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创 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协创数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9 号)核准,同意协创数据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51,639,446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206,557,782 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154,918,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51,639,4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配股、公积金转增导致股份数量变化的情 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7名机构股东:POWER CHANNEL LIMITED、石 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隆华汇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金海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 乾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 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一) POWER CHANNEL LIMITED、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 该等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 以下时除外。 3、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承诺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承诺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承诺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二)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金海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乾霨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高新 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 该等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二) (二)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的数量 为 90,099,336 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3.62%。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7 名机构股东。 (四) 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备 股东名称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注 1 POWER CHANNEL LIMITED 41,181,000 41,181,000 41,181,000 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16,960,000 16,960,000 16,960,000 (有限合伙) 安徽高新金通 安益二期创业 投 3 9,451,796 9,451,796 9,451,796 资基金(有 限合伙)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 (有限合伙)-石河子市隆华汇股 7,352,941 7,352,941 7,352,941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石河子市金海汇股权投资管理有 6,302,521 6,302,521 6,302,521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备 股东名称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注 限公司-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兴泰光电 智能创业投资有 6 5,671,078 5,671,078 5,671,078 限公司 黄山高新毅达 新安江专精特 新 7 3,180,000 3,180,000 3,180,000 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合计 90,099,336 90,099,336 90,099,336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 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发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154,918,336 75.00% - 90,099,336 64,819,000 31.38% 条件股份 首发前限 154,918,336 75.00% - 90,099,336 64,819,000 31.38% 售股份 二、无限售 51,639,446 25.00% 90,099,336 - 141,738,782 68.62% 条件股份 三、股份总 206,557,782 100.00% 206,557,782 100% 数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创数据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履行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承诺;协创数据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协创数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何朝丹 张兴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