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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1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华”)、上海卓龠
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卓龠”)合计持有的西安思华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华信息”“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包括
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拟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会议将审议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    董事会在发出前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
交予我们审议。
    2、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
办法》《重组审核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和审计机构评估、审计,且已出具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
    4、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5、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另有全体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等列席会议,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交易拟
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
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本次交易的交易方
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此项
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 磊


丁海芳


姜志刚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