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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弘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9 号)批复,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弘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92,216,800 股,发行价格
为 23.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2,183,693,824.00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国泰君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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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邢永哲、杨皓月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35.SZ
注册资本                         774,621,120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兴
实际控制人                       唐建兴
董事会秘书                       徐宇晟
联系电话                         0752-5108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4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4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光弘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光弘科技资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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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光弘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光弘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光弘科技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光弘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光弘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光弘科技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光弘科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光弘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光弘科技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光弘科技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光弘科技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
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 年 6 月 22 日,保荐代表人刘小东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决定委派杨皓月先生接替刘小东先生担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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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顺应新客户和新项目导入对项目地点的要求,增加全
资子公司光弘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为“光弘科技三期智能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主体,同时将新增实施主体所在的经营地址,以及上市公司原有厂区增加为实施
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新增项目实施主体          新增项目实施地点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
                        光弘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光弘科技三期智能生产                              技产业园演达路 6 号 2 栋
 建设项目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
                        -
                                                   工业园区(南区、北区)[注]

注:新增项目实施地点为公司原有厂区。

    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以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
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保荐机构对该调整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光弘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
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光弘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光弘科技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
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光弘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

                                       4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
和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光弘科技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为 594.31 万元,且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收回金额为
72,500.00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仍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光弘科技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邢永哲                      杨皓月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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