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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6-25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9
第六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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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响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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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影响、尚未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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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结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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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
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以及其他有要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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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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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设计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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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深交所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其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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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
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
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
合同。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
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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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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