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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1-2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一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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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响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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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包括《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影响、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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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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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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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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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其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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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
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
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
合同。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
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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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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