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7-06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2 号]),中国证
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
1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颁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深证
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
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发行中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1、投资者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
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在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7 月 6 日(T-6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
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7 月 6 日(T-6 日)为基
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
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关于网下投资者具体标准及安排请
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
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和同一
申报数量按照配售对象的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
间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数量和同一申报时间按照配售对象在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
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拟
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
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以低于 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
2
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
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
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初步获配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缴纳认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
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
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8、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需通过天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po.tfzq.com)
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 021-68815305、
021-68815321。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
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
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
3
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55,597.6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527.9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8,357.24 万元;上
年同期金额分别为 117,831.12 万元、6,791.77 万元、5,419.67 万元;增长率分别
为 32.05%、40.29%、54.20%。公司利润规模增幅较快,未来若出现公司技术产
品更新升级不及时、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市场竞争加剧、汇率波动、募投项目
收益未达预期或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及行业领先优势等情形,则公司将面临经营
业绩波动的风险。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
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
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1,639,446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1089 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协创数据”,股票代码为
“300857”,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发行及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
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
3、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51,639,446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0,983,946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网上初始
发行数量为 20,655,5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0%。网上和网下投资者在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天风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
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
安排”。
只有符合天风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
设定为无效,并在《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
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
初步询价及配售。
5、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T-1 日)进行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7 月 10 日(T-2 日)
刊登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
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6、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T-4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
5
(T-3 日)每日 9:30 至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和个
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初
步询价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安排”。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
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
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天风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20 万
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22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440 万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8、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
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申报总量的 10%,
被剔除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
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
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
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和
有效报价投资者”。
9、发行价格确定后,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名
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0 年 7 月 1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披露。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9:30-15:00。《发行公
6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
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填写并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
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 T-
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总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
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
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
的千分之一。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
7
1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配售原则和方式”。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7 月 6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提示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 年 7 月 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一)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时间 12:00)
2020 年 7 月 7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截止时间 12:00)
(周二)
T-4 日
初步询价起始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
2020 年 7 月 8 日
为 9:30-15:00)
(周三)
T-3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9 日
9:30-15:00)
(周四)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20 年 7 月 10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周五)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 年 7 月 13 日
网上路演
(周一)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7 月 14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二)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0 年 7 月 15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三)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20 年 7 月 16 日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 16:00)
(周四)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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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
2020 年 7 月 17 日
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五)
T+4 日
2020 年 7 月 20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一)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
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系。
4、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
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时间将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7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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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在以初步询价开
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7 月 6 日(T-6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
(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
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7 月 6 日(T-6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
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
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5、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
股票:
①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 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 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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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
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3 )根据《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
者,不得参与报价。
6、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
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
12:00 前完成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
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
11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
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0 年 7 月 7 日(T-5)12:00 前 )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
核查材料的提交请登录天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tfzq.com)。
2、注册
登录天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tfzq.com),根据网页右上
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
Chrome 浏览器),在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
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
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
请按如下步骤在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12:00 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协创数据——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
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
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提交报备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天风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
向天风证券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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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文档。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符合《保险资金运
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
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
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
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
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
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 021-68815305、
021-68815321。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
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者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
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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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T-4 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
(T-3 日)每日 9:30 至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
是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
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2、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
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
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
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
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天风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
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22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22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440 万股。拟申购价格的
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
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 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7 月 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
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
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44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2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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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配售对象;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 、注意事项
(1)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
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
下投资者的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3)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应当办理电子平台数
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电子平
台 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 CA 证书在电子平台进行
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
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
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
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由小到大、
同一申报价格和同一申报数量按照配售对象的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数量和同一申报时
间按照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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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
总量的 10%(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
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
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
数量将在 2020 年 7 月 1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51,639,446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
开发售股份。
七、网上网下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的 9:30-15:00。投资者应
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
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
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
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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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
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
(T+2 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 可
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
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
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20,500 股。投资者证券账
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回拨机制
2020 年 7 月 14 日(T 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
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
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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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
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
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
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
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T+1 日)在《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
配售。
1 、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除上述 A 类和 B 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
数量的 5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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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 20%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
超过 A 类投资者,则对 B 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
例不超过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 A 类投资者和 B 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 C 类投资者进
行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
最终配售比例;
(3)A 类和 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 类、B 类和 C 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
确到 1 股,剩余零股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
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
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
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 配
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
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获配数量,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
8:30-16:00 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
16:00 前到账(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将对其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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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情况报协会备案。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 2020 年 7 月 13 日(T-1 日)披露的《发行公告》
及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T+2 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
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
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T+4 日)刊登的《协创数据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
下投资者。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
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0 年 7 月 20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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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或剔除最高
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9、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
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
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四化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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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755-33098535
传真:0755-3309850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68815305、021-68815321
传真:021-68815313
发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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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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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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