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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6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
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调
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作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
予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98.11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金   力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