价等类
型的各种信息等;
    (二)有关客户投诉、经济纠纷、知识产权争端、仲裁
与诉讼等;
    (三)有关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上访或围堵工作场所
群体事件等;
    (四)有关行政检查或刑事调查及其处罚等;
    (五)有关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的相关信息或事件;
    (六)有关邀请公司员工接受新闻采访等相关信息;


                                               - 8 -
    (七)员工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五条 全体员工报告无需部门审批,信息报告通过
乐活系统直达公司领导、纪检监察室(监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信息一旦被公司采用将对该员工予
以奖励。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范围为重大信息,其中
第九条(八)所述突发风险事件应通过公司乐活系统每日报
告,乐活系统将缺省值设置为无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报告义
务人需每日点击提交。除第九条(八)以外的重大信息一旦
发生应立即报告,无需每日报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以
邮件方式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前述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 9 -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
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进行通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
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
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0 -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
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进

                                                 - 11 -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
误报、迟延上报等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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