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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1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
次股权激励事项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已成就。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

                                                                 彭丽霞

                                                                 邱乐群




                                                      202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