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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
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
《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
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相应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金   力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