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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拓生物: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3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 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2] 415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www.junzhilawyer.co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1

四、结论意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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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2]415 号


致: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科拓生
物”)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
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实施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法律意见书
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2
                                                              法律意见书
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说明: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
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已提供真实、完整的所需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
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
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发行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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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会董事
以现场及通讯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孙天松女士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未
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刊
登了董事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2.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按照会议通知时间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如期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孙天松女士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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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孙天松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本
次发行方案调整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以现金不低于 3,500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发行方案之“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确定的价格认购股份,其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
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
则孙天松同意按认购金额下限(3,500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的方式确定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即:认
购数量=3,500 万元÷发行底价。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无其他变化。发
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4.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2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科拓
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科拓恒通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1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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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担任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发行人、一创投行已就本次发行制定了发行方案。根
据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和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
行对象。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外,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
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向深交所报送《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拟发
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共计 118 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中的
15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0 家、证券公司 20 家、保险机构 10 家及董事会
决议公告后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投资者 33 名。

    经核查,《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发行对象与条件、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股份锁定安排、认购时间安排、认购及认购确认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并遵守
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同意按照《北京科拓恒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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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
报价开始前(即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 时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 11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 11 名新增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的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深圳量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庄丽
 4                                         何慧清
 5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张奇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上
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经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共同核查,14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购邀
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
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万元、万元、万元
                                         申购         申购    应缴履   实缴履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价格         金额    约保证   约保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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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金       金       报价
                                       24.70   12,000.00
 1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是
                                       24.25   15,500.00
                                       28.12   4,5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82   17,300.00     -        -         是
                                       25.28   22,600.00
                                       25.24   3,500.00
 3      张奇智                                              350      350        是
                                       24.17   3,600.00
                                       27.19   4,000.00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6.59   5,000.00     350      350        是
                                       25.68   6,000.00

 5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27.18   3,500.00     350      350        是

 6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27.18   3,500.00     350      350        是

 7      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26.18   3,500.00     350      350        是

 8      UBS AG                         25.60   4,600.00     350      350        是

 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51   7,200.00      -        -         是

 1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18   3,500.00     350      350        是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59   5,400.00      -        -         是
        湖南升华立和信息产业创业投资
 12                                    28.09   5,000.00     350      350        是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36   4,200.00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79   8,700.00      -        -         是
                                       26.19   16,800.00
 14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9.36   6,000.00     350      350        是

      注: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及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外,其余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须缴纳申购保证金 350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要
求;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申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
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发行价格

      经查验,本次发行认购价格为不低于 24.17 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发行期
首日——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按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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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
据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6.18 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2 时 0 分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
购报价单》、簿记建档情况和《认购邀请书》中所约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
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等配售原则,最终确定 10 名认购对象为发行对象,本次
发 行 价 格 为 26.18 元 / 股 , 发 行 股 数 26,737,967.00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699,999,976.06 元,未超过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月
                                                                                 限
序
         认购机构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         获配数量      售
号
                                                                                 期
1         孙天松                孙天松          35,000,015.82    1,336,899.00    3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2                                               172,999,979.46   6,608,097.00    6
             司                    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3                                               167,999,992.16   6,417,112.00    6
             司                    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4                                               71,999,974.20    2,750,190.00    6
           限公司                限公司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5                                               59,999,978.50    2,291,825.00    6
             司                    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6                                               49,999,977.72    1,909,854.00    6
             司                    司
     湖南升华立和信息产    湖南升华立和信息产
7    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49,999,977.72    1,909,854.00    6
       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
8                                               34,999,989.64    1,336,898.00    6
                               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
9                                               34,999,989.64    1,336,898.00    6
             司                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
10                                              22,000,101.20     840,340.00     6
                               产管理产品
                    合计                        699,999,976.06   26,737,967.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
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等发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9
                                                                         法律意见书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签署认购协议

    确定配售结果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0 名认购对象
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
及需支付的获配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分别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
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最终获得配售的投资
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获配股数、需支付的获配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2、2022 年 12 月 28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
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0110098 号)验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一创
投行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
合计人民币 699,999,976.06 元。

    3、2022 年 12 月 28 日,一创投行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持续督导费及保
荐费(含税,共计人民币 11,814,999.79 元)后的出资款人民币 688,184,976.27
元划付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2]0110099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6,737,967.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26.18 元/股,实际募
集资金总额 699,999,976.06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4,097,643.28
元 ,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 685,902,332.78 元 , 其 中 计 入股 本 人 民 币
26,737,96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659,164,365.78 元。

                                         1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
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
定。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I 类专业投资者、 II 类专业投资者和 III
类专业投资者。

      本次科拓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C3、C4、C5 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经评估确定为 C1
或 C2 的普通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告知其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若前述 C1、C2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认购的,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后,将就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主承销商将向其发送《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由投资者承诺对其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发行对象                   类型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1                 孙天松                 普通投资者 C4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1
                                                               法律意见书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5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I     是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湖南升华立和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
 7                                            专业投资者 I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专业投资者 I      是

 9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专业投资者 I      是

 10       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专业投资者 I      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与上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本次发行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
规定。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
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孙天松、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内

                                         12
                                                              法律意见书

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 个公募基金产品和“财通基
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等 55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2 个公募基金产品已获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55 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纯达定增精选九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纯达定增精选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39 个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南方基金-金圆资本管理(厦
门)有限公司-南方基金圆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4 个资产管理计划、“全国
社保基金四零一组合”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高质量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南方基金-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南方
基金圆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4 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
备案。“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一组合”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高质
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
认购,上述保险和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6、湖南升华立和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
基金,其管理人为上海广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及其管理人均已按
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3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
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备案。


    四、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
行结果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
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鸿成:



                                               黄辽希: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