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
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
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
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审查后,我们
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不
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性,
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其他内部审计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并将其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
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
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
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在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
负责、扎实严谨。与此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续聘事宜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
认可,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价格、有 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
力和行业竞争力 提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
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 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合
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除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5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5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并取消前期
部分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求,提高公司及下属公司决策效率,保证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运营。为
促进公司与XIAOMI CORPORATION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小米公司”)之间
的交易,公司为子公司就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并取消前期部分担保
事项是合理的。
公司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并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子公司的
经营状况、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议案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并取消前期部分担保
事项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
彭丽霞
邱乐群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