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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7-1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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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或“协创数据”)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信达律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 6 个月至《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止(即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囯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徳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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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等资料。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
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意见。信达同意
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徳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如下: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

   6、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达律师对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自查期间,核查范围
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查期间,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
    林灿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海思华董事兼总经理、标的公司董事,经核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自查期间,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          买/卖               交易数量(股)
                 2020.11.20          买                       100
                 2020.11.20          买                       400
                 2020.11.23          买                       500
  林灿
                 2020.12.09          买                       500
                 2020.12.23          买                       500
                 2021.01.06          卖                     2,000

    林灿出具的声明如下:

    “1、本人股票账户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期间买入协创
数据股票。本人在购买协创数据股票时,从未知悉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
人系基于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现状和协创数据
投资价值的判断而独立作出的买入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协创数据
股票交易的情形。

    2、2021 年 1 月 5 日本人知悉协创数据可能与思华信息进行合作,思华信息参
与本次交易谈判、文件准备等相关人员均不能买卖协创数据股票。为防止对本次
交易造成不利影响,本人独自决策,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将本人账户中所有的协创
数据股票卖出。

    3、本人前述购买协创数据股票行为发生时,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不知悉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从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协创数据股
票的建议,也从未向任何人提出买卖协创数据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除上述股票买卖情况之外,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和本人控制的其他股票账
户在前述期间内均不存在其他买卖协创数据股票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未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过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或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任何第三人账户买卖协创数据股票的情况。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再持有协创数据股份,且本人
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不再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协创数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可能获悉的协

                                     3
创数据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或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7、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保证本承诺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
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

    根据林灿出具的说明,林灿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
在 2021 年 1 月 5 日知悉协创数据可能会与思华信息进行本次交易后,为防止对本
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将所持有的 2,000 股上市公司股票卖出,
其后续未再买卖协创数据股票,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
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天风证券系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自查期间,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名称           交易日期          买/卖              交易 数量(股)
天风证券         2020.12.31          卖                    102,148

    天风证券已出具以下承诺:

    “1、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卖出协创数据股票 102,148
股,前述股票卖出后,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不再持有协创数据股票;本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在上述自查期间内未买卖协创数据股票。

    2、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卖出的前述协创数据股票系本公司作为协创数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协创
数据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内,除上述交易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协创数据股票的情形。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查期间,除以上买卖股票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前述自
然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通过交易系统买卖协创数据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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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协创数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
易的情形。后续将根据股份登记机构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交易股票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需)。

三、结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一)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除上
述披露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

    (二)根据林灿出具的说明,林灿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
易,其在 2021 年 1 月 5 日知悉协创数据可能会与思华信息进行本次交易后,为防
止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将所持有的 2,000 股上市公司股
票卖出,其后续未再买卖协创数据股票,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法律
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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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王利国




                                                 王翠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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