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2022-10-25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绩效
管理、薪酬管理等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
标准为 10 万元整(含税),职工代表监事年度津贴标准为 5
万元整(含税),以上人员的津贴按季度平均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与
《公司章程》一致。其中,有董事身份并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且实际上承担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和工作的董事(本办法简
称“内部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内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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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四条 薪酬和绩效考核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和业绩效益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化的激励
约束导向,突出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对标市场和行业
水平;考核的指标设计与公司经营目标及分管工作目标相匹
配,考核结果兼顾公司整体及分管工作业绩。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完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
制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激励、干部
选用的挂钩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指标科学规
范,考核主体客观公正,考核标准和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反
馈及时。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文简称“薪考
委”)是考核工作的组织及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管理
制度,制订年度或任期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薪
酬管理制度,拟订年度薪酬制度及分配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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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研究和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长效激励 的
方案(草案);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激励方案与考核办法。
公司董事会是考核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审
议批准公司员工薪酬与激励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
法、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不
含控股子公司)非股权类的奖励方案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绩效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与
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第八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类指标、分类
指标、合规风控指标、约束性指标等。经济类指标根据公司
整体年度经营目标制定,体现公司整体业绩;分类指标根据
被考核人所承担的当年度公司战略事项,以及分管业务的经
营、管理职责设置;合规风控指标及约束性指标主要根据公
司整体控制性要求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党风廉政
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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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考核
表;
(二)其他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指标中公司
经济指标占 40%,分类指标中的定量指标不低于 30%。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流程
由薪考委于年初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分
解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在与被考核人充分沟通后确定
每个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表。
第十一条 各类指标评价依据及主体
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中的经济类指标评分依据为《上市公
司年度报告》、《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财务决算数,原
则上应当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及突发不可抗因素,保持核算
口径统一。定性指标的评分依据为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公
司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等。
公司因项目成果、研发成果、管理创新获得市级及以上
科技奖励,或者获批市级(含雄安新区)及以上实验室、工
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的可酌情加分,由薪
考委提报,董事会审批后计入公司年度考核得分。除董事长
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参与上述加分事项的
贡献度,由董事长酌情提议加分,最高不超过公司同项指标
得分,由薪考委审核后交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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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及方式
年度考核于次年初组织开展,考核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人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
容应包括对当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总结、证明材料,
以及对下一年度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议,促进公司战略目
标改进工作的计划,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
建议。
(二)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考核的初步结果给薪
考委审核。
(三)薪考委审核考核的初步结果,拟定被考核人年度
考核及绩效发放的议案,由监事会监督,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定后,执行相关奖惩运用;
董事长协助薪考委向被考核人进行绩效结果反馈。
第十三条 由于外部环境出现巨大偏差或者不可抗力的
影响,出现导致被考核人考核指标需做调整的,可向薪考委
提出考核指标调整申请,董事长的指标调整需董事会审批,
其他人员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时,可向
薪考委提请书面申诉,薪考委进行初步协调。协调不成的,
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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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方法
绩效评估包括考核表评分及绩效等级确定。
(一)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表采用分值,根据各指标
计分规则、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单项指标得分=∑完成情况/目
标要求×权重)。
(二)原则上各被考核人的个人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
平均分不得高于公司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得分,高于平均
分的按照公司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得分计;因为考核指标无法
体现其工作量、工作难度和价值贡献差异的,薪考委可以提
议给不超过 2 人的绩效薪酬进行调整。
(三)考核分数与评价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效等级原则上采用 A、B、C、D、E 五档,年度考核
表考核分数、绩效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如下:
绩效等级对应的考
考核分数 绩效等级
核系数
≥100分 A卓越 1.10
100分>得分≥90分 B优秀 1.00
90分>得分≥80分 C良好 0.95
80分>得分≥75分 D合格 0.90
75分以下 E不合格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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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构成及发放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长效激励
(包括战略目标达成奖、EP 经济利润分享等)、以及津贴福
利构成。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单位:万元)
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 年度薪酬总额
职务
标准 标准 标准
董事长 38 58 96
副董事长 37 56 93
总经理 37 56 93
内部董事及其他
35 53 88
高级管理人员
(一)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二
者的比例关系一般为 4:6。
(1)基本年薪为固定值,按月平均发放。
(2)绩效年薪为变动值,其中 70%按月平均预发,年终
考核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绩效年薪进行结算,具体公式如
下:
年终结算的绩效年薪=个人绩效年薪标准×年度考核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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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年终结算的绩效年薪>年度绩效年薪已预发额
时,发放剩余部分,否则年度结算不再发放绩效年薪。
(二)长效激励按照《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方案》中相关条款实施。
(三)公司对在质量提升、国企资源整合协同、资本运
作、创新驱动、公共服务、党建工作等方面工作成果显著或
作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专项奖励,由薪考委提请
后报董事会审定。
(四)津贴福利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其他各项津贴和福利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内部相
关规定核发,不含在标准年薪中。
第十七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
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有关事项后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
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因辞职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岗位和考核情况计发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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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休假、事假、病假、产假、丧假、工伤期间等
薪酬发放详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的薪酬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低于目标 75%(如
百分制的 75 分),或出现一票否决事项,或给公司造成特别
严重的后果或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人的年度绩效年
薪结算额为零,已预发的绩效年薪将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或扣减薪酬或津贴,
并保留追索已发放的薪酬或津贴的权利: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有虚假情况或有重要
决策失误等情况,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讨已
发放的薪酬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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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订,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修
改时程序同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有效
期三年,本办法生效当年的考核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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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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