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19
证券代码:300858 证券简称:科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8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3.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 2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893.1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618.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
付的保荐承销费(含税)后的余额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
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怀柔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
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分别与前述银行和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0年8月10日账户余额情况
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投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02002830192 科技研发中心建
1 限公司北京雁栖经济 452,016,220.00
00050929 设项目
开发区支行
年产 30 吨乳酸菌
粉、45 吨固体饮
北京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7010131
2 0.00 料、45 吨压片糖
拓恒通 司北京十里河支行 01928319
果和 10 吨即食型
生物技
乳酸菌项目
术股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7060122000 年产 10,000 吨食
3 有限公 0.00
司北京望京支行 174074 品配料生产项目
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02000121192
4 0.0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 00537191
年产 8,000 吨畜牧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0401600
5 0.00 养殖及农用微生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01236230
态产品生产项目
合计 452,016,220.0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3,618.15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
的发行费用。
注 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怀柔支行辖内营业网点;(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辖属支行;(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辖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支行分别作为乙方,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宇辉、赵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年产30吨乳酸菌粉、45吨固体饮料、45吨压片
糖果和10吨即食型乳酸菌项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年产10,000吨食品配料生产项目)》;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流动资金)》;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年产8,000吨畜牧养殖及农用微生态产品生产
项目)》。
特此公告。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