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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弘科技: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2023-04-2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
     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金融衍生
     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等及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在
     总部核准后方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
     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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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
     离制,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制主要指金融衍生品交易预算的编制与
     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
     离。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
     有效实施,并负责交易额度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检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
     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活动前,专门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
     应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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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如开展高风险业务投资,投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
     经财务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
     方可由财务单位拨出款项用于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
     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如从事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
     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
     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 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时,应当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 资金来源、资
     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止亏平衡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业务规
     模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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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 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损益情
     况。

第十八条 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办理过程和结果
     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
     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
     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针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
     检查,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以及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
     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门人员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稽核中心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
     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同时要求
     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在报告之 后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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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
     重大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的,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凡给公司造 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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