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1-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 日以公告形式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的 通 知 , 同 时 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列明了 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午 10: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 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公司董事长唐建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408,313,0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74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260,6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2,573,71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26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01,42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70%。 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3- 法律意见书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1)选举唐建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2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9%。 (2)选举简松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9%。 (3)选举苏志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9%。 (4)选举萧妙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4-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7119% (5)选举邹宗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9%。 (6)选举张鲁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279,3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9%。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1)选举吴肯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2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8%。 (2)选举汤新联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2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8%。 (3)选举王文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2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8%。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1)选举刘冠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61,31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9,02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8% (2)选举李文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2,558,11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5,82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3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