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07-06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三)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3-3-1-4-1
目 录
目 录 ...............................................................2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 ................................................5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 ................................................7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 ................................................8
四、 反馈意见问题 4 ................................................9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 ................................................9
六、 反馈意见问题 6 ...............................................10
七、 反馈意见问题 7 ...............................................13
八、 反馈意见问题 8 ...............................................14
3-3-1-4-2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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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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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6-03 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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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就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
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
于信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
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信达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对于涉及到中国以外地区的事实和法律,
信达引述境外律师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的补充。
3-3-1-4-4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历史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变动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信达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变动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档案材料;
(2) 查阅境外律师就立科集团、KE 公司、PCL 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KE 公司、PCL 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确认;
(4)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的工商档案材料;
(5) 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创智慧原自然人股东刘娜;
(6)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耿四化。
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的 2005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之前,发行人的第一
大股东为立科集团,自 2015 年 10 月至今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协创智慧。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部分历史沿革如下:
序 公司之控 控股股东之 KE 公司之股 公司实际
时间轴 公司股权结构 PCL 公司之股权结构
号 股股东 股权结构 权结构 控制人
自协创有
限设立的
1 2005 年 11 2005 年 9 月立
2003 年 9 月 PCL 公司设立
月 -2008 科集团设立, 2005 年 7 月
耿四化
年6月 KE 公 司 持 有 KE 公司设立,
立科集团持股 耿四化未持有 PCL 公司股权
2008 年 6 立科集团 立科集团 61% 耿四化持有
100%
2 月 -2008 股权、PCL 公 KE 公 司 60%
年9月 司持有立科 股权
2008 年 9 集团 39%股权
3 月 -2009 KE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100%股权 耿四化
年9月
2009 年 9 耿四化持有
KE 公 司 持 有
4 月 -2009 KE 公 司 60% 耿四化
立科集团持股 立科集团 61%
年 11 月 股权
73%、BR 公司持 立科集团 股权、PCL 公 KE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100%股权
2009 年 11 股 27% 司持有立科 耿四化持有
5 月 -2009 集团 39%股权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年 12 月 股权
KE 公 司 持 有
立科集团持股
2009 年 12 立科集团 61% 耿四化持有
58%、BR 公司持
6 月 -2013 立科集团 股权、PCL 公 KE 公司 100% KE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100%股权 耿四化
股 27% 、 AIT 公
年9月 司持股立科 股权
司持股 15%
集团 3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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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2013 年 11 月,KE 公司
2013 年 9 耿四化持有 耿四化持有
持有 PCL 100%股权
7 月 -2014 立 科 集 团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2013 年 11 月-2014 年 7 月,耿四化持
年7月 100%股权 股权
有 PCL100%股权
2014 年 7
2014 年 7 月-2014 年 11 月,耿四化持
8 月 -2014
立科集团持股 耿四化持有 耿四化持有 有 PCL 公司 100%股权
年 11 月
58%、PCL 公司持 立科集团 立 科 集 团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2014 年 11 2014 年 11 月至今,AIT 公司持有 PCL
股 42% 100%股权 股权
9 月 -2015 公司 35.75%股权,BR 公司持有 PCL
年 10 月 公司 64.25%股权
耿四化持有
2015 年 10 协创智慧持股 协创智慧 99% 耿四化持有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35.75%股权,
10 月 -2016 58%、PCL 公司持 协创智慧 股权、刘娜持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股权
年1月 股 42% 有协创智慧 股权
1%股权
耿四化持有
2016 年 1 协创智慧持股 协创智慧 99% 耿四化持有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35.75%股权,
11 月至 2016 61.15%、PCL 公 协创智慧 股权、刘娜持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股权
年 12 月 司持股 38.85% 有协创智慧 股权
1%股权
协创智慧持股
耿四化持有
51.39%、PCL 公
2016 年 12 协创智慧 99% 耿四化持有
司持股 32.65%、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35.75%股权,
12 月至 2017 协创智慧 股权、刘娜持 KE 公司 100% 耿四化
青云投资持股 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股权
年9月 有协创智慧 股权
13.45%、浑金投
1%股权
资持股 2.52%
协创智慧持股 耿四化持有
2017 年 9 46.37%、PCL 公 协创智慧 99%
2018 年 1 月,
13 月至 2018 司持股 29.46%、 股权、刘娜持
KE 公司注销
年2月 青云投资持股 有协创智慧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持有 35.75%
12.13%、隆华汇 协创智慧 1%股权 股权,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 耿四化
投资持股 5.26%、 2018 年 2 月至 股权
2018 年 2
乾霨投资持股 今,耿四化持
14 月 -2018 已注销
4.51%、浑金投资 有协创智慧
年7月
持股 2.27% 100%股权
协创智慧持股
41.84%、PCL 公
司持股 26.58%、
青云投资持股
2018 年 7 10.95%、浑金投
耿四化持有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持有 35.75%
月 至 今 资持股 2.05%、隆
15 协创智慧 协 创 智 慧 已注销 股权,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 耿四化
2018 年 12 华汇投资持股
100%股权 股权
月 4.75%、乾霨投资
持股 4.07%、金通
安益二期持股
6.10%、兴泰光电
持股 3.66%
协创智慧持股
41.84%;PCL 公
司持股 26.58%;
青云投资持股
10.95%;毅达投
耿四化持有 AIT 公司持有 PCL 公司持有 35.75%
2018 年 12 资持股 2.05%;隆
16 协创智慧 协 创 智 慧 已注销 股权,BR 公司持有 PCL 公司 64.25% 耿四化
月至今 华汇投资持股
100%股权 股权
4.75%;乾霨投资
持股 4.07%;金通
安益二期持股
6.10%;兴泰光电
持股 3.66%
其中,耿四化控制的立科集团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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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股权变动原因 价格及是否公允、合理
KE 公司取得 PCL 公司 100%股权。 PCL 原 自 然 人 PCL 公司共 2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1 港元。
股东无意继续 PCL 公司仅为持股公司,对立科集团、协创有限并
耿四化原通过持有 KE 公司 60%的 持有 PCL 公司 无实际投入股东注册资本金,也无其他业务经营,
2008 年 9 月 股权控制立科集团 61%股权,变 股权,也无意参 在当时仅持有立科集团 39%的股权。立科集团及协
更为通过持有 KE 公司 60%股权控 与协创有限的 创有限由耿四化经营,立科集团向协创有限投入的
制立科集团 100%股权 经营管理 资金为立科集团境外贸易经营所得以及借款。
1 美元/股,转让 20,000 股,共 20,000 美元。
耿四化受让 KE 公司 40%股权。 KE 公司仅为持股公司,对立科集团、协创有限并无
KE 公司原股东
实际投入股东注册资本金,立科集团及协创有限由
2009 年 11 月 无意继续经营
耿四化经营,立科集团向协创有限投入的资金为立
耿四化通过持有 KE 公司 100%的 协创有限
科集团境外贸易经营所得以及借款。双方协商按照
股权控制立科集团 100%股权 KE 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进行转让,价格合理、公允。
KE 公司、PCL
耿四化受让 KE 公司和 PCL 公司
公司的其他股
持有的立科集团 61%和 39%股权
东已经退出,耿 KE 公司、PCL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耿四化,该次
2013 年 9 月
四化拟简化持 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
耿四化直接控制立科集团 100%的
股结构,注销两
股权
家海外公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控股股东立科集团的历次股权变动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
协创智慧的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信达律师就协创智慧的股权变动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核查协创智慧的工商档案材料;
(2) 对协创智慧原自然人股东刘娜进行访谈取得其访谈确认;
(3) 取得协创智慧股东出资款缴纳银行回单;
(4) 取得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协创智慧科技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深义财审字[2019]第 542 号)。
自 2015 年 10 月起,协创智慧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初,实际控制人
耿四化持有协创智慧 99%股权,刘娜持有协创智慧 1%的股权。2018 年 2 月,刘
娜将其持有的 1%股权以 56 万元转让给耿四化。协创智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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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为 5,592.32 万元,实收资本为 5,6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系依据协创智
慧注册资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 1 元每股的价格进行转让。
经刘娜及耿四化确认,刘娜转让协创智慧 1%的股权为其真实意思,不存在
股权代持、信托等安排直接或间接持有协创数据、协创智慧的股权情况。刘娜及
耿四化对上述协创智慧 1%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协创智慧的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
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
耿四化 2014 年 11 月将 PCL 公司所持 2 股股权以港币 18,605.76 元的价格转
让给 AIT 公司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信达律师就耿四化转让 PCL 公司 2 股股权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 PCL 公司法律意见书;
(2)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立科集团法律意见书;
(3) 取得 PCL 公司受让方 AIT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正崴精密的确认;
(4) 查阅上市公司正崴精密、崴强科技年报有关受让 PCL 公司股权的披
露信息;
(5) 访谈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并取得其确认。
2014 年 11 月,正崴精密控制的 AIT 公司收购耿四化持有的 PCL 公司时,PCL
公司未持有立科集团股权,也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无业务经营,仅为空壳公司。
股本只有 2 股,每股面值 1 港币。
2014 年 11 月,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的第二天,PCL 公司向正崴精密控制的
AIT 公司、BR 公司进行股份配发。PCL 公司的注册股本变更为 10,000 股,股本
总款额变更为 93,010,196.24 港元,每股认购价约 9,301.02 港元。双方参照配发
的价格,经双方协商 PCL 公司 2 股的价格为 18,605.76 港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耿四化向 AIT 公司转让 PCL 公司 2 股股权作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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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理,转让价格公允。
四、 反馈意见问题 4
立科集团对发行人历次增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信达律师就立科集团对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档案材料;
(2) 查阅境外律师就立科集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访谈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并取得其确认。
经核查,立科集团于 2005 年 11 月设立协创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将所持协
创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协创智慧,立科集团对协创有限设立后的增资情况如下:
时间 增资情况 内部批准 工商登记、批准、备案
当时协创有 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关于外资企业“协
注册资本从
限为外商独 创立科数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增资的批
5,000 万港币
资企业,经 复》(深外资宝复[2006]1718 号)
增 加 到
2007 年 1 月 协创有限最 深圳市人民政府换发了变更后的《台港澳侨
10,000 万 港
高权力机构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
币,资金已实
执行董事决 字[2005]0554 号)
缴。
定 协创有限于 2007 年 1 月 5 日完成工商登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立科集团对协创有限的增资履行了相关内部审议程
序,取得了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立科集团向协创有
限增资缴付的注册资本已办理外汇登记。立科集团对协创有限上述增资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
林俊涛、陈伟两人受让深圳市前海瑞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
海瑞耕”)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原因。
信达律师就耿四化向林俊涛、陈伟转让前海瑞耕股权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核查了前海瑞耕工商档案;
(2) 核查了耿四化与林俊涛、陈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款付款凭证;
3-3-1-4-9
(3) 取得前海瑞耕和博通信息的书面确认;
(4) 对林俊涛、陈伟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确认文件;
(5) 对耿四化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确认文件;
(6) 核查了博通信息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
(7) 查阅了股权转让前后前海瑞耕、博通信息的财务报表。
前海瑞耕为耿四化、林俊涛、陈伟于 2015 年 7 月共同投资设立,其中耿四
化持股 33.34%,林俊涛和陈伟各持股 33.33%;陈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
伟于 2016 年 1 月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前海瑞耕,前海瑞耕的股东变更为耿四化和
林俊涛各持股 50%,由林俊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前海瑞耕于 2015 年 8 月
对亳州市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信息”)进行增资并持有博通
信息 25.81%股权,于 2016 年 3 月和 2016 年 9 月分别受让博通信息 20.03%和
12.42%股权,合计持有博通信息 58.26%的股权。前海瑞耕投资博通信息的款项
来源于前海瑞耕股东的出资。耿四化对前海瑞耕累计出资 2,000 万元。
博通信息从事电源数据线和充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与协创数据的具体产
品不同,耿四化希望专注于协创数据的生产经营,因此出售前海瑞耕的股权,并
于 2017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前海瑞耕 49%股权(对应 1,960 万元出资额)和 1%
股权转让给林俊涛和陈伟,转让价格分别为 1,960 万元和 40 万元。林俊涛、陈
伟作为原股东,较为了解前海瑞耕经营情况。当时,前海瑞耕的主要资产为其持
有的博通信息 58.26%的股权,而博通信息的主要资产为 136,257.98 平方米的工
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其上建造的 44,438.90 平方米厂房。根据博通信息的财
务报表(未经审计),上述土地账面原价 2,381.6 万元,房产账面原价 9,652.98 万
元。博通信息经营不佳,持续亏损,但其土地、房产的投入价值还在。经转让双
方协商,按耿四化投入到前海瑞耕的资金协商确定 2,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
综上所述,耿四化向林俊涛、陈伟转让前海瑞耕股权具备合理性。
六、 反馈意见问题 6
3-3-1-4-10
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注销的曾经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是否
合法合规。
信达律师就耿四化曾经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以下
核查:
(1) 核查耿四化曾经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境内企业的工商档案;
(2) 核查耿四化曾经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境内企业取得的工商、税务等
部门开具的守法证明;
(3) 查阅境外律师就耿四化曾经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境外企业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4) 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5) 对耿四化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确认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注销情况
注销时间:2019 年 4 月
注销原因:无经营业务,股东决定注销
存续期间:2005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
1 立科集团
注销程序:依香港法律合法注销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立科集团无
违反香港法律法规的记录。
注销时间:2018 年 3 月
注销原因:无经营业务,股东决定注销
存续期间:2010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
2 世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销程序:依香港法律合法注销
该公司并未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经实
际控制人确认,该公司存续期间无违反法律法
违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注销时间:2018 年 1 月
注销原因:无经营业务,股东决定注销
存续期间:2005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3 Kingswell Enterprises Limited
注销程序:合法注销
根据衡力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KE
公司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4-11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注销情况
注销时间:2017 年 3 月
注销原因:无经营业务,股东决定注销
存续期间: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
安徽省中建皖通电子科技有限公
4 注销程序:合法注销
司
根据税务、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该公司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其注销之日,未受到行政
处罚。
此外,深圳市宝安区方正朝华电子经营部、深圳市太空梭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中电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吉泰实业有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庆
达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多年,于 2016 年办理工商注销。上述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注销之日,在工商、税务方面未受到行政处罚。深圳市中电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吉泰实业有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庆达实业有
限公司三家公司因多年未经营,财务资料未能妥善得到保管,未进行税务清算,
只办理了工商注销;深圳市宝安区方正朝华电子经营部、深圳市太空梭科技有限
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
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收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股
东的行政处罚则没有相关规定。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网站没有深圳市中电创新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市富吉泰实业有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庆达实业有限公司、耿
四化因前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耿四化确认其个人未因此受到处罚。
上述三家公司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起至 2016 年办理注销时,已经
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深圳市中电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吉泰实业有限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市富庆达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办理税务注销,不构成耿四化的重大违法
行为,耿四化不存在因此会被处罚的风险。
3-3-1-4-12
七、 反馈意见问题 7
安徽协创购置募投房产事宜相关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发行人取得
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信达律师就发行人安徽协创购置募投房产进行了以下核查:
(1) 核查安徽协创与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新”)签署
的房产购置协议;
(2) 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合肥高新的企业公示信息;
(3) 核查合肥高新就募投项目建设取得的土地证、报建手续。
发行人子公司安徽协创与合肥高新于 2019 年 3 月签订了《协创物联网(合
肥高新区)产业园销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销售框架协议》”)。合肥高新持
有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如下:
宗地面积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用途 房地坐落位置 权利人
(m)
皖(2016)肥西不动产权第
1 工业用地 7,275.29
0009288 号
高新区创新大道
皖(2016)肥西不动产权第
2 工业用地 23,188.49 与长安路交口西 合肥高新
0117056 号
北角
合计 -- 30,463.78
经核查,合肥高新就募投项目厂房建设办理了相关环保和项目开发的备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募投项目的厂房由合肥高新根据安徽协
创的要求进行建造和装修并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在安徽协创付清所有购房款
后,双方签订经房产局备案的正式销售合同。
综上,安徽协创与合肥高新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出售方提供的建设房屋报建、验收等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目前协创
物联网(合肥高新区)产业园已竣工交付,2019 年四季度部分厂房已投入使用。
经信达律师合理判断,安徽协创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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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反馈意见问题 8
关于未决诉讼仲裁,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信达律师就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进行了以下核查:
(1) 就发行人的涉诉情况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取得发行人就其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书面确认;
(3) 查阅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 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起诉状、申请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5) 与发行人管理层交流案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
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迈科”)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发行人支付 472 万元的货款,发行人也反
请求珠海迈科支付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及利约息 668 万元。发行人与珠海迈科的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属于货款纠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珠海迈科仲裁请求超
过公司账面对其应付账款的金额为 39.56 万元,约占发行人 2019 年度净利润的
0.42%,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珠海迈科的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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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肖 剑:
王利国:
朱艳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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