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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
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
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
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审查后,我们
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不
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性,
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本次
会计估计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其他内部审计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并将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
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
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
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在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
负责、扎实严谨。与此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续聘事宜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
认可,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涉及原
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我们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和实施主体》。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增加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求,提高公司及下属公司决策效率,保证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运营。为
促进公司与XIAOMI CORPORATION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小米公司”)之间
的交易,公司增加为子公司就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是合理的。

    公司增加对子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偿还
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议案《关于公司增加对子公司
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吴肯浩

                                                                 汤新联

                                                                 王文利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