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18-060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拟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
项目决策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董
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
买、资产置换等的权限为:单笔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董
事会的审批限额为 1 亿元(含 1 亿元),超过董事会审批限额的,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的除外)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上述(一)至(三)项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情况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后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
项目决策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
的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的决策权限:交易金额低于 1,0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不足 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董事长审查决定上述事项,董事长的
决策权限应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上述“交易”、 “关联交易”和“关联
自然人”、 “关联法人”的范围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确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