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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石科技: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 2020-119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药石科技”)于2020年08月
19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公
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公司2020年度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
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的保荐协议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18,333,334.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1.32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07,533,340.88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24,809,355.36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人民币182,723,985.5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18,333,334.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64,390,651.5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
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9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
容
     公司、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125905083710502,截止 2020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22.721209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创新药物分子砌块研发、工艺及中试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7 日,期限 1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璇、季李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
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丙方(保荐机构)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及甲方授权保
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煊、吴千山变更为张璇、季李华。本协议生效后,丙方按照
原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原协议第一条:“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
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变更为“监管期间甲方可在乙方以存单或理财形式存放募集资金,或在丙方以理财形
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原协议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变更为“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
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原协议第九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变更为“丙方有
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原协议第七条:“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第八条:“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
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
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一条:“丙方应当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删除以上条款。
   6、原协议中乙方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7、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
定的,以原协议约定执行。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失效后专户解除监管。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