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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拓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6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北京
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
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与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值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符合公司健康、稳健
的发展战略,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
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体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
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订《北京科拓恒通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瑞波                    刘洪跃                    姚粟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