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0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2-057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的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15—
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五楼远程会议室。
(五)会议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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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叶青女士。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80,275,9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3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73,386,64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0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关于选举邵晓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69,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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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3,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1%;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46,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9,6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3%;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6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雨女士及律师黎蕊女
士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
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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