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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0-07-24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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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6 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
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文
件;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
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发行人提供给向信达文件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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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深交所,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9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51,639,446 股新股。

    (三)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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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
效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20]G18032180180 号)、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
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均被正中珠江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15,491.83 万元。根据中国证监
会核发的批复文件、《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份数为 51,639,446 股。根据正中
珠江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20]G18032180273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后股份总数为 51,639,446 股,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占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三)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20]G18032180180 号),
发行人 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分别为:5,419.67 万元和 8,357.2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利润为正,且累计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四)项、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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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其向深交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7 条之规定。

    (五)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披露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
《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9 条之规定。

    (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东已分别按照《公司法》 上
市规则》的规定作出了符合要求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承诺内容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上市规则》第 2.3.3 条、第 2.3.4 条之规定。

    (七)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根据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已经信达律师见证,且向深交所及公司董
事会报备,符合《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3.1 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由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保荐。天风证券是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   天风证券指定张兴旺、何朝丹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股票
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
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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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
事宜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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