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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1-01-2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一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3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 5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7

    第五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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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其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
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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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七)    深交所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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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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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其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按本制度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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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

     (一)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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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
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此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登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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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的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登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股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登公司自其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十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该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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