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 2021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2021 年 1-6 月,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并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金额为 37,200 万美元,公司对外担保实际
发生额为 13,489.09 万美元。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意相关担保事项。
同时,除上述担保情况外,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
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当前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
彭丽霞
邱乐群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