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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0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
    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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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
                    注销公司部分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1]第 111 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协创数据”)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信达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和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
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2、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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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依赖于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
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
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及信达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协创数
据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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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五)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0年12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
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的规定,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六)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

    (八)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
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部
分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和注销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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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的
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权价格调整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06,557,7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5 元(含税),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行权价格调整方法:P=P0-V=39.40-0.05=39.35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调整后的价格。

    公司 2020 年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
格调整为 39.35 元/份。

    (二)行权数量调整及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
明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 5 人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的,在情况发
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因此
上述 5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5.8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05.40 万份调整
为 399.60 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8 名调整为 63 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协创数据本次调整和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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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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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数量、注销公司部分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王利国




                                                           朱艳婷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