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9月)2018-09-14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3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4
第四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7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
所列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尽勤勉
尽责义务,导致报出的定期报告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
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
报告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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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
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告[2016]3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定期报告信息中相关研发项目进度、采购及生产质量管理
数据、人力资源数据、市场营销情况等信息与公司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异;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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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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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关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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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
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
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
任,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和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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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
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定期报告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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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
会审核,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
出专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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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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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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