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14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6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6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
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实物,
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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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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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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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
批准。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
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由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
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
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
金和办理出资手续等工作,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
析、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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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
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
料,由法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
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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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
营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
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
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
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控股子公司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
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非经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中级
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 1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备案。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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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的财务部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
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
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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