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0-12-10
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0-056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协创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
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协创
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
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通知公告栏公布了《协创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
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
象与公司或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各子公司
担任的职务及相关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
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
司及子公司的任职人员。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6、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