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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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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55 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
 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称“信
 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
 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
 文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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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提前十五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3 号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四化先生主持。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其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23,386,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59.734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3,36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72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2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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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
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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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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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非累积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股                  会议股
                                 议股东所                  东所持                  东所持
编
        提案名称    股数(股)   持有效表       股数(股) 有效表       股数(股) 有效表
号
                                 决权股份                  决权股                  决权股
                                 总数比例                  份总数                  份总数
                                                           比例                      比例
     关 于公司 符
     合 向特定 对
1.00 象发行 A 股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股 票条件 的
     议案
     关 于 公 司
     2022 年度向
2.00 特 定对象 发
     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
     发 行的股 票
2.01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种类和面值
     发 行方式 和
2.02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发行时间
     发 行对象 及
2.03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认购方式
     定 价 基 准
     日 、发行 价
2.04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格 和定价 原
     则
2.05 发行数量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2.06 限售期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本 次发行 的
2.07 募 集资金 总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额和用途
     本 次发行 前
     公 司滚存 未
2.08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分 配利润 的
     安排
2.09 上市地点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2.10 决议有效期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本 次发行 预
2.11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案 对公司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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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制 权的保 护
     条款
     关 于 公 司
     2022 年度向
3.00 特 定对象 发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
     关 于 公 司
     2022 年度向
     特 定对象 发
4.00 行 A 股股票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发 行方案 论
     证 分析报 告
     的议案
     关 于 公 司
     2022 年度向
     特 定对象 发
     行 A 股股票
5.00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募 集资金 使
     用 可行性 分
     析 报告的 议
     案
     关 于公司 前
     次 募集资 金
6.00 使 用情况 专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项 报告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22 年度向
     特 定对象 发
     行 A 股股票
7.00 摊 薄即期 回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报 、采取 填
     补 措施及 相
     关 主体承 诺
     的议案
     关 于公司 未
     来 三 年
     ( 2022 年
8.00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2024 年)股
     东 回报规 划
     的议案
     关 于提请 股
9.00              123,361,600 99.9800%       24,700   0.0200%     0      0.0000%
     东 大会授 权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董 事会及 其
授 权人士 全
权 办理本 次
向 特定对 象
发行 A 股股
票 相关事 宜
的议案




               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15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朱艳婷




                                                        王   倩


                                                 2022 年 0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