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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0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2-057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的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15—
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五楼远程会议室。
    (五)会议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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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叶青女士。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80,275,9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3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73,386,64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0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889,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关于选举邵晓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69,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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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3,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1%;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46,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9,6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3%;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6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雨女士及律师黎蕊女
士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
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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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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