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4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0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1 八、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49 九、 发行人的业务 57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5 十一、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8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2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6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03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6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6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108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13 十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113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14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4 二十二、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118 二十三、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118 7-7-18-1 释 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A股 指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安克电子 指 湖南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海翼智 远商贸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将其股票在 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行为 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 指 发行人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 会 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批准 本所/我们 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变更公司形式/发行 指 发行人的前身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 人设立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法律意 见书》 《发起人协议》 指 湖南海翼有限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签 订的《发起人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发行人/安克创 指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海翼电 新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公司章程》 指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 人公司章程 7-7-18-2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本次 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法 律全面修订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自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海蒙科技 指 湖南海蒙科技有限公司 海翼电子 指 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翼科技 指 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海翼远行 指 深圳海翼远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远扬 指 深圳海翼远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远志 指 深圳海翼远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智新 指 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海翼翱 翔商贸有限公司) 和谐成长 指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谐博时 指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海翼有限 指 公司前身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街电科技 指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境外意见书 指 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为上市集团成员中的境外 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 指 阳萌先生,其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号 : 43011119820520**** 《纳税审核报告》 指 由 瑞 华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出 具 的 瑞 华 核 字 [2019]48270009 号《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7-7-18-3 《内控报告》 指 由 瑞 华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出 具 的 瑞 华 核 字 [2019]48270010 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上海联时 指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南芯 指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集团 指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合称 上市集团成员 指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单称或合称,依上下文意而定 《审计报告》 指 瑞 华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出 具 的 瑞 华 审 字 [2019]48270004 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包括后附的经审计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2016-2018 年度)及其附注 共同实际控制人 指 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 苏州维新 指 苏州维新仲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 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上海飞智 指 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波赛冬 指 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发行人子公司的分支 机构的单称或合称,依上下文意而定 欣旺达 指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远景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见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18-4 远帆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修咨询 指 长沙远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清咨询 指 长沙远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股说明书》 指 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安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政府机关 指 境外意见书中所涉法院、政府部门或者任何证券交 易机构的合称 政府批准 指 境外意见书中相关公司经营业务所需审批、授权、 同意、执照、证书、备案、登记、许可、豁免、年 检、资质和命令 郑州致欧 指 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国法律 指 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资本 指 中信资本(深圳)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 主营业务 指 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 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 筑思(深圳) 指 筑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子公司 指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持 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发行人对其具有控制权, 并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7-7-18-5 Anker Cayman 指 Anker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的 公司 Anker DMCC 指 Anker Innovations DMCC,Anker HK 设立在迪拜的 公司,原为 Anker HK 在迪拜设立的代表处 Anker HK 指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 曾 用 名 : Anker Technology Co., Limited),一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Anker Japan 指 Anker Japan Co., Ltd,一家在日本设立的公司 Anker UK 指 Anker Technology (UK) Ltd,一家在英国设立的公司 Fantasia USA 指 Fantasia Trading LLC,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 公司 Jouz HK 指 Jouz Limited (曾用名:Power Mobile Life Limited (HK)),一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Jouz Japan 指 Jouz Japan Co., Ltd,一家在日本设立的公司 Jouz Korea 指 Jouz Korea Co., Ltd,一家在韩国设立的公司 Navitas 指 Navitas Semiconductor, In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Oceanwing HK 指 Oceanwing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一家在香港设 立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注销 PML US 指 Power Mobile Life, LL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Smart Innovation 指 Smart Innovation LL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Saudi Branch 指 Saudi Branch of Anker Japan Co., Ltd,Anker Japan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7-7-18-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并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适 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应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于 1992 年在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业务范围主要是在证券、公司、投资 和并购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胡基、钱珍及黄珏,该三位律师自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 规记录。三位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胡基: 电话:(021)60435166 钱珍: 电话:(021)60435011 黄珏: 电话:(021)60435015 传真:(021)52985030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邮编:200040 二、工作过程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从 2015 年初开始,依 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 但不限于: 7-7-18-7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9、 发行人的业务;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发行人的税务;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1、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23、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文件、所填写的调查表格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对该等资料、文件 和说明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与验证,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尽职调查和 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处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 的有关问题和事实进行现场访谈和实地调查;参加由发行人召集的有各中介机构 参加的协调会和专项讨论会,与各有关方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 讨论;对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部分重要问题,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和/或其他中介 机构另行召开会议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此外,对于本所律 师认为对本次发行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和/或有关中 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发行人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发 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7-7-18-8 在索取确认函的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所作 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将被本所律师信 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 任,发行人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现已完成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 言的审查判断,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 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 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 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适用于本律师工作报 告。 7-7-18-9 第二部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内部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 股票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章程(草 案)》、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了表决, 并批准了本次发行。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 议,决议的内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1.2 外部批准 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需获得深交所 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1 主体资格 2.1.1 发行人为一家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出现根据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1.3 发行人前身设立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1.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36,542.7207 万元。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48270011 号《安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和第七条),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1.5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及 99.98%,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 7-7-18-10 业务。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 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影像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积分管理软件、智 能机器的研发;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的开发;电子产 品及配件、智能机器的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 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限分支 机构);智能机器生产(限分支机构);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限分支机构); 家用电器零售;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 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 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 联网金融业务)”。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经营符合中国法律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2.1.6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第十六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六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1.7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 股权清晰(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条),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其名义权益和实体权益均由其拥有,该等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2.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根据中 国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本所认为: 3.1 主体资格 3.1.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至第 十五条之规定。 3.1.2 发行人现股本总额为 36,542.7207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7-7-18-11 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2 规范运行 3.2.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和第十六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已经建 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 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3.2.3 经本所核查及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2.4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确认及本所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2.5 根据境外意见书、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 财务与会计 3.3.1 根据《审计报告》(以下数据均摘自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 (1) 发行人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7-7-18-12 性损益后)分别为 252,318,806.23 元和 415,260,358.17 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 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1,000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作为计 算依据),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1,344,200,647.44 元,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7,056,145.37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 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3.3.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瑞华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3.3.3 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瑞华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 等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 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 湖南海翼有限履行了以下法律程序: 4.1.1 审计与评估 瑞华根据相关委托,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对湖南海翼有限的财务会计状况 进行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48270019 号《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湖南海翼有限的总资产为 62,685,381.29 元,总负债为 29,791,003.6 元,净资产为 32,894,377.69 元。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委托,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对湖南海翼有限的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 7-7-18-13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中联羊城评字[2016]第 XHMPC0192 号《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拟实施股份制改造事宜涉及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湖南海翼有限经评估的总资产为 15,606.38 万元,总负债为 2,979.10 万元,净 资产为 12,627.28 万元。 4.1.2 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5 月 12 日,阳萌、赵东平、吴文龙、贺丽和高韬共同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对湖南海翼有限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约定。 4.1.3 创立大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 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设立发行人等 相关议案,包括通过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等。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签署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根据该章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注 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4.1.4 验资 根据瑞华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7000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之规定,以其拥有 的湖南海翼有限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32,894,377.69 元折合股份总额 为 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缴纳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30,000,000 元整,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即人民币 2,894,377.69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 积。 4.1.5 办理工商登记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为“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于发行人成立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 66.48 2 赵东平 513.00 17.10 3 吴文龙 228.00 7.60 4 贺丽 152.10 5.07 5 高韬 112.50 3.75 合计 3,000.00 100.00 4.2 结论 7-7-18-14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 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 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 (4) 发起人在设立发行人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5)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目的而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及作出的决议的内 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阳萌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和第 6.2 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情况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阳萌先 生及贺丽女士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运作,具体表现为: 5.1 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具 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5.2 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3 财务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4 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市场部、营销传播部、客户体验中心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法务部、文化部、工业设计与包装部、公共事务部、产品规划部、 物流与仓储部、在线销售与运营部、供应链开发部、品质部、采购管理部、区域 7-7-18-15 销售组织部、研发部、开发部、内审部、投资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的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内设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形。 5.5 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 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拥有从事上述业务的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4.2 条。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 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0 位股东,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870.0000 13.3269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502.7000 4.112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高韬 1,012.5000 2.7707 9 远景咨询 987.0676 2.7011 10 远见咨询 725.3676 1.9850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7-7-18-16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6,542.7207 100.0000 6.1.1 阳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阳萌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3011119820520****;根据阳萌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2 赵东平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赵东平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010519760921****;根据赵东平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3 吴文龙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吴文龙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32010619830923****;根据吴文龙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4 和谐成长 和谐成长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现持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E600Q)。 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和谐成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L33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林栋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 业务并且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资产管理(不含国有 资产等国家专项规定的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谐成长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 1 普通合伙人 20,200 3.00 (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有限合伙人 240,000 35.65 理事会 7-7-18-17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义乌市金融控股 3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2.28 有限公司 4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7.82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引导 5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4.85 (有限合伙) 中国科学院控股 6 有限合伙人 20,000 2.97 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 7 有限合伙人 10,000 1.49 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 8 有限合伙人 10,000 1.49 有限公司 义乌市稠合投资管理合 9 有限合伙人 3,100 0.46 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计 673,300 100.00 经核查,和谐成长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842。和谐成长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5 贺丽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贺丽女士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1010519841028****;根据贺丽女士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6 苏州维新 苏州维新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 理 局 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94354573543N)。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苏州维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维新仲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号楼 2 层 24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维新力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哲)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维新的投资结构如下: 7-7-18-18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维新力特创业投资管 1 普通合伙人 2,950 2.6818 理有限公司 珠海歌斐纯赞股权投资基 2 有限合伙人 27,750 25.2273 金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 3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0,000 9.0909 (有限合伙) 深圳市海富恒盈股权投资 4 有限合伙人 7,000 6.3636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歌斐鹏礼投资中心 5 有限合伙人 6,000 5.4545 (有限合伙) 西藏雷泽资本投资 6 有限合伙人 6,000 5.4545 有限公司 马鞍山盛皖景瑞投资管理 7 有限合伙人 5,000 4.5454 中心(有限合伙) 8 汪建国 有限合伙人 5,000 4.5454 9 胡立霖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3 10 虞明东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3 11 许强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3 12 王慧敏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13 孔旭芳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南通泰德创业投资管理 14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张志勇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6 宋英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7 胡宁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8 邵晓峰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9 章征宇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0 洪晓波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江苏华博实业集团 21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有限公司 22 张晓纯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3 张向东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4 高俊顺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5 文景易盛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6 刘道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7 陈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8 上海昊晞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9 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太原华瑞世纪文化传媒 30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有限公司 舟山市尚雅投资管理 31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 余春豪 有限合伙人 600 0.5455 33 洪杰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4 俞向红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5 郑俊豪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 36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有限公司 7-7-18-19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7 深圳市顺电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8 韩芳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9 钱永强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40 彭笑玫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41 郑丽 有限合伙人 400 0.3636 42 张简 有限合伙人 200 0.1818 43 吴刚 有限合伙人 100 0.0909 总计 110,000 100 经核查,苏州维新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365。苏州维新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7 上海联时 上海联时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12MA1GB7029M)。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上海联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406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曲列锋)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联时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 1 普通合伙人 10 0.05 有限公司 上海联新二期股权投资 2 有限合伙人 11,710 58.55 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联一行毅投资合伙 3 有限合伙人 4,005 20.02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新行毅创业投资 4 有限合伙人 3,900 19.50 中心(有限合伙) 5 史君 有限合伙人 375 1.88 总计 20,000 100 经核查,上海联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 7-7-18-20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记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125。上海联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8 高韬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高韬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1010819780521****;根据高韬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9 远景咨询 远景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DAK9L63)。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景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 远景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景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34.268261 7.4216 2 祝芳浩 有限合伙人 128.4170 27.8119 3 张山峰 有限合伙人 41.885701 9.0714 4 高岩 有限合伙人 28.0000 6.0641 5 黄海 有限合伙人 28.0000 6.0641 6 高伟成 有限合伙人 18.0000 3.8983 7 邱剑 有限合伙人 16.0000 3.4652 8 贺丽 有限合伙人 15.167865 3.2850 9 范成臣 有限合伙人 13.6000 2.9454 10 曹良羽 有限合伙人 11.4521 2.4802 11 钦海燕 有限合伙人 9.75172 2.1120 12 丰琳 有限合伙人 6.666667 1.4438 13 李剑锋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4 齐学良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5 沈玉华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6 方浩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7 何贤刚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7-7-18-21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8 欧阳君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9 袁圆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20 刘东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21 刘巧丽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22 杨同锁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3 蔚凯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4 欧阳万光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5 黄祖斌 有限合伙人 3.6000 0.7797 26 简阳 有限合伙人 3.6000 0.7797 27 毛羽嘉 有限合伙人 3.6000 0.7797 28 何韫晴 有限合伙人 3.2000 0.6930 29 邓黎黎 有限合伙人 3.2000 0.6930 30 丁兆刚 有限合伙人 3.2000 0.6930 31 邓雯娟 有限合伙人 3.0000 0.6497 32 刘伟生 有限合伙人 2.5600 0.5544 33 崔海峰 有限合伙人 2.4000 0.5198 34 叶嵬 有限合伙人 2.3576 0.5106 35 李莹莹 有限合伙人 2.3576 0.5106 36 李英鹏 有限合伙人 2.08968 0.4526 37 黄育盛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8 李建旺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9 郑丹东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40 魏三涛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41 刘灵新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42 高建平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43 黄银 有限合伙人 1.8000 0.3898 44 陆盛慧 有限合伙人 1.2000 0.2599 45 蒋云涛 有限合伙人 0.6000 0.1299 46 黄东伟 有限合伙人 0.2400 0.0520 合计 461.734194 100.0000 经核查,远景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 投资。因此,远景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0 远见咨询 远见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LD7XT)。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见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的记载,远见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7-7-18-22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见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1 2 唐勇 有限合伙人 48.7251 14.3543 3 范鹤龄 有限合伙人 32.0000 9.4271 4 王时远 有限合伙人 27.0000 7.9541 5 孙刚 有限合伙人 26.9999 7.9540 6 赵东平 有限合伙人 17.033858 5.0183 7 BRETT ALAN BAKKEN 有限合伙人 16.0000 4.7136 8 张希 有限合伙人 14.4000 4.2422 9 周飞 有限合伙人 12.39298 3.6509 10 葛小若 有限合伙人 11.6000 3.4173 11 AYUMU ENDO 有限合伙人 9.6000 2.8281 12 李琳琅 有限合伙人 8.8000 2.5925 13 朱勇 有限合伙人 8.0000 2.3568 14 姚青山 有限合伙人 8.0000 2.3568 ADDINGTON ANDREW 15 有限合伙人 7.2000 2.1211 PHILLIP 16 SANGMIN YU 有限合伙人 6.4000 1.8854 17 谢子敬 有限合伙人 6.0000 1.7676 18 GERMO NADINE 有限合伙人 5.6000 1.6497 19 VAN DALEN JAN WOUTER 有限合伙人 5.6000 1.6497 20 CARFI LEONARDO 有限合伙人 4.8000 1.4141 21 魏峥 有限合伙人 4.8000 1.4141 22 唐凯平 有限合伙人 4.6400 1.3669 CAMPOS SEMENO JESUS 23 有限合伙人 4.28648 1.2628 EDUARDO 24 王文斌 有限合伙人 4.1414 1.2200 MAXWELL WARREN 25 有限合伙人 4.0000 1.1784 THAYER 26 陈亚蕾 有限合伙人 4.0000 1.1784 27 覃雨 有限合伙人 3.9000 1.1489 28 周海龙 有限合伙人 3.6000 1.0606 29 YOON HYUNGWOO 有限合伙人 3.2000 0.9427 30 尹龙飞 有限合伙人 3.0000 0.8838 31 赵好 有限合伙人 3.0000 0.8838 32 WILLIAM BAXTER 有限合伙人 2.57192 0.7577 33 梁巍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4 杨志军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5 吴展峰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6 高文晨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7 杨胤 有限合伙人 2.0000 0.5892 38 VADLAKONDA ROSHAN 有限合伙人 1.9547 0.5758 39 朱江 有限合伙人 1.2000 0.3535 7-7-18-2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0 黄丽艳 有限合伙人 1.0000 0.2946 41 陈浚铭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42 易曙明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FISCHER PHILLIP 43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STEWART 合计 339.446438 100.0000 经核查,远见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 投资。因此,远见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1 张山峰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山峰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61050219820318****;根据张山峰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12 远修咨询 远修咨询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1KL4X0)。 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远修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沙远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中部大楼 A131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战略策划。(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修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04 2 阳萌 有限合伙人 15.191258 6.68302 3 邱巍 有限合伙人 14.8800 6.54610 4 刘文兵 有限合伙人 14.4000 6.33493 5 毛艳红 有限合伙人 12.2400 5.38469 6 肖小月 有限合伙人 11.0638 4.86725 7 黎梅 有限合伙人 9.60006 4.22332 8 吴灼辉 有限合伙人 9.6000 4.22329 7-7-18-24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9 朱昱 有限合伙人 9.2160 4.05436 10 胡一杰 有限合伙人 8.9280 3.92766 11 钱晖 有限合伙人 8.0000 3.51941 12 江甫 有限合伙人 8.0000 3.51941 13 宋佳瑶 有限合伙人 7.73044 3.40082 14 阎玮 有限合伙人 6.5711 2.89080 15 李婷 有限合伙人 6.5221 2.86924 16 黄丽娟 有限合伙人 6.4000 2.81553 17 冯亚子 有限合伙人 5.7978 2.55060 18 谭秀青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19 王珍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20 喻新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21 周川雯 有限合伙人 5.286182 2.32553 22 孙雅琳 有限合伙人 5.1226 2.25356 23 陈阳 有限合伙人 4.8000 2.11164 24 肖琼 有限合伙人 4.0000 1.75970 25 陈榄 有限合伙人 3.7800 1.66292 26 许芳 有限合伙人 3.4200 1.50455 27 王文婧 有限合伙人 3.2000 1.40776 28 王姣 有限合伙人 2.8800 1.26699 29 周玉龙 有限合伙人 2.8800 1.26699 30 刘辉 有限合伙人 2.5600 1.12621 31 王韦 有限合伙人 2.2680 0.99775 32 王富一 有限合伙人 2.0800 0.91505 33 陈志炜 有限合伙人 1.6000 0.70388 34 李质洁 有限合伙人 1.4400 0.63349 35 文隽鸽 有限合伙人 1.4400 0.63349 36 熊冰溶 有限合伙人 1.4069 0.61893 37 何美丽 有限合伙人 1.3098 0.57622 38 冯骏 有限合伙人 1.2800 0.56311 39 孙慧文 有限合伙人 1.0800 0.47512 40 曾丝绒 有限合伙人 0.8000 0.35194 41 米阳 有限合伙人 0.5760 0.25340 42 文琳 有限合伙人 0.5538 0.24363 43 阳丹 有限合伙人 0.5538 0.24363 44 冯婕 有限合伙人 0.4831 0.21253 45 杜鉴旻 有限合伙人 0.4260 0.18741 46 周桂珍 有限合伙人 0.3606 0.15864 47 杨伟 有限合伙人 0.2853 0.12551 48 龚平 有限合伙人 0.27876 0.12263 49 龙婕 有限合伙人 0.21948 0.09655 合计 227.31098 100.00000 经核查,远修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无其他投 资。因此,远修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7-7-18-25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3 远帆咨询 远帆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DAPWW64)。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帆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的 记载,远帆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帆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1 2 李伟 有限合伙人 28.0000 14.5124 3 白雪峰 有限合伙人 25.6000 13.2685 4 施明磊 有限合伙人 13.329237 6.9085 5 李其雁 有限合伙人 11.9999 6.2195 6 刁祝 有限合伙人 10.95678 5.6789 7 刘翊萱 有限合伙人 9.6000 4.9757 8 肖昂 有限合伙人 8.40336 4.3555 9 戴小新 有限合伙人 8.0000 4.1464 10 杨华军 有限合伙人 7.3600 3.8147 11 李东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2 陈修峰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3 房辉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4 罗明波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5 张翔 有限合伙人 4.3200 2.2390 16 谢永昌 有限合伙人 4.0000 2.0732 17 李瑞红 有限合伙人 3.66205 1.8980 18 吴鹏 有限合伙人 3.3488 1.7357 19 董波 有限合伙人 3.2000 1.6586 20 徐小龙 有限合伙人 2.8800 1.4927 21 王磊 有限合伙人 2.8000 1.4512 22 李萍 有限合伙人 2.69064 1.3946 23 秦鹏里 有限合伙人 2.57192 1.3330 24 房俊恺 有限合伙人 2.4000 1.2439 25 张雅琛 有限合伙人 2.26328 1.1731 26 龚乐鑫 有限合伙人 2.22896 1.1553 27 徐海亮 有限合伙人 2.22896 1.1553 28 马蕊霞 有限合伙人 2.14328 1.1109 7-7-18-2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9 李小龙 有限合伙人 2.12544 1.1016 30 盛松开 有限合伙人 1.9200 0.9951 31 周运亿 有限合伙人 1.83888 0.9531 32 张辰雨 有限合伙人 1.4400 0.7463 33 贺丽 有限合伙人 1.409221 0.7304 34 谢坚 有限合伙人 0.7200 0.3732 35 樊卫华 有限合伙人 0.297808 0.1544 合计 192.938616 100.0000 经核查,远帆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无其他投 资。因此,远帆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4 和谐博时 和谐博时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400MA4UJC5N83)。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和谐博时最新的合伙协议的记载,和 谐博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84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连萌)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谐博时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0.034 有限公司 2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9,295.386 99.966 总计 29,305.386 100.000 经核查,和谐博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 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1705。和谐博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7-7-18-27 6.1.15 欣旺达 欣旺达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9 日,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欣 旺达”,代码为“300207”,根据欣旺达公开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欣旺达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 2 号综合楼 1 楼、2 楼 A-B 区、2 楼 D 区-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 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制造业务。 根据欣旺达的 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1 王明旺 28.23 境内自然人 2 王威 8.56 境内自然人 创金合信基金-浦发银行-创金合 3 3.59 其他 信中投中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 4 3.58 其他 丰基金丰悦 45 号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基金-杭州银行-建信-华润 5 信托-增利 69 号特定客户资产 3.56 其他 管理计划 长安基金-广发银行-长安悦享定 6 3.52 其他 增 61 号投资组合 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 7 丰基金-爱奇新能源资产 2.42 其他 管理计划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 8 1.54 其他 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1 其他 10 王宇 1.29 境内自然人 6.1.16 远清咨询 远清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36DJ4T)。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远清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沙远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Y3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7-7-18-28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清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3 2 井户义经 有限合伙人 38.2759 97.4536 3 阳萌 有限合伙人 1.0000 2.5461 合计 39.2760 100.0000 经核查,远清咨询系公司员工设立的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其设立的主 要目的是实现公司员工对公司的间接持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投资。因此,远清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 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7 中信资本 中信资本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622XK)。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中信资本最新合伙协议的记载,中信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资本(深圳)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主要经营场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信资本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250 1.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跃波投资咨询 2 有限合伙人 11,750 47.0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 3 有限合伙人 5,000 20.00 有限公司 4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 有限合伙人 5,000 20.00 7-7-18-29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有限公司 国民技术股份 5 有限合伙人 2,000 8.00 有限公司 6 黄学良 1 有限合伙人 1,000 4.00 总计 25,000 100 注 1:根据中信资本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合伙人大会会议决议及深圳市 国微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学良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深圳市国微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 信资本 1,000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 300 万元)以 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学良,并由黄 学良履行剩余 700 万元的出资义务。根据中信资本提供的银行回单及说明,黄学良已完成履 行前述 700 万元的出资义务,中信资本尚未就该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程序。 经核查,中信资本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明》,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18889。中信资本已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18 黄涵清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黄涵清女士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31010219830817****;根据黄涵清 女士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19 刘晓宇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刘晓宇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102619751211****;根据刘晓宇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20 于勇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于勇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010619750207****;根据于勇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核查,在报告期内,阳萌先生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阳萌先生与贺 丽女士为夫妻关系,其目前合计持有公司 53.2992%的股份,其中:阳萌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 48.9766%的股份,通过远修咨询持有公司 0.0889%的股份,通过远清咨 询持有公司 0.0246%的股份;贺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4.1122%的股份,通过远景咨 询持有公司 0.0887%的股份,通过远帆咨询持有公司 0.0082%的股份。同时,阳萌 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贺丽担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决策过程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 7-7-18-30 控制人。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且 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 6.3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居民,上述企业股东均为依据中国法 律有效存续的企业,其股东资格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人股东,其管理人均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且,该基金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3)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股本变更情况 自湖南海翼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本经历过下述 变更: 7.1.1 湖南海翼有限设立 陈建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先生的母亲)与吴文龙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共同签署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湖南海翼有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根据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湘军验 字[2011]第 B1204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湖南海翼有限已经收 到陈建军与吴文龙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陈建军出资 431 万元,吴 文龙出资 69 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湖南海翼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文龙;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日常百 货的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投资管理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湖南海翼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建军 431 86.2 2 吴文龙 69 13.8 合计 500 100 注:湖南海翼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19 条。 7-7-18-31 7.1.2 第一次变更—股权转让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陈建军将其持 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66.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32.4 万元)以 332.4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阳萌,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5.0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5.35 万元)以 25.3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贺丽,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10.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4.5 万元)以 5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东平,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3.75%的股权 (对应出资额 18.75 万元)以 18.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韬;同意股东吴文龙将其 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6.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1 万元)以 3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赵东平。 就前述股权转让,陈建军分别与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转让协议;吴文龙与赵东平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 转让协议。 湖南海翼有限及其彼时股东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 反映上述变更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阳萌 332.40 332.40 66.48 2 赵东平 85.50 85.50 17.10 3 吴文龙 38.00 38.00 7.60 4 贺丽 25.35 25.35 5.07 5 高韬 18.75 18.75 3.75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注: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19 条。 7.1.3 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湖南海翼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湖南海翼有限股东按原出 资比例认购,其中阳萌以 1,662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662 万元,赵东 平以 42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427.5 万元,吴文龙以 190 万元的价格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90 万元,贺丽以 126.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26.75 万元,高韬以 93.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93.75 万元。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章程》。 7-7-18-32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反映上 述变更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阳萌 1,994.40 1,994.40 66.48 2 赵东平 513.00 513.00 17.10 3 吴文龙 228.00 228.00 7.60 4 贺丽 152.10 152.10 5.07 5 高韬 112.50 112.50 3.75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7.1.4 第三次变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 “发行人的设立”。 7.1.5 第四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 的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120.399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远清咨询及张 山峰认购,其中,远清咨询以 43.4760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43.4760 万 元,张山峰以 76.9231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6.9231 万元。 发行人彼时的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署了相应的《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63.9149 2 赵东平 513.0000 16.4402 3 吴文龙 228.0000 7.3068 4 贺丽 152.1000 4.8744 5 高韬 112.5000 3.6053 6 张山峰 76.9231 2.4652 7 远清咨询 43.4760 1.3932 合计 3,120.3991 100.0000 7.1.6 第五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 的注册资本由 3,120.3991 万元增加至 3,619.909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远景咨询、 远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认购,其中,远景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 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见 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 7-7-18-33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帆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修咨询以 274.1945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5.1213 万元,其余 209.0732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 公积。 发行人彼时的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5.0953 2 赵东平 513.0000 14.1716 3 吴文龙 228.0000 6.2985 4 贺丽 152.1000 4.2018 5 远景咨询 144.7964 4.0000 6 远见咨询 144.7964 4.0000 7 远帆咨询 144.7964 4.0000 8 高韬 112.5000 3.1078 9 张山峰 76.9231 2.1250 10 远修咨询 65.1213 1.7990 11 远清咨询 43.4760 1.2010 合计 3,619.9096 100 7.1.7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9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7286 号),同 意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7.1.8 第六次变更—定向增发股票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定向 向和谐成长、和谐博时、上海联时、中信资本及欣旺达发行 361.9510 万股股票。 其中,和谐成长以 12,049.3324 万元的价款认购 133.3776 万股,和谐博时以 4,299.9943 万元的价款认购 47.5979 万股,上海联时以 10,899.5571 万元的价款认 购 120.6504 万股,中信资本以 2,179.9042 万元的价款认购 24.1300 万股,欣旺达 以 3,269.8653 万元的价款认购 36.1951 万股。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7-7-18-34 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70001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9 日止,公司已收到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前述发行对象缴 纳的出资合计 326,986,533.40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共计 3,619,510.00 元,计入 资本公积 323,367,023.40 元,均以货币出资。 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700 号)。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注册资本为 3,981.8606 万元。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0.0871 2 赵东平 513.0000 12.8834 3 吴文龙 228.0000 5.7260 4 贺丽 152.1000 3.8198 5 远景咨询 144.7964 3.6364 6 远见咨询 144.7964 3.6364 7 远帆咨询 144.7964 3.6364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3496 9 上海联时 120.6504 3.0300 10 高韬 112.5000 2.8253 11 张山峰 76.9231 1.9318 12 远修咨询 65.1213 1.6354 13 和谐博时 47.5979 1.1954 14 远清咨询 43.4760 1.0919 15 欣旺达 36.1951 0.9090 16 中信资本 24.1300 0.6060 合计 3,981.8606 100 7.1.9 第七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7 月 4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3,774,540 元 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33,000 股;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 转系统以 5,604,6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49,000 股;远帆咨询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800,66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7,000 股。 2017 年 7 月 14 日,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14,380 元的 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1,000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7-7-18-35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0.0871 2 赵东平 513.0000 12.8834 3 吴文龙 228.0000 5.7260 4 贺丽 152.1000 3.8198 5 远帆咨询 144.0964 3.6189 6 远景咨询 141.4964 3.5536 7 远见咨询 139.7964 3.5108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3496 9 上海联时 120.6504 3.0300 10 高韬 112.5000 2.8253 11 张山峰 76.9231 1.9319 12 远修咨询 65.1213 1.6354 13 和谐博时 47.5979 1.1954 14 远清咨询 43.4760 1.0919 15 欣旺达 36.1951 0.9090 16 中信资本 24.1300 0.6060 17 苏州维新 9.0000 0.2260 合计 3,981.8606 100 7.1.10 第八次变更—定向增发股票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定向向苏 州维新发行 78.4417 万股股票,认购价款为 89,721,616.46 元。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7000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苏州维新缴纳的出资 89,721,616.46 元, 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共计 784,41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88,937,199.46 元,以货币出 资。 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153 号)。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060.3023 万元。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49.1195 2 赵东平 513.0000 12.6345 3 吴文龙 228.0000 5.6153 4 贺丽 152.1000 3.7460 5 远帆咨询 144.0964 3.5489 7-7-18-36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远景咨询 141.4964 3.4848 7 远见咨询 139.7964 3.4430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2849 9 上海联时 120.6504 2.9715 10 高韬 1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87.4417 2.1536 12 张山峰 76.9231 1.8945 13 远修咨询 65.1213 1.6038 14 和谐博时 47.5979 1.1723 15 远清咨询 43.4760 1.0707 16 欣旺达 36.1951 0.8914 17 中信资本 24.1300 0.5943 合计 4,060.3023 100 7.1.11 第九次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等议案,决议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4,060.3023 万股为基数,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0 股,共计转增 32,482.4184 万股,转股后的总股本为 36,542.7207 万股,注册资本为 36,542.7207 万元。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于权益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人的总股本为 36,542.7207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股东名 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617.0000 12.6345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贺丽 1,368.9000 3.7460 5 远帆咨询 1,296.8676 3.5489 6 远景咨询 1,273.4676 3.4849 7 远见咨询 1,258.1676 3.4430 8 和谐成长 1,200.3984 3.2849 9 上海联时 1,085.8536 2.9715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786.9753 2.1536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586.0917 1.6039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7-7-18-37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5 远清咨询 391.2840 1.0708 16 欣旺达 325.7559 0.8914 17 中信资本 217.1700 0.5943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2 第十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0 月 24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0,001,520 元的价格向刘晓宇转让发行人股份 52.2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5 日,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2,779,720 元的 价格向欣旺达转让发行人股份 66.7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6 日,远清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7,242,48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37.8 万股;远修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 股转系统以 19,198,3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100.2 万股;远帆咨询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4,445,1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23.2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22,014,84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114.9 万股;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 股转系统以 25,099,60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131 万股;赵东平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6,822,48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87.8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远帆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6,036,920 元的价格向黄涵清转让发行人股份 83.7 万股;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 转系统以 13,967,640 元的价格向黄涵清转让发行人股份 72.9 万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529.2000 12.3943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302.2000 3.5635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远见咨询 1,127.1676 3.0845 8 上海联时 1,085.8536 2.971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7-7-18-38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17.1700 0.5943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3 第十一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1 月 3 日,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6,092,880 元 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31.8 万股;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 统以 30,924,240 元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161.4 万股;赵东平以协议转 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5,594,720 元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29.2 万 股。 2017 年 11 月 3 日,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8,526,200 元的价 格向中信资本转让发行人股份 44.5 万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贺丽 1,096.3000 3.0000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4 第十二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1 月 30 日,阳萌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0,001,520 元的 价格向于勇转让发行人股份 52.2 万股。 7-7-18-39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贺丽 1,096.3000 3.0000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5 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8 年 7 月 2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635 号),同 意发行人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7.1.16 第十三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0 月 15 日,远帆咨询与贺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帆咨询以 7,775,365 元的价格向贺丽转让发行人股份 7,775,365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贺丽 1,873.8365 5.1278 5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6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7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8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9 高韬 1,012.5000 2.7707 7-7-18-4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0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7 第十四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1 月 1 日,贺丽与苏州维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贺丽以 79,999,993.4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4,175,365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456.3000 3.985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8 第十五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1 月 15 日,远景咨询与贺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景咨询以 464,000 元的价格向贺丽转让发行人股份 464,000 股。 2018 年 11 月 15 日,远见咨询与赵东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见咨询以 7-7-18-41 3,700,000 元的价格向赵东平转让发行人股份 3,700,000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870.0000 13.3269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502.7000 4.112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高韬 1,012.5000 2.7707 9 远景咨询 987.0676 2.7011 10 远见咨询 725.3676 1.9850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9 股权代持及其解除 根据阳萌、贺丽、赵东平、高韬、陈建军及吴文龙签署的《代持协议》及陈 建军、吴文龙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陈建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先生的母 亲)及吴文龙系根据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的委托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 股权,截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止,阳萌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66.48%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为 332.4 万元;贺丽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5.0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为 25.35 万元;赵东平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17.1%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85.5 万元;高韬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3.7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8.75 万元。 为规范湖南海翼有限股权代持的情况,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 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除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与陈建军及 吴文龙间的代持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2 条。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湖 南海翼有限的相关股权代持关系已经全部解除。 根据陈建军、吴文龙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陈建军及吴文龙系根据阳萌、 贺丽、赵东平及高韬的委托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各方对湖南海翼有限 股权权属不存在权属纠纷。 7-7-18-42 根据阳萌、赵东平、贺丽及高韬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其对陈建军及吴文 龙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权益处置无任何异议。 7.1.20 发行人注册资本验证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由其股东足额缴付。该等出资已 由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瑞华分别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验资复核报 告予以验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师事 验资报告 缴纳的注册资 累计实收注册 对应的股本 出具时间 务所 /验资复核报告文号 本额(万元) 资本(万元) 演变情况 湖南湘军会计 湘军验字[2011]第 2011 年 12 师事务所有限 500 500 设立 B12043 号 月6日 责任公司 变更公司形 瑞华验字 2016 年 5 3,000 3,000 式为股份有 [2016]48270005 号 月 12 日 限公司 第一次定向 增发股票(实 瑞华验字 2017 年 1 3,981.8606 3,981.8606 收资本增加 [2017]48270001 号 月 20 日 至 3,981.8606 万元) 瑞华 第二次定向 增发股票(实 瑞华验字 2017 年 8 4,060.3023 4,060.3023 收资本增加 [2017]48270007 号 月1日 至 4,060.3023 万元) 截至 2018 年 瑞华核字 2019 年 4 12 月 31 日止 36,542.7207 36,542.7207 [2019]48270011 号 月2日 注册资本(股 本)实收情况 7.1.21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2) 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7.2 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进行有效质押的情形。 7.3 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远景咨询、远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系为实现公司 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人的合伙企业。根据远景咨询、远见 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就其员工股权激励约定 7-7-18-43 如下: 7.3.1 转让限制期限 各有限合伙人均同意并承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有限合伙人在特定 期限内不得对其所持有的相应比例的合伙份额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份进行转 让、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 时间 限制比例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75%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5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25%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 时间 限制比例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60%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3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5%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安克创新完成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本段内简称“挂牌”)之日所在季度(即 2016 年第四季度)为公司第一个考核 期的第一个考核季度,第一个考核期包括一个季度和一个半年,第二至第四个考 核期分别包括两个半年,以此类推。就持有 2017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7 年 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就 持有 2018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8 年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 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安克创新应于考核期期满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考核。 为避免疑问,就同时持有 2016 年出资额及 2017 年出资额和 2018 年出资额的 有限合伙人,其应就其于相应年度持有的合伙份额根据前述规则分别进行考核。 7.3.2 除名事项及回购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退伙,并 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要求该等有 限合伙人给予经济补偿: 7-7-18-44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安克创新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本段 内简称“安克创新相关实体”)造成损失; (3) 因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的规章制度被辞退; (4)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收受商业贿赂; (5)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利益; (7) 泄露合伙企业、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商业秘密或违反其他保密义务; (8)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而在其他经济体 兼职; (9)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自营、 与他人共同经营或采取其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经营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成为任何经营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本 段内简称“竞争者”)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合伙人,或成为该竞争者的 所有者或股东;或有意进行任何可能赋予竞争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10) 故意损害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利益或声誉; (11) 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安克创新相关实体遭受严重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即从合伙企业退伙。 如合伙人因前述除名约定的事项而触发除名条件(本段内简称“除名事项”)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该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分红、收益等款项后的金 额回购该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若该等回购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 该合伙人可暂时保留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 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 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分红、收益 等款项后的金额回购该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 7-7-18-45 7.3.3 业绩考核与回购 各有限合伙人同意,安克创新定期将对其进行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分为 S、 A+、A、B 和 C 共 5 个等级。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 有权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在安克创新各年度的考核情况,根据下述表格回购各有限 合伙人持有的相应比例的合伙份额: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如其为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6年第四季度考绩及2017年上半 12.5% 第一个考 年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12.5% 第二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12.5% 第三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12.5% 第四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如其为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6年第四季度考绩及2017年上半 20% 第一个考 年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15% 第二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7.5% 第三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7-7-18-46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7.5% 第四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7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12.5% 第一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12.5% 第二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12.5% 第三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20年下半年考绩及2021年上半年 12.5% 第四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8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12.5% 第一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12.5% 第二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20年下半年考绩及2021年上半年 12.5% 第三个考 考绩均为B或C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第四个考 2021年下半年考绩及2022年上半年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核期 考绩均为B或C 30个工作日内 7-7-18-47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其他考核结果 0% 为避免疑问,前述回购份额比例系指回购份额占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约定所认缴相应授予年度出资额的比例,回购价格应等同于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 的实缴出资的金额。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 让方(包括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及履行相关程序。若该等转让 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则该有限合伙人可暂时保留该等拟回购合伙 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 人自前述回购情况发生之日起就该等拟回购合伙份额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分 红、收益等款项(如有)后的金额回购拟回购合伙份额。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回购有限合伙人所持部分合伙 份额,则在回购期限届满之前,该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可能被回购的合 伙份额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份进行转让、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 7.3.4 其他回购情形 如发生前述除名事项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安克创新未来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 规或届时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回购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以满足上市要求、作 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从安克创 新相关实体离职,与安克创新经友好协商一致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离职,或仍在 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供职但自愿转让合伙份额等情形)(本段内简称“其他回购情 形”),按以下约定处理: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 回购份额比例(以授予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时间 回购时间 年度出资额为基数)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 75%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5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25%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 回购份额比例(以授予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时间 回购时间 年度出资额为基数)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 100% 7-7-18-48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60%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3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5% 为避免疑问,前述回购份额比例系指回购份额占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约定所认缴相应授予年度出资额的比例,回购价格应等同于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 的实缴出资的金额。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 让方(包括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及履行相关程序。若该等转让 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则该有限合伙人可暂时保留该等拟回购合伙 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 人自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就该等拟回购合伙份额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分 红、收益等款项(如有)后的金额回购拟回购合伙份额。自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 日起,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将被回购的合伙份额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 份进行转让、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 八、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8.1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设立有 1 家分支机构,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厦)B701-705 负责人:阳萌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8.2 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 家境内子公司,该等子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下: 8.2.1 海翼智新 (1) 基本情况 海翼智新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0930K)以及 海翼智新的公司章程,海翼智新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7-7-18-49 名称: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 B701-705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电 子产品研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仓储管理,仓储服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智新 70%股权,海翼远扬持有海翼智新 30% 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海翼智新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8716315)以及海翼智新(设立时名称为深圳海翼翱翔商贸有 限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海翼智新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由阳萌、赵东平及吴 文龙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阳萌出资为 73.912 万元,持有 海翼智新 73.912%的股权;赵东平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智新 13.044%的 股权;吴文龙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智新 13.044%的股权。 (b) 股权变更情况 i. 第一次股权转让 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分别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合计持有的海翼智新 10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湖南海翼有限。 海翼智新股东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向海翼智新核发了反映前述变更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成为海翼智新的唯一股东,湖南海翼有限持有海 翼智新 100%的股权。 ii. 第二次股权转让 7-7-18-50 发行人与海翼远扬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 的海翼智新 30%的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控制的海翼远扬。 海翼智新股东会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向海翼智新核发了反映前述变更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持有海翼智新 70%的股权,海翼远扬持有海翼智新 30% 的股权。 8.2.2 海翼科技 (1) 基本情况 海翼科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0877P)以及 海翼科技的最新公司章程,海翼科技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 B701-705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通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工 业设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科技 100%的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海翼科技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8733905)以及海翼科技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海翼科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由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 阳萌出资为 73.912 万元,持有海翼科技 73.912%的股权;赵东平出资为 13.044 万 元,持有海翼科技 13.044%的股权;吴文龙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科技 7-7-18-51 13.044%的股权。 (b) 股权转让 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分别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合计持有的海翼科技 10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湖南海翼有限。 海翼科技股东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向海翼科技核发了反映前述变更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成为海翼科技的唯一股东,湖南海翼有限持有海 翼科技 100%的股权。 8.2.3 安克电子 (1) 基本情况 安克电子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成立。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DRY04)以及 安克电子的公司章程,安克电子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南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702-1 室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智能化技术、影像设备、通讯产品的研发;电子产品 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元件及组件的销售;基础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限分支机构);电子产品互联 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 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安克电子 100%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回单,安克电子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7-7-18-52 (a) 设立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730100MA4LQDRY04)以及安克电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安克电 子于 2017 年 6 月 5 日由发行人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安克 电子 100%的股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安克电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未发生股权变更。 8.2.4 筑思(深圳) (1) 基本情况 筑思(深圳)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CPX5U)以 及筑思(深圳)的公司章程,筑思(深圳)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筑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 B 栋 105-2 法定代表人:高韬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烟、电子雾化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天然 香料、香精、烟油、电子雾化液、烟弹、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五 金制品、塑胶制品、电源的技术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 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及持股比例:海翼科技持有筑思(深圳)100%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回单,筑思(深圳)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CPX5U)以及筑思(深圳)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筑 思(深圳)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由海翼科技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海 翼科技持有筑思(深圳)100%的股权。 7-7-18-5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筑思(深圳)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未发生股权变更。 8.2.5 海翼电子 (1) 基本情况 海翼电子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成立。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Q9TYL4N)以及海翼电子的公司章程,海翼电子目前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703-1 室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家用电器、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智 能化技术、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 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 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电子 90%股权,安克电子持有海翼电子 10% 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回单,海翼电子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b) 设立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TYL4N)以及海翼电子 的公司章程,海翼电子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由发行人及安克电子出资成立,注册 资本为 200 万元,发行人持有海翼电子 90%股权,安克电子持有海翼电子 10%股 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海翼电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未发生股权变更。 7-7-18-54 8.3 发行人控制的其他境内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海翼科技作为普通合伙人 控制了 2 家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8.3.1 海翼远扬 海翼远扬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1TL4F)以 及海翼远扬的合伙协议,海翼远扬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海翼远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厦)B701-705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30 万元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翼远扬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海翼科技 普通合伙人 1.0000 3.3333 2 祝芳浩 有限合伙人 16.5810 55.2697 3 刘文兵 有限合伙人 2.0000 6.6667 4 郑丹东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5 黄育盛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6 刘灵新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7 高建平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8 魏三涛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9 丁兆刚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10 李建旺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11 蔺恩福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12 朱勇 有限合伙人 0.4000 1.3333 13 谢永昌 有限合伙人 0.4000 1.3333 14 龚洪波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5 辛建云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6 陶柳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7 蒋颁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8 李琳琅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9 李景程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0 王科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1 张志海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2 姜贵阳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3 Zhang Ning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4 邱泽兵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7-7-18-55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5 杨奎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6 肖念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7 邱鸿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8 陈三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9 肖昂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0 易曙明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1 王魁武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2 张建庭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3 周俊东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4 陈睿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5 曹明亮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Maxwell Warren 36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Thayer 37 黄志勇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38 李海平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39 蒲亨海 有限合伙人 0.0850 0.2833 40 谢坚 有限合伙人 0.0600 0.2000 41 邓展元 有限合伙人 0.0350 0.1167 42 戴书其 有限合伙人 0.0350 0.1167 43 张宝安 有限合伙人 0.0270 0.0900 44 杨帆 有限合伙人 0.0270 0.0900 合计 30.0000 100.0000 注:海翼远扬为实现海翼智新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设立的投资于海翼智新的合伙 企业。 8.3.2 海翼远行 海翼远行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K8J2T)以及海 翼远行的合伙协议,海翼远行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海翼远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 3151 号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1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经济信 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翼远行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海翼科技 普通合伙人 6 60 7-7-18-56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张建兴 有限合伙人 4 40 合计 10 100 注:张建兴系公司在职员工。 8.4 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制的前述下属境内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分支机 构均为有效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存在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或其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境内子公司的 股权或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拥有的 该等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或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 保而设置的有效质押权利。 九、发行人的业务 9.1 上市集团境内成员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的记载及发行人的说 明,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实际从事的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 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就其目前实际经营的业 务,可以依据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境内成员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9.2 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 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经本所核查,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9.3 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均通过 Anker Cayman 及 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上市集团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目前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拥有 12 家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别为 Anker Cayman、Anker HK、Anker Japan、Anker UK、Fantasia USA、Jouz HK、PML US、 Jouz Japan、Smart Innovation、Anker DMCC、Jouz Korea 和 Saudi Branch(合称为 “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列示: 7-7-18-57 安克创新 100% Anker Cayman 100% Anker H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PML US Anker DMCC Anker Japan Fantasia USA Jouz HK Smart Innovation Anker UK Anker 100% 100% UK Saudi Branch Jouz Japan Jouz Korea 9.3.1 境外投资核准及备案程序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的湘 发改备案[2015]166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对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1500164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后因湖南海翼有限股份制改造后公司名称变更,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向发行人换发了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1600108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18 年,因发行人公司名称再次变更(由“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 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向发行人换发了境 外投资证第 N4300201800099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发行人通过其间接控制的 Anker HK 收购或 新设了 Fantasia USA、Anker Japen、Anker UK、Smart Innovation、Jouz HK、PML US、Jouz Japan、Anker DMCC 及 Jouz Korea,该等收购或新设均已通过商务部业 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其收购或新设前述境外子公司的行为履行了相关境外 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9.3.2 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就发行人的境外经营,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上市集团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注册地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分别注册于开曼群岛、香港、美国、英国、日本、迪拜、 韩国、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全部境外 12 家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主体和业务等法律 状况依据当地有效适用的法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7-18-58 以下内容,除第(2)、(6)项(该等境外意见书系以中文出具,以下为原文摘抄) 外,为本所根据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英文法律意见书及国内翻译机构出具 的相应中文译本摘抄;以下内容受限于相关境外意见书中所列前提、限定或假设。 本所律师并未就以下内容所涉境外事实进行任何的独立调查或核验。 (1) Anker Cayman 根据公司聘请的汇嘉律师事务所(香港)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开曼法律意见书”),该律所具有开曼群岛法律执业资格,Anker Cayman:(1) 是一家依照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信誉良好并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 处(本段内简称“注册处”)登记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2)基于该律师对法院登记 册的审查,该律师确认,于检索日(即 2019 年 2 月 28 日和 2019 年 3 月 5 日), 不存在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起的针对该公司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尚未有已 采取或正在采取的强制解散该公司的措施;(3)基于该律师对股东名册的审查, 该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为发行人,该公司已发行 50,000 股,该公司股东名册中不 存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其名下股份创立担保权益的记录;(4)基于该律师 对董事名册的审查,该公司的唯一董事为阳萌;(5)当前适用的开曼法律项下不 存在外汇管制或外汇监管规定;(6)该公司的目标不受限制,且该公司拥有全部 权力和授权开展未受到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第 7(4)节规定禁止的任何活动。 在不考虑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27(2)节规定的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问题的情况下, 公司拥有并能够完全行使作为一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全部权能;(7) 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的唯一经营业务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并且自该公司成立 以来,其从事的该业务未发生变更;(8)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形: (i) 在开曼群岛经营任何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ii) 在开曼群岛拥有任何雇员; 或(iii) 在开曼群岛占有任何建筑;(8)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拥有任何不动产 或知识产权;(9)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与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士订立任何雇 佣协议或协定,或签订任何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雇佣协议或协定;(10)根据董 事证明,该公司未提起,也没有针对该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程序、调查或行政 处罚;(11)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对在开曼群岛或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任何 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兼并或收购;(12)该公司开展的唯一业务不会:(i) 违反 当前生效的适用于该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公共规章或条例;或(ii) 违反其公司组 织大纲章程;(13)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雇员的事实不会:(i) 违反当前生 效的适用于该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公共规章或条例;或(ii) 违反该公司组织大纲 章程;(14)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该公司在开曼群岛以外从事其唯一业务无须在开 曼群岛获得许可。 (2) Anker HK 根据公司聘请的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律师行为一家可于中国香港执业的律师行,Anker HK:(1)截至 2018 7-7-18-59 年 12 月 31 日的基本资料如下:公司名称为安克创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注册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注册编号为 1982550、 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62196063、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Rooms 1318-19, 13/F, Hollywood Plaza, 610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唯一董事为阳 萌、唯一股东为 Anker Cayman、已发行股本为普通股 10,000 股、公司类别为私人 股份有限公司;(2)该公司为一间根据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前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于香港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公司;(3)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公司注册证明书符合香港 法律,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4)根据《香港强制性清盘个案查册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没有清盘呈请纪录(自动清盘纪录除外);(5)根据香 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及《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已发行股份已依据该公司的组 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适当且有效地发行,且已全额缴付;(6)在香 港法律下,该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即普通股 10,000 股)均由 Anker Cayman 合法 拥有;根据《股东确认书》和《董事确认书》,该等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 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7)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为有效, 并注明该公司的业务为:产品开发,自营和代理商品进出品业务;(8)根据《董 事确认书》,该公司的业务为产品开发,自营和代理商品进出品业务,该公司销售 的产品均符合香港法律关于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 被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 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产品责任方 面的诉讼);(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的内部制度和运营没有出现重大问 题;(10)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已取得香港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且对于该 公司拥有、出租、使用其财产和资产及经营其目前业务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政 府批准,且该等政府批准拥有全部的效力;并且 (i)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 每一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该公司均未收到关于任何更改、终止或撤销该等政 府批准的程序的通知; (iii) 至今未出现任何情形使得该等政府批准可能被撤销、 中止、取消或者撤回或者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如适用);(11)根据《董事确 认书》,该公司已根据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的要求,就对 外投资行为取得了全部政府批准和任何所需的第三方许可/同意;(12)在香港法律 下,香港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对外投资取得政府批准;(13)根据《董事确认书》, 该公司合法拥有和/或使用其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且该等资产在 香港法律下,除了已登记的押记之外,该公司所有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权、 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产权纠纷;(14)根据《董事确认 书》,该公司所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是合法、有效,而且该等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且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15)根据《董事确认书》, 该公司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缴交利得税,该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按期申报,并依法 7-7-18-60 纳税,且该公司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 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 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税务方面的诉讼);(16)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没有 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或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17)根据《董 事确认书》,该公司一直遵守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相关的香港法律,并未因外汇 管理、海关监管等原因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18)根据《董事确 认书》,该公司根据香港法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已根据香港法律为其员工提 供社会保险及其它费用;(1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不存在针对或者影响 任何该公司或其任何资产的、在任何政府机关进行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该 等诉讼、控告或程序系指其一旦形成不利于任何公司的判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 者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亦不存在威胁进行的或拟进 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 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本段上述各方面的诉讼);(20)根据 《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 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 批准或对其进行不利的修改。目前没有任何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21)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没有对股东的上市申请作出限制,而在香港法律下,成为中国上市公司 的下属公司无需取得香港政府任何审批手续或者公告手续。 (3) Anker Japan 根据公司聘请的 Kitahama Partners Tokyo Office 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为日本注册律师,Anker Japan:(1)是一家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依照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经东京法务局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公司;(2)该 公司的注册业务是电子设备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贸易(进出 口),软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管理,市场调查,咨询,及前述业务相关的 其他业务;(3)其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和其他组织性文件(本段内简称“组织 性文件”)有效并符合注册地的适用法律规定;(4)根据 Anker Japan 提供的材料 及其税务师对问题和意见作出的书面回复(本段内简称“已披露材料”)和访谈,该 公司的内部制度和运营规范;(5)根据已披露材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依照其 公司章程及注册地的适用法律全额缴付;(6)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该公司合法 有效发行,并全部由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Anker HK 合法持有,根据已披露材料和 访谈,该公司所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 三方权利;(7)根据访谈,Anker HK 和 Oceanwing HK 收购或认购 Anker Japan 股 份时,Anker HK 及 Oceanwing HK 均未进行必要的申报,由于诉讼时效为 3 年, Anker HK 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认购新股的行为虽可被处罚,但是,该等实际处 7-7-18-61 罚的风险极小且罚金较少。除此之外,该公司已就其成立、收购和投资获得日本 政府机关所要求的所有必要的、有效的政府批准;(8)该公司已完成(i) 属于《电 器及材料安全法案》规定的“电器”的产品及(ii) 属于《无线电法案》规定的“专用 无线电设备”的产品所必需的全部备案并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此外,根据访谈, 该公司(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前述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未收到任何变更、 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iii) 未出现任何使得该等政府批准可能被撤销、 中止、取消、撤回或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的事件(如适用);(9)根据访谈,该 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注册地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 关法律规定被日本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或起诉的情形;(10)根据访 谈和已披露材料(特别是该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出具的税务备忘录),该公司依照注 册地法律依法纳税。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或其他行 政处罚:(11)根据已披露材料和访谈,该公司最近三年未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对外贸易(包括《外汇及外贸法》)、海关监管、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或 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2)根据已披露材料和访谈, 该公司已根据注册地法律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除存在未能为其两名兼职员工缴 纳员工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用的情形之外,该公司已根据注册地法律为其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同时,就前述未及时为两名员工缴纳费用的问题,该律师认为该问 题可通过缴费纠正,且实际被处罚的风险不高。根据已披露材料和访谈,该公司 依照注册地法律向员工支付费用,截至目前尚未受到与劳动用工相关的行政处罚; (13)根据已披露材料和访谈,发行人上市将不会违反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 任何政府批准或注册地法律,亦不会与之冲突;(14)除 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 针对 Jouz Japan 的烟草加热装置“jouz 20”已向 Anker Japan 及 Jouz Japan 提出基于 专利侵权的临时处分请求外,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目前不存在针对或影响该 公司或其资产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一旦形成不利于该公司的任何判定或裁 决,将会单独或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5)根据访谈, 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启动或威胁启动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 其进行不利的修改。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目前没有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 告或判令,且据该律师所知,目前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 令。 (4) Anker UK 根据公司聘请的 Addleshaw Goddard LLP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该律所为有资质的英国法律执业律所,Anker UK:(1)是一家在英国合法设 立并依据英国法律有效存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其组织大纲和公司章 程,其具有在英国进行交易和经营的能力、权力和权限;(3)其全部已发行股份 均登记在 Anker HK 名下,Anker HK 已缴付前述股份面值款项,且其公司章程中 7-7-18-62 未对 Anker HK 持有的公司股份附带权利作出任何限制;(4)其公司章程规范,为 在英国注册的私营公司使用的标准格式,并且依据《2006 年公司法》是合法有效 的;(5)其未向公司注册处登记关于其任何资产存在任何抵押的情况;(6)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其未收到下述任何索赔通知:(i) 声称该公司违反任何环境保护 许可;(ii) 声称其知识产权存在侵权;(iii) 其任何员工提出索赔;(7)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不存在其购买的或者为其利益购买的任何保险;(8)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其没有聘用员工;(9)本次发行不会与 Anker UK 任何组织性文件中的规 定冲突,亦不会违反 Anker UK 应遵守的英国法律;(10)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及 经该律师核查,Anker UK 目前在英国未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亦在英国 没有收到任何针对其的法院判决;(11)经审阅英国公司注册处记录及法院记录, Anker UK 目前不是任何清算、破产管理、清盘或者勾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12) 根据 Anker UK 提供的文件,其遵守了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申报纳税的义务,因此 不存在因未履行申报而受到任何相关罚款的处罚;(13)根据其增值税会计师出具 的报告,Anker UK 已提交所有纳税申报表,并已及时缴纳到期应付增值税。根据 前述报告,Anker UK 向有关税务机关履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未受到增值税 相关处罚,亦不存在任何不合规行为;(14)Anker UK 没有收到其违反或违背任 何与其业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和海关监管)相关任何规定的通知,也 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对其处以罚金或罚款;(15)Anker UK 没有收到其违反或违背 任何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环境法规的通知,也没有任何环保机构对其处以罚金或罚 款;(16)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就 Anker UK 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对其处以罚款或罚 金;(17)Anker UK 不从事任何制造活动,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就 Anker UK 卫生和 安全方面问题对其处以罚金或罚款;(18)Anker UK 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其拥 有通过亚马逊出售相关产品范围内使用该等产品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19)Anker UK 没有收到其侵犯其他任何一方知识产权的通知,亦没有受到与其侵犯任何第三 方知识产权相关的罚金或罚款,也没有收到任何索赔主张; 20)除下述以外,Anker UK 未持有且无需持有任何许可/资质以开展业务:(i) 英格兰及威尔斯公司注册处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号码 8766135);(ii) Ecosurety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经 注 册 的 合 规 计 划 的 证 书 ( 批 准 号 为 BCS2010308/E),以履行其在《2013 年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管理条例》(修订)下 的义务;(iii) Ecosurety 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经注册的合规计划的证书 (批准号为 WEE/UP3838PL/SCH),以履行其在《2009 年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管理 条例》(修订)下的义务;(iv) Ecosurety 于 2018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经注册的 合规计划的证书(批准号为 ES20033164),以履行其在《2007 年生产商责任(废 弃物包装)管理条例》下的义务。 (5) Fantasia USA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7-7-18-63 称“Fantasia 意见书”),该律所具有根据美国加州法律、特拉华州法律、华盛顿州 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发表意见的资格,Fantasia USA:(1)是依据《特拉华州经修 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 至 Fantasia 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已经获得在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华盛 顿州开展其公司业务的营业执照和必要的政府批准、申报、证书、登记、授权和 资质;(3)该律师已经审阅该公司的运营协议并能够确认公司以标准方式运营且 符合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华盛顿州对该等协议的要求,其运营协议条款 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止发行人批准其股票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上市。 该律师确认,本次发行将不会违反与 Fantasia USA 销售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当地法 律或者法规;(4)其作为州外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注册以经营州内 和州际业务,且在加利福尼亚州信誉良好;(5)其依据《华盛顿州经修订法典》 (RCW)第§23.95.510 条有效注册,并能够在华盛顿州开展业务。在 Fantasia USA 作为州外实体注册登记之前,其在华盛顿州建立了经济联系,目前 Fantasia USA 已依法缴纳了所有应缴税费;(6)其具备《华盛顿州公司法》、《加利福尼亚州经 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特拉华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和 权限,可以签署经营协议,并如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一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 业务;(7)其拥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 易的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前提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 允许范围内及(i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8)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Anker HK 为 Fantasia USA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 有人。截至 Fantasia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关于该公司权益被质押或者被授予其 他任何实体或者个人任何权益的质押权或任何类型的安排。经该律师调查,目前 不存在任何认购权、担保或其他购买或取得该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 存在用于交易该公司证券、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权利或义务;(9)该 律师确定 Fantasia USA 获得正式许可,Fantasia USA 最近三年尽职尽责地缴纳了 联邦和州政府的当期税费,其未以任何方式拖欠任何联邦或州政府主管部门要求 支付的消费税、销售税或任何其他税费。Fantasia USA 在加利福尼亚州兰丘库卡蒙 加市设有仓库和办公场所,兰丘库卡蒙加市法典第§5.04.030 条要求该公司持有营 业执照并缴纳营业税。该律师协助该公司获得了兰丘库卡蒙加市的营业执照,并 经审核相关营业执照副本和从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纳税证明后确认,该公司在 兰丘库卡蒙加市及此前在圣克拉拉市均信誉良好。Fantasia USA 的经营活动不需要 其它执照或证书。根据 Fantasia USA 的州外注册登记情况,其在华盛顿州西雅图 市设立了下属办公室,并获得了适当的西雅图市营业执照。Fantasia USA 在履行相 关协议中信誉良好,在其作为租户租赁场所用于经营活动及仓储不存在任何形式 的违约;(10)该律师认为,Fantasia USA 在美国破产保护法项下不存在违约或者 破产的风险;(11)该律师已经审核 Fantasia USA 自有或者租赁物业所在地司法管 7-7-18-64 辖区的备审案件目录表并确认不存在针对该公司或其任何物业或者资产的未决或 威胁启动的法律程序;(12)该公司未拥有或主张拥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注册的任何商号或商标;该公司为美国专利商标局第 D734,801 号专利所有权人, 该专利是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颁发的与摄像机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系为有效注 册,目前不存在针对其提出任何异议、诉讼或其权利要求无效的主张,亦不存在 留置权、担保或负担;(13)该公司有 6 名员工,均被聘用为仓库员工协助公司管 理其在兰丘库卡蒙加市的仓库运营工作。该等员工有权在美国工作,并持有可以 证明其有权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或者类似移民文件。该等员工 依据有效的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以及加利 福尼亚州兰丘库卡蒙加市、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等特定地区的此类劳动合同标准。 经该律师审阅,Fantasia USA 的劳动合同形式和内容并不会导致向任何第三方或者 员工承担责任;(14)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 Fantasia USA 面临任何欠付工资,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控;(15)该公司业务为基于其签署的零售 电子商务合同销售和交易批发商品。该律师没有发现该公司因违反外汇管制或者 其他外汇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证据;(16)该律师检索了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立案记录, 除 ZAGG 诉讼、Magnacharge 诉讼及 Philip & Duncan 诉讼以外,在美国联邦或州 法院没有发现其他针对 Fantasia USA 的未决诉讼或主张。该律师未发现存在任何 证据表明 Fantasia USA 违反任何与其业务相关或者与其作为美国公司存续相关的 美国联邦法律。该律师确认,Fantasia USA 在过去 3 年不存在与违反任何美国或者 Fantasia 意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卫生安全或者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或所导致的违法、违约、诉因或 主张被追责或被判决的情形。该律师确认,Fantasia USA 在 Fantasia 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的过去 3 年内,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就其违反美国或者 Fantasia 意见书提及的 个别州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或法规发出的任何通知;(17)根据该公司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联邦和各州纳税申报表及其税务会计师出具的税务备忘录,该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依照联邦及各州法律纳税,截至 Fantasia 意见书出具之 日,Fantasia USA 不存在因未支付或者涉嫌未支付联邦或者州政府税款导致的任何 未决或者正在进行的不利的税收指定或审计,或者受到任何行政或者监管处罚的 情形;(18)Fantasia USA 充分遵守所有与废物处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县级和市级 规定,目前不存在与 Fantasia USA 或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或者环境保护方 面的传票;(19)Fantasia USA 充分遵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于在美国销售的电 子和其他工业产品设定的质量控制标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监管 机构目前尚未对 Fantasia USA 做出任何重大处罚或者发出其他传票;(20)该律师 确认,Fantasia USA 信誉良好,且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和华盛顿州、特拉华州和加利 福尼亚州法律有效经营;Fantasia USA 财务状况良好,目前不存在现有的损失风险 或冲突以禁止、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该公司或其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7-7-18-65 (6) Jouz HK 根据公司聘请的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Jouz HK 意见书”),该律师行为一家于中国香港执业的律师 行,Jouz HK: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基本资料如下:公司名称为 Jouz Limited、 注册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注册编号为 2286578、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65251600、唯一董事为赵东平、唯一股东为 Anker HK、已发行股本为普通股 10,000 股、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其为一间根据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2 章)及前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于香港合法注 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3)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其公司注册证明 书符合香港法律,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4)根据《香港强制性清盘个案查册 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没有清盘呈请纪录(自动清盘纪录除外);(5)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及《董事确认书》,其已发行股份已依据该公司的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适当且有效地发行,且已全额缴付;(6)根 据其股份转让文书、买卖票据及董事会决议,Jouz HK 的历次股份转让皆为合法及 有效。根据《董事确认书》,该等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 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7)其商业登记证为有效,并注明该公司的业务为产品 研发与销售;(8)根据《董事确认书》,其业务为产品研发与销售,该公司销售的 产品均符合香港法律关于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被 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 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产品责任方面 的诉讼);(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内部制度和运营没有出现重大问题;(10) 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已取得香港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且对于该公司拥有、 出租、使用其财产和资产及经营其目前的业务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 且该等政府批准拥有全部的效力;并且(i) 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每一政府 批准的所有规定;(ii) 该公司均未收到关于任何更改、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 程序的通知;(iii) 至今未出现任何情形使得该等政府批准可能被撤销、中止、取 消或者撤回或者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如适用);(11)根据《董事确认书》,该 公司已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的要求,就对外投资行为取得 了全部政府批准和任何所需的第三方许可/同意;(12)在香港法律下,香港公司一 般不需要就对外投资取得政府批准;(13)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合法拥有 和/或使用其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且该等资产在在香港法律下, 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 三方权利及产权纠纷;(14)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所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重 大合同均是合法、有效,而且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且不存在重大 纠纷或潜在纠纷;(15)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缴交利得 税,该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且该公司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行 7-7-18-66 为,不存在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 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税务方面的诉 讼);(16)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或被香港政 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17)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一直遵守外汇管 理、海关监管相关的香港法律,并没有因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原因被香港政府 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 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18)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根据香港 法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已根据香港法律为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及其它费 用;(1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不存在针对或者影响任何该公司或其任何 资产的、在任何政府机关进行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 系指其一旦形成不利于任何公司的判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者合计对公司和/或其 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亦不存在威胁进行的或拟进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 程序。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 有涉及任何诉讼;(20)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 或者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 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不利的修改。目前有没有任何针对该 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21)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没有对该公司股东的公司上市申请作出 限制,而在香港法律下,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无需取得香港政府任何审 批手续或者公告手续。 (7) PML US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PML US 意见书”),该律所具有根据美国加州法律、华盛顿州法律及美国联邦 法律发表意见的资格,PML US:(1)是依据《华盛顿州经修订的法典》第§25.15.071 条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PML US 已经获得在美国以及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开展公司业务的营业执照 和必要的政府批准、申报、证书、登记、授权和资质;(3)该律师已经审阅 PML US 的运营协议并能够确认其以标准方式运营并符合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对该等 协议的要求。其运营协议条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止发行人本次发行。 该律师确认,本次发行将不会违反与 PML US 销售或开展业务有关的任何当地法 律或者法规;(4)PML US 作为一家州外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注册, 经营州内和州际业务,且在加利福尼亚州信誉良好;(5)其具备《华盛顿州经修 订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和权限,可以 签署运营协议,并如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一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业务;(6) 其拥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易的协议的 7-7-18-67 权力和权限,前提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范围内 及(i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7)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Anker HK 成为 PML US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截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不存在任何将 PML US 权益抵押或者授予其他任何实体或者个 人的抵押权或者协议安排。目前不存在任何针对 PML US 的认购权、担保或其他 购买或取得其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存在用于交易 PML US 证券、股本、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权利或义务;(8)该律师确定至少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 PML US 尽职尽责地缴纳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当期税费,其未以任何方式拖欠任何联 邦或州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消费税、销售税或任何其他税费。PML US 的损益 表和公司纳税申报表由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斯盖多斯市的 Jerome A. Bellotti and associates 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根据尽职调查,该律师证实 PML US 已经提交纳税 申报表,并据此缴税。PML US 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设有仓库和办公场所,因此被 要求持有营业执照并缴纳营业税。该律师已经审核相关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副本, 可以证实并确认,PML US 在西雅图市及此前的圣何塞市信誉良好。PML US 的经 营活动不需要其他执照或资质。PML US 在履行相关协议中信誉良好,在其作为租 户租赁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地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9)该律师认为,PML US 并未过度举债,且财务稳健,依据美国破产保护法没有违约或者破产的风险;(10) PML US 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持有合理定义为办公室/仓库空间之物业的租赁权 益,上述租赁协议符合司法管辖地和当地标准;(11)其未自主拥有或主张拥有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任何商号或商标;(12)PML US 有 39 名员工,均 协助公司管理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经营零售柜台的经营活动。该等员工 有权在美国工作,并持有可以证明其有权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 或者类似的移民文件。员工依据有效的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工作,符合加利福尼 亚州和华盛顿州此类合同的标准。经该律师审阅,该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或 者类型并不会涉及对任何第三方或者员工承担责任;(13)该律师没有发现任何证 据表明该公司面临任何欠付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 控;(14)其业务为根据其零售电子商务合同销售和交易批发商品。该律师没有发 现 PML US 因违反外汇监管或者其他外汇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证据;(15)该律师调 查了过去 12 个月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华盛 顿州金斯县、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以及第九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三联邦地区法院的 法庭诉讼记录,确认没有针对 PML US 的诉讼。截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不存在 针对 PML US 及其任一母公司的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该律师没有发现有证据 证明 PML US 违反任何与其业务相关,或者与其作为经营中美国公司存续相关的 美国联邦法律。此外,该律师还确认,PML US 在此前 3 年没有与违反美国或者 PML US 意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任何环境保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或者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或所导致的违法、违约、诉 7-7-18-68 因或主张被追责或被判决。此外,该律师还确认,PML US 在 2019 年 4 月 27 日前 的 3 年内,其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就 PML US 违反美国或者 PML US 意见书提及 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或法规发出的任何通知;(16)根据该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联邦和各州纳税申报表及其税务会计师出具的税务备忘录,该公 司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依照联邦及各州法律纳税。截至 PML US 意见书 出具之日,PML US 不存在因未支付或者涉嫌未支付联邦或者州政府税款导致的任 何未决或者正在进行的不利税收指定或者审计,或者受到任何行政或者监管处罚 的情形;(17)PML US 充分遵守所有与废物处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县级和市级规 定。目前不存在与 PML US 或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或者环境保护方面的传 票;(18)PML US 充分遵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就在美国销售电子和其他工业产 品设定的质量控制标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监管机构目前尚未对 该公司做出任何重大处罚或者发出其他传票;(19)该律师确认,PML US 信誉良 好,且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和华盛顿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有效经营。其财务状 况良好,目前不存在现有的损失风险或冲突以禁止、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该公司 或其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8) Smart Innovation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mart 意见书”),该律所具有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华盛顿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发 表意见的资格,Smart Innovation:(1)是一家依据《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修 正案》合法设立且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Smart Innovation 已获得在美国及特拉华州和华盛顿州的开展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执 照以及政府批准、申报、证书、登记、授权和资质;(3)该律师已审阅了该公司 的运营协议并能够确认公司以标准方式运营并符合特拉华州和华盛顿州对该等协 议的要求,其运营协议条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止发行人本次发行。该 律师确认,本次发行将不会违反与 Smart Innovation 销售或开展业务有关的任何当 地法律或者法规;(4)其已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华盛顿 州正式提交州外企业备案登记,并已根据《华盛顿州法典》(修订版)§23.95.510 有效注册,其具备在华盛顿州开展业务的资质;(5)其拥有《华盛顿公司法》和 《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修订法》中列明的权力和权限,可以订立经营协议,并 如目前正开展的业务一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业务;(6)其拥有作为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易的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前提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及(ii) 相关交易及其各 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7)自成立之日起,Smart Innovation 的唯一所有者/股东即为 Anker HK。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该律师的尽职调 查结果,不存在任何将 Smart Innovation 权益抵押或授予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的抵 押权或协议安排。Smart Innovation 的股份/股东权益目前已全部被有效分配,所有 7-7-18-69 股东权益(作为创始股东)的相应认购对价已足额支付。目前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的认购权、担保或其他购买或收购其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存在 用于交换 Smart Innovation 证券、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权利或义务;(8) 该律师特此确认 Smart Innovation 尚未在其注册成立地特拉华州、或州外企业司法 管辖区华盛顿州营业或开展业务。由于目前未开展任何业务,故不存在应缴纳的 联邦税,其仅需支付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费用。在支付任何向州 政府支付的登记税或费用方面,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9)其未拥 有包括任何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或有形资产在内的任何资产。在上一个报告期间, Smart Innovation 有 2 名员工,均被聘用为仓库员工协助公司管理其在兰丘库卡蒙 加市的仓库运营工作。该等员工有权在美国工作,并持有可以证明其有权在美国 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或者类似移民文件。该等员工根据有效的口头或 书面劳动合同开展工作,符合华盛顿州此类合同的标准。经该律师审阅,Smart Innovation 不会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向任何第三方或者员工承担责任;(10) 该律师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该公司面临任何不支付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 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控,上述类型的指控均将由华盛顿就业保障部处理;(11) 其目前未开展批发或零售之类的任何业务,也未签署与任何货物销售或交易相关 的合同。该律师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任何违反外汇监管或其他外汇规定的证据;(12) 该律师调查了华盛顿州金斯县、特拉华州新城堡县以及第 9 联邦地方法院过去 12 个月里的法庭诉讼记录,确认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的诉讼。截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或其母公司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 律程序。该律师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该公司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有关作为一家美 国公司开展业务或保持存续的任何规定。该律师确认,Smart Innovation 不存在因 违反或侵犯美国或 Smart 意见书所述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卫生或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所导致的违法、违规、诉因或 索赔而被追责或被判决。同时,该律师确认,在 2019 年 4 月 27 日前的 3 年内, 该公司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出具的,告知其违反了美国或 Smart 意见书所述的个 别州环境方面法律和/或法规的通知;(13)截至目前,Smart Innovation 不是任何 货物销售或交易合同中的一方;(14)根据该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联邦纳税申报 表及其税务会计师出具的税务备忘录,该公司遵守纳税申报义务,于 2017 及 2018 年不存在应付税款。截至 Smart 意见书出具之日,Smart Innovation 不存在因其未 支付或者涉嫌未支付联邦或者州政府税款导致的任何未决或者正在进行的不利的 税收指定或审计,或者受到任何行政或者监管处罚的情形;(15)该律师确认 Smart Innovation 信誉良好,且依据美国法律及华盛顿州与特拉华州法律,正处于有效经 营中。Smart Innovation 财务状况良好,目前不存在现有的损失风险或冲突以禁止、 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公司或其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9) Jouz Japan 7-7-18-70 根据公司聘请的 Kitahama Partners Tokyo Office 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Jouz Japan 意见书”),该所律师为日本注册律师,Jouz Japan:(1)是 一家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依照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经东京法务局注册登记并有 效存续的公司;(2)其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及其他组织性文件(本段内简称“组 织性文件”),有效并符合注册地的适用法律规定;(3)根据 Jouz Japan 提供的材料 及其税务师对相关问题和意见作出的书面回复(本段内合称为“已披露材料”)及访 谈,该公司的内部制度及运营规范;(3)根据已披露材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 按照其公司章程和注册地适用法律全额缴付;(4)就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该律师 未发现任何问题。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该公司的所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权、 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5)根据访谈,PML US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收购 Jouz Japan 股份时,PML US 未进行必要的申报,由于诉讼时效 为 3 年,PML US 收购股份的行为虽可被处罚,但是实际处罚风险极小且罚款较少。 除此之外,该公司已就其成立、收购和投资获得政府机关所要求的所有必要的、 有效的政府批准;目前不存在其他任何注册地政府机关或注册地法律所要求的政 府批准;(6)根据访谈,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注册地产品认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且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被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或起诉的 情形;(7)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该公司自其成立以来,尚未因环境保护、消 防安全、对外贸易(包括《外汇及外贸法》)、海关监管、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或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8)其未雇佣任何员 工;(9)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发行人上市将不会违反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 件、任何政府批准或注册地法律,亦不会与之冲突;(10)除 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针对 Jouz Japan 的烟草加热装置“jouz20”于东京地方法院向 Jouz Japan 及其所 属集团公司 Anker Japan 提出关于专利侵权的相关请求外,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 目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或影响该公司或其资产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一旦形成 不利于该公司的任何判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11)根据访谈,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启动或 威胁启动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 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不利的修改。目前未有任何表明存在该等程 序的文件被披露。根据已披露材料及访谈,目前没有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 或判令,且据该律师所知,目前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10) Anker DMCC 根据公司聘请的 Yingke & Shayan Legal Consulting FZE 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具有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法律发表意见 的资格,Anker DMCC:(1)是一家依照阿联酋法律注册、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 信誉良好的公司;其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如适用)和该公司的其他组织性文件 均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DMCC”)规章制度的要求,并且具 7-7-18-71 有完全的法律效力;(2)经迪拜 DMCC 自由区确认,Anker DMCC 原以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DMCC Branch)名义被许可注册为一家分支机构(许可号: DMCC-277324),后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由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许可号 DMCC-553538),Anker DMCC 的注册资本已由其股东依照其公司章程和阿联酋法 律足额缴付,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权利、索赔或 其他第三方权利;(3)其已经从阿联酋注册公司的联邦、州、国家或地方政府行 政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授权、同意、证书和指令(本段内简称“政府授权”), 并且该公司已经完成了阿联酋法律规定要求的所有备案和登记;(4)在 Anker DMCC 的状态为分支机构时,其拥有以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身份经营活动所需要的 全部权力、授权和所有政府授权,并且拥有法定权利和授权按照当时的方式经营 其业务;(5)不存在于阿联酋法院或阿联酋任何其他司法或行政管理法庭提起的 相关针对该公司或其资产的实际或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并且不存在威胁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6)根据 Anker DMCC 在 DMCC 自由 区管理局和/或阿联酋法院的记录,目前不存在清算该公司的指令,不存在就该公 司或其任何资产任命接管人的通知。目前未采取措施,并且未做出或通过指令或 决议关于任命该公司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管理人员,或清算或解散该公司。目 前不存在针对该公司提出的或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7)该公司及其业务 运营遵守阿联酋所有适用法律和政府授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和海关监 管规定)。根据该律所尽职调查的结果,该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形(视情况而定)(i) 违反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组织性文件,或(ii) 违反迪拜 DMCC 自由区管理局的任 何法律、法规或规则,或适用于该公司的阿联酋法院的任何裁定、判决或指令。 根据该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该公司已经履行阿联酋法律下的所有相关税务义务, 并且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或其他行政处罚;(8)其拥有当前使用的与其 运营业务相关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或拥有该等商标、服务标识和商号的有 效授权;根据该律师尽职调查的情况,该公司未就前述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收 到任何侵犯其他人士所主张权利或与其他人士所主张权利相冲突的通知,且若该 等通知一旦形成不利于公司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合计对该公司和/或 其资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9)截至 2019 年 1 月 26 日,其未拥有任何重大资产; (10)在过去几年中,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11)其已经依照阿联酋法律与其 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且依照阿联酋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必要的医疗保险和其他费 用;(12)在过往三年中,其未因环境保护、外贸、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其他原 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3)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 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任何政府批准或阿联酋法律。 (11) Jouz Korea 根据公司聘请的 Osung Law Office 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是韩国的注册律师,并有资格出具关于韩国法律的法律意见,Jouz Korea: 7-7-18-72 (1)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设立,其注册名称为 JOUZ KOREA CO.,LTD.(登记号 为:110111-7048956),其设立和存续符合当时适用法律规定,并已经首尔中央地 方法院登记,为根据韩国法律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且经营状况良好;(2) 其公司章程、注册证书和其他组织文件(本段内简称“组织文件”)均合法有效且符 合注册地的适用法律;(3)其内部制度和运营规范;(4)其全部股本(1 亿韩元, 相当于人民币 591,834 元)已经根据其公司章程和注册地适用法律得到适当且有效 的授权,其全部已发行股本(1 亿韩元,相当于人民币 591,834 元)已经根据公司 章程和注册地适用法律适当且有效地发行;其全部注册资本已经根据其公司章程 和注册地适用法律足额缴付。Jouz HK 合法拥有 Jouz Korea 的全部股份,该等股份 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5)其已 完成与投资有关的《外汇交易法》项下的申报;根据《登记法》完成设立登记、 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经营业务的营业登记、完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Jouz Korea 已在注册地根据注册地法律取得了在注册地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所要求的所 有必要的政府批准。Jouz Korea:(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每一政府批准的所有 规定;(ii) 未收到任何更改、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和(iii) 未出现任何 情形可能导致该等政府批准被撤销、中止、取消或者撤回或者不能在到期日得到 续展(如适用);(6)其合法拥有和/或使用其资产,并对其资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 /或使用权,且前述资产在注册地法律项下,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权利负 担、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任何未决诉讼、控告或者诉 讼程序;(7)根据注册地法律,Jouz Korea 签署并实施的所有重大协议均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其在履行该等协议上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也不存在与该等协议相关任 何重大纠纷或者潜在的争议;(8)其尚未开始销售产品,已根据注册地产品认证 相关规定制定了销售产品的标准;(9)其根据注册地法律缴税,截至目前,Jouz Korea 尚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规或者其他行政处罚;(10)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 设立以来,其未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权或者其他原因受到重大处罚或承担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1)其严格遵 守注册地与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未因前述原因被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 罚的情形;(12)其尚未聘用任何员工;(13)本次发行不会违反其任何组织文件 或者任何政府批准,或者注册地法律,亦不会与之冲突;(14)经该律师适当核查 后所知,目前不存在针对或影响该公司或其资产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上述 诉讼、控告或程序是指其一旦形成不利于任何 Jouz Korea 的判定或裁决,将会单 独或者合计对 Jouz Korea 和/或其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亦不存在威胁进行 的或拟进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15)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 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 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不利的修改。目前没有任何针对 Jouz Korea 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且经该律师适当核查后所知,目前亦无任何针对 Jouz 7-7-18-73 Korea 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12) Saudi Branch 根据公司聘请的 Kadasa&Alshowier Attorneys&Legal Advisors 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注册律师,并有资格出具 关于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的法律意见,Saudi Branch:(1)注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 构”,其注册和存续符合当时的适用法律,其已于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商务投资 部、利雅得工商会登记,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2)该分支机构 的投资许可、登记证和其他组织性文件(本段内简称“组织性文件”)有效并且符合 注册地的适用法律;(3)该分支机构的内部制度和运营规范;(4)该分支机构由 Anker Japan 完全拥有;安克创新或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该分支机构,该分支机 构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权利、索赔或其他第三方权利;(5)该 分支机构已获取了依照注册地法律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所要求的所有必要、有 效的政府批准。该分支机构(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未 收到任何变更、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和(iii) 未遇到可能使得该等政 府批准被撤销、中止、取消、撤回或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的事件;(6)根据商 务登记证书和注册地法律的要求,Anker Japan 已就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 获取了所有政府批准和任何必需的第三方批准/许可;(7)其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 租赁了相关物业以开展业务使用,且完全有权使用前述租赁物业;(8)其不拥有 任何资产包括固定财产、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9)根据注册地法律,其所签署 并正在履行的所有重大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且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10)其不开展任何商业活动;(11)截至目前, 该分支机构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或其他行政处罚;(12)自注册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起,其未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3) 其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相关的注册地法律,并且未因上述原因受到政府 机关的严重处罚;(14)其依照注册地法律与其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且依照注册 地法律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15)据该律师尽职调查后所知,目前 不存在针对或影响 Saudi Branch 或其任何其资产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上述 诉讼、控告或程序系指一旦形成不利于该分支机构的任何判决或裁定,将会单独 或合计对 Saudi Branch 和/或其资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亦不存在未决或拟进 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16)Anker Japan 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 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 Saudi Branch,或者中 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修改。目前没有任何针对 Anker Japan 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并且,据我们尽职调查后所知,目前亦没有任何针对该 分支机构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9.4 持续经营 7-7-18-7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 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 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0.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阳萌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和第 6.2 条)。 10.1.2 其他持有或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外,持有或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包括赵东平、吴文 龙及高韬(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2 条、第 6.1.3 条、第 6.1.8 条)。 10.1.3 发行人的子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发行人的子公司即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8.2 条 所述的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第 8.3 所述的控制的其他境内企业及第 9.3.2 条所述 的境外子公司。 10.1.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长沙远彰安克企业管理 阳萌作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 1 咨询合伙企业 持有50%的财产份额 务;企业管理战略策划。 (有限合伙) Road Travelled Holding 2 阳萌持股100% 无业务 Limited 3 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阳萌持股100% 股权投资 阳萌通过Road Power Mobile Life Travelled Holding 4 无业务 Holding Limited Limited间接持股 71.188% Eternal Dreamer Holding 5 贺丽持股100% 无业务 Limited Happy Nut Holding 6 贺丽持股100% 无业务 Limited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长沙远彰安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在注销中;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原为阳萌父亲欧阳文希持股 100%的公司,2017 年 10 月,欧阳文希将其 持有的 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100%股权转让予阳萌;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 原为贺丽母 亲陈婷持股 100%的公司,2018 年 11 月,陈婷将其持有的 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100%股 权转让予贺丽,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 已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注销。 10.1.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7-7-18-75 10.1.6 除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以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Springs & Palm Trees 1 赵东平持股100% 无业务 Holding Limited 2 Jouz Technology Limited 赵东平持股100% 无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网络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计 北京九鼎同正科技 算机技术培训;销售办公用品、 3 赵东平持股51.8% 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 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务;企业管理战略策划。(依法 4 远修咨询 并持有0.00004%的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财产份额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5 远清咨询 并持有0.0003%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财产份额 展经营活动)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 6 远景咨询 并持有7.4216%的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 7 远帆咨询 并持有0.0001%的 (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 8 远见咨询 并持有0.0001%的 (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投资兴办实业;法律咨询(不得 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 和辩护业务);财务咨询、经济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咨询、投资咨询;体育活动策划、 深圳市睿浩源投资有限 企业形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 9 于思源持股70% 公司 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服装的销 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 销售。 深圳市基业长青管理顾 10 吴建国持股80%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命力企业管理 11 吴建国持股100%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顾问有限公司 10.1.7 除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以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包括: 7-7-18-76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研发与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 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深圳市智岩科技 1 吴文龙持股100% 另行申报);经营电子商务;商 有限公司 务信息咨询;网站设计;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 Octagonal Pavilion 2 吴文龙持股100% 无业务 Holding Limited 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商务服务; 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网上 深圳市蓝鲸跨境软件 3 吴文龙持股70% 经营信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 科技有限公司 算机软件设计;经营进出口业 务;国内贸易。 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东平及高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1.6 条。 10.1.8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外)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亦主要在下述 企业中任职: 任职的董事、监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的 1 深圳凯华莱贸易有限公司 阳萌 企业 2 上海飞智 阳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兼 3 深圳市健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贺丽 总经理的企业 4 蒹葭(嘉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赵东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 深圳波赛冬 赵东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6 郑州致欧 赵东平、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前海和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7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8 和谐博时 连萌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9 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深圳市娱加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1 深圳矽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3 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 14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15 广州吖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6 广州唯彩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广州梦龙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8 南京领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7-7-18-77 任职的董事、监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19 绵阳绰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杭州绰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 21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22 广州黑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3 广东易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4 街电科技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5 珠海市微泉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南京聚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爱奇创业投资管理(深圳) 28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上海锦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29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上海领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30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31 成都柠檬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2 海南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珠海市卓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Micro Fountain Holding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Ezbuy Holding Co.,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Win Way Network Technology 36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China) Co. Ltd. 37 ITJUZI Tech Co.,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8 One Dream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Huaying Sports Technology 39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Cayman) Co., 40 100F1 GROUP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1 QingSongChou Corporation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2 Goopal Group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3 Meila Technology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4 Howpay Technology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5 TogetU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6 Ringle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7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8 Zhuoxuan Technology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9 PhoenixFin Pte.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0 PhoenixFin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1 Elite Depot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2 Panda Earth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3 Youth Media (Cayman)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顶播股权投资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财务总 54 于思源 管理有限公司 监的企业 吉林省物权融资农业发展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5 李国强 有限公司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6 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 李国强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7 成都华友汇孵化器有限公司 吴建国 企业 7-7-18-78 任职的董事、监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基业长青咨询服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首席顾 58 吴建国 有限公司 问的企业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阳萌已不再担任深圳凯华莱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 职。 10.1.9 其他主要关联方。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其他关联自然人 与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1.1 条、10.1.2 条、第 10.1.5 条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 其他主要关联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主要经营范围 Anker Technology 1 发行人已注销子公司 / Corporation 深圳海翼远启管理咨询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2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深圳市远达管理咨询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3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 4 海翼远志 (已退伙) 含限制项目)。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5 Oceanwing HK / 内实际控制的企业(已告解散) OceanPal Technology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6 按摩类产品销售。 (HK) Co., Limitd 内曾控制的企业(已转让) 深圳市海翼翱翔发展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7 / 限公司 内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贺丽在 北京神农泰和养老服务 8 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已注销)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贺丽在 深圳市海翼远识管理咨 9 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长沙赫洛商务信息咨询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母亲控制 1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 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母亲报告 Heluo Technonogy Co., 11 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Limited (已告解散) 一类医疗器械、电子产 品、保健品的研发;一 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 发行人董事赵东平、张山峰在 及电子产品、健身器材、 12 海蒙科技 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发 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零 行人报告期内的参股企业 售;保健用品销售;家 居技术开发;家用美容、 保健电器具制造 7-7-18-7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主要经营范围 (限分支机构)。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文 北京喜思腾网络科技 13 龙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有限公司 (已注销) 注: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注销;深圳海翼远启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7 月 6 日注销;深圳市远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注销;发行人子公司海翼科技自 2017 年 8 月起不再担任海翼远志的普通合伙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翼科技不再持有海翼远志的合伙份额;Oceanwing HK 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已告解散;深圳市海翼翱翔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注销;深圳 市海翼远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注销;Heluo Technonogy Co., Limited 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已告解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持有海蒙科 技的股权;北京喜思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注销。 10.1.10 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其他应予以披露的主要关联方。 10.2 上市集团成员与主要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与主要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的子公 司)之间仍在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0.2.1 关联方无偿授予发行人专利许可 根据发行人与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街电科 技 同 意 向 发 行 人 授 予 《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 约 定 的 申 请 号 为 201530400860X 、 2015107529608、201510752935X、2015107525611、2015107535242、2015107522952、 2015108468758、2015107534752、2015107529222、2015107529044、2015108242060、 2015108250067、2015108239195、2015108279760、2016100250504、201610220477X、 2016201534570 共 17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永久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免费。 10.3 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0.3.1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的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前 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 则,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该项 关联方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0.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中凡需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已经获得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确认,交易决策过程符合 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7-7-18-80 10.3.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实施的《公 司章程(草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关联 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 序;《公司章程(草案)》和现行有效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还规定,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须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 和/或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该等规定均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10.4 同业竞争 10.4.1 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 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10.4.2 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 及贺丽女士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其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 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2) 截至该承诺函签署之日,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段内简称“竞 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 在其作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或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4) 在其作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如其或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 和业务范围,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 则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其将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7-18-81 (6) 该承诺函自其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其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10.5 充分披露义务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做出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为房屋、知识产权等财 产,有关详情如下: 11.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11 处房屋,该等房屋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建筑面积 规划 有无他 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平方米) 用途 项权利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1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69.98 工业 无 0066810 号 栋 403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2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49.08 工业 无 0066894 号 栋 703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3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48.99 工业 无 0066939 号 栋 603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4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002.9 工业 无 0066943 号 栋 803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5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897.79 工业 无 0066804 号 栋 402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6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804.92 工业 无 0066940 号 栋 602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7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98.55 工业 无 0066897 号 栋 702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8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5.66 工业 无 0066803 号 栋 701 7-7-18-82 序 房屋所有 建筑面积 规划 有无他 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平方米) 用途 项权利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9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5.66 工业 无 0066893 号 栋 601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10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1.61 工业 无 0066898 号 栋 401 湘(2019)长沙市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11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43.28 工业 无 0066812 号 栋 802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拥有的前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用途 为工业,发行人主要将该等房屋用于电子商务、软件行业的研发、办公用途,发 行人对该等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与证载用途不完全相符。基于下述,本所认为, 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1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中电软件园 7 号栋物业用途政策说明》,根据长沙市政府工业地产 政策(长政发[2017]32 号)规定,“工业地产是指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 化创新平台等”。中电软件园 7 号栋物业属于独栋标准厂房,入驻(租售)企业将 其物业作为电子商务、软件行业的研发、办公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其将按照现 有的工业地产管理政策对入驻的企业进行监管。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安克创新为其辖区内企业,该 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辖区内没有规划违法行为记录。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企业 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经查,安克创新无违法违规记录。 (2) 就上述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出具 了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发行人因其拥有的位于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 园一期的房产实际使用用途与证载用途存在差异之事实,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承担任何费用,其愿意连带承 担公司因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该等费用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 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免受损害。 11.2 上市集团成员租用的境内房屋 1 根据长沙高新区官网(http://gxq.changsha.gov.cn//)公示的长沙高新区部门责任清单,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 责包括(1) 组织开展全区产业集群的建设,包括规划编制、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2) 负责孵化器、众创空 间、加速器、工业地产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和协助安监局指导监督孵化器的安全生产工作;(3) 负责工业地产项 目预售审核、企业购买工业地产入驻备案审核等。 7-7-18-83 经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共租赁 15 处、 建筑面积合计为 24,867.65 平方米的房屋,具体如下: 序 房屋面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所在地 租赁用途 租期 号 积(㎡) 深圳市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1 2016.06.27- 1. 发行人 健兴实业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4,285 办公 2021.06.26 有限公司 厦)B603、604、605-1、701-705 深圳市一 本投资发 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 1063 号 2018.01.18- 2. 发行人 3,288 办公 展有限公 一本大楼 401 室 2021.01.17 司 深圳市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1 2018.09.01- 3. 发行人 健兴实业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1,426 办公 2021.07.04 有限公司 厦)B 栋 802-804 深圳市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1 2018.12.01- 4. 发行人 健兴实业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700 办公 2021.11.30 有限公司 厦)B105-2 深圳市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1 2018.02.20- 5. 发行人 健兴实业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253 办公 2021.06.26 有限公司 厦)B 栋 601-2 深圳市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1 2018.02.01- 6. 发行人 健兴实业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230 办公 2021.06.26 有限公司 厦)B601-3 东莞港供 虎门港通盈仓储项目 2018.06.15- 7. 发行人 应链有限 14,000 仓库 的 3 号库 2023.06.14 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 员工 2019.04.14- 8. 发行人 周亚科 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 6 127.67 宿舍 2020.04.13 栋 R401 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二路龙都 员工 2018.07.05- 9. 发行人 仲小青 108.15 花园 10 栋 403 宿舍 2019.07.04 深圳市南山区万科云城三期 员工 2018.08.01- 10. 发行人 魏连速 98 6 栋 2605 宿舍 2019.07.30 岳麓区岳麓西大道 560 号 员工 2019.04.11- 11. 发行人 刘伟 88.64 荣盛花语馨苑 1 栋 504 宿舍 2020.04.11 岳麓区岳麓西大道 560 号 员工 2018.06.06- 12. 发行人 马玉辉 79.38 荣盛花语馨苑 2 栋 2102 宿舍 2019.06.05 岳麓区岳麓西大道 560 号 员工 2018.12.18- 13. 发行人 余景 78 荣盛花语馨苑 4 栋 3205 宿舍 2019.12.18 蒋水平、 岳麓区岳麓西大道 560 号 员工 2018.09.14- 14. 发行人 77.81 刘政辉 荣盛花语馨苑 7 栋 2103 宿舍 2019.09.13 7-7-18-84 序 房屋面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所在地 租赁用途 租期 号 积(㎡) 魔方(深 圳)公寓 员工 2018.12.01- 15. 发行人 深圳西丽南路店 710 房 28 管理有限 宿舍 2019.06.01 公司 11.2.1 上市集团成员合法使用的境内租赁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集团成员合法租用前述序号为 2、7、9、11-14 的 7 处 房屋。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和出租人就该等房屋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上市集团成员在该等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11.2.2 上市集团成员使用的合法性不能确定的租赁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序号为 1、3-6、8、10、15 的 8 处房屋因出租方未提 供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本所不能确认该等出租方是否为该等租赁合同 的适当签约主体,该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上市集团成员在该等租赁合同项 下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该等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 7,147.67 平 方米,占上市集团成员租用房屋总面积的 28.74%。但本所注意到,部分房屋所对 应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已在相关租赁合同或书面文件中陈述或保证其为出租房 屋的合法拥有人。故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发生第三方向该 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以致影响境内企业在该等租约项下的权益时,上市集团境 内成员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该等出租人赔偿。 此外,就前述第 1、3-6 处租赁物业,出租方深圳市新健兴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为该等物业的有权出租方,该等物业未来三 年不存在被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拆迁的范围内,发行人可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等物 业,在发行人承租物业期间,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发行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 偿。 就上述房屋的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 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 的法律责任或承担任何费用,其愿意连带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受 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该等费用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 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 东免受损害。 11.3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知识产权 11.3.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共拥有 7-7-18-85 86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上市集团成员拥有 的境内注册商标”。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注册商标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 权利。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所述的注册商标的合法权 利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注册商标权。 11.3.2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273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 注册商标”。就前述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本所律师未作任何独立的 调查或核验。 11.3.3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使用的境内专利 (1) 已取得的中国境内专利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共拥有 276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 境内专利权”。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专利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述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专利权。 (2) 被许可使用的中国境内专利或专利申请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专利许可协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被授予 17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永久普通许可。 11.3.4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167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 利”。就前述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本所律师未作任何独立的调查或核验。 11.3.5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 境内共拥有 2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 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中国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 著作 首次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权人 发表日期 方式 范围 海翼供应 发行 软著登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1 2013.12.13 2015.12.07 商管理系 人 字第 113 46584 取得 利 7-7-18-86 序 著作 首次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权人 发表日期 方式 范围 统 V1.0 3670 号 海翼物流 软著登 运费试算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2 字第 113 2014.11.18 2015.12.07 和管理系 人 47253 取得 利 4339 号 统 V1.0 海翼仓库 软著登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3 管理系统 字第 113 2013.09.15 2015.12.08 人 48984 取得 利 V1.0 6070 号 海翼基于 在途单据 软著登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4 的产品库 字第 113 2014.06.19 2015.12.08 人 49183 取得 利 存管理系 6269 号 统 V1.0 海翼客诉 软著登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5 收集分析 字第 113 2014.09.14 2015.12.08 人 49185 取得 利 系统 V1.0 6271 号 软著登 海翼报价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6 字第 113 2015.05.12 2015.12.08 系统 V1.0 人 48729 取得 利 5815 号 海翼包材 软著登 发行 2015SR2 原始 全部权 7 管理系统 字第 113 2015.07.09 2015.12.09 人 50931 取得 利 V1.0 8017 号 海翼电商 软著登 平台信息 发行 2017SR3 原始 全部权 8 字第 197 2017.05.17 2017.07.24 监测系统 人 91653 取得 利 6937 号 V2.0 海翼售后 软著登 发行 2017SR3 原始 全部权 9 客服系统 字第 197 2017.05.30 2017.07.24 人 92136 取得 利 V1.0 7420 号 EufyLif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0 (Android 字第 237 2017.01.10 2018.01.22 人 50539 取得 利 版)V1.0 9634 号 EufyLif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1 (iOS 版) 字第 237 2017.01.03 2018.01.22 人 50536 取得 利 V1.0 9631 号 ZoloLif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2 (Android 字第 238 2017.10.20 2018.01.23 人 54208 取得 利 版)V1.0 3303 号 ZoloLif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3 (iOS 版) 字第 238 2017.10.17 2018.01.23 人 54199 取得 利 V1.0 3294 号 EufyHom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4 (iOS 版) 字第 238 2017.05.29 2018.01.23 人 54118 取得 利 V1.0 3213 号 EufyHom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0 原始 全部权 15 (Android 字第 242 2017.05.27 2018.02.06 人 91838 取得 利 版)V1.0 0933 号 SoundCore 发行 软著登 2018SR3 原始 全部权 16 2018.04.04 2018.05.28 系统 人 字第 271 88580 取得 利 7-7-18-87 序 著作 首次 取得 权利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权人 发表日期 方式 范围 (Android 7675 号 版)V1.0 安克创新 软著登 发行 2018SR4 原始 全部权 17 数据驱动 字第 280 2018.03.30 2018.06.21 人 71438 取得 利 系统 V1.0 0533 号 SoundCore 软著登 发行 2018SR5 原始 全部权 18 系统(iOS 字第 287 2018.04.15 2018.07.12 人 46061 取得 利 版)V1.0 5156 号 安克创新 软著登 发行 2018SR9 原始 全部权 19 质量管理 字第 324 2018.01.02 2018.11.15 人 13915 取得 利 系统 V1.0 3010 号 Nebula 软著登 Capsule 软 海翼 2017SR7 原始 全部权 20 字第 228 2017.12.01 2017.12.19 件(Android 智新 04659 取得 利 9943 号 版)V1.0 Nebula 软著登 Capsule 软 海翼 2017SR7 原始 全部权 21 字第 229 2017.12.04 2017.12.19 件(iOS 版) 智新 05794 取得 利 1078 号 V1.0 Roav 软著登 DashCam 海翼 2018SR2 原始 全部权 22 字第 259 2017.04.15 2018.04.19 系统(iOS 智新 67949 取得 利 版)V1.0 7044 号 Roav VIVA 软著登 系统 海翼 2018SR3 原始 全部权 23 字第 271 2018.01.08 2018.05.25 (Android 智新 83681 取得 利 版)V1.0 2776 号 Roav VIVA 软著登 海翼 2018SR3 原始 全部权 24 系统(iOS 字第 271 2018.01.03 2018.05.25 智新 83670 取得 利 版)V1.0 2765 号 Roav DashCam 软著登 海翼 2018SR6 原始 全部权 25 系统 字第 301 2017.04.13 2018.08.28 (Android 智新 89965 取得 利 9060 号 版)V1.0 软著登 RoavGenie 海翼 2018SR8 原始 全部权 26 字第 318 2018.10.16 2018.10.25 系统 V1.0 智新 53656 取得 利 2751 号 Roav 软著登 Spectrum 海翼 2018SR8 原始 全部权 27 系统(安卓 字第 319 2018.01.01 2018.10.26 智新 58674 取得 利 7769 号 版)V1.0 Roav 软著登 Spectrum 海翼 2018SR9 原始 全部权 28 字第 326 2018.01.01 2018.11.22 系统(iOS 智新 36563 取得 利 版)V1.0 5658 号 Roav 软著登 海翼 2018SR6 原始 全部权 29 DashCam 字第 301 2018.04.13 2018.08.28 软件 V1.0 智新 88835 取得 利 7930 号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依据中国 7-7-18-88 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1.4 对外投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下 述对外投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1.4.1 深圳波赛冬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与深圳波赛冬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股权认购协 议》,发行人以 500 万元的价格认购深圳波赛冬新增注册资本 263,157.9 元,其余 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向深圳波赛冬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发 行人持有波赛冬 5%的股权。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574XB)、深圳波赛冬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 案,深圳波赛冬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 62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天石 注册资本:526.31579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子产 品、通信设备及配件、户外用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深圳波赛冬 5%的股权。 11.4.2 上海飞智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与上海飞智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 议》,发行人以 600 万元的价格认购上海飞智新增注册资本 47,974 元,其余计入资 本公积。发行人已向上海飞智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 上海飞智 4.2857%的股权。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2265240Q)及上海飞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上海飞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7-7-18-89 名称: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335 号 12013-6 室 法定代表人:汪沁 注册资本:111.9403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8 年 12 月 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上海飞智 4.2857%股权。 11.4.3 上海南芯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与上海南芯及其彼时股东及相关方签署的《增 资协议》,发行人以 13,333,333 元的价格认购上海南芯新增注册资本 306,966 元, 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向上海南芯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 发行人持有上海南芯 8%的股权。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颁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027504X)及上海南芯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上海南芯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霞路 22 号 309 室 法定代表人:阮晨杰 注册资本:3,837,071 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半导体科技、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设 计和销售,电子元器件、通讯产品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35 年 8 月 3 日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上海南芯 8%股权。 7-7-18-90 11.4.4 郑州致欧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2018 年 5 月与郑州致欧及其彼时股东及相关方签 署的 2 份《关于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发行人以 65,480,000 元 的价格认购郑州致欧新增注册资本 3,000,000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向 郑州致欧支付前述增资款项。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9968081C)及郑州致欧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郑州致欧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 163 号鼎盛时代大厦 3 层 301 号 法定代表人:宋川 注册资本:30,000,000 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 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橱窗展示道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0 年 1 月 8 日至长期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郑州致欧 10%股权。 11.4.5 街电科技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3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84305R)、街电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街电科技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 5 号国人大厦 B 栋 1F 层 2109、21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原源 注册资本:2,833.333333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7-7-18-91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 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金融租 赁业务);电子产品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长期 持股比例:发行人及通过海翼科技合计持有街电科技 3.46%股权。 11.4.6 Navitas 根据 Anker HK 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与 Navitas 及相关方签署的《B 序列优 先股购买协议》,Anker HK 按照每股 1.9353 美元的价格认购 Navitas 新发行的 1,550,147 股 B 序列优先股。根据 Navitas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持股证明,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Navitas 基于充分稀释基础上的股本合计为 53,669,149 股, 其中 Anker HK 持有 1,550,147 股 B 序列优先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Navitas 的主营业务为芯片设计,主要产品是氮化镓材料 的功率 IC。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1 重大合同 本所审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包括《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有关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2.1.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 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12.1.2 线上平台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线上平台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 销售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区域 亚马逊服务 Amazon Services 自注册日起生 1 美国 商业解决方 LLC 效,长期有效 案协议 提供 Amazon 网站销售服务、 亚马逊服务 Amazon Services 网店管理、应用程序、仓储及 自注册日起生 2 欧洲 商业解决方 Europe S.A R.L 物流服务和工具等一系列商 效,长期有效 案协议 户服务 亚马逊服务 自注册日(2013 3 日本 商业解决方 Amazon Japan G.K 年 1 月 30 日)起, 案协议 长期有效 7-7-18-92 序 销售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区域 自注册日(2013 亚马逊项目 Amazon Services 4 年 9 月 13 日)起, 合作协议 International, Inc. 长期有效 12.1.3 线下渠道销售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线下渠道销售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 销售方 购买方 销售产品 合同期限 号 Fantasia WalMart 以采购订单中约定的非充电 于 2016 年 10 月 3 日生效,长 1 USA Stores, Inc. 类产品为准 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Fantasia WalMart 以采购订单中约定的充电类 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生效,长 2 USA Stores, Inc. 产品为准 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与计算机、手机相关的配件产 Rukn 品及家用电器(品牌包括: 3 Anker HK Al-Shareef 2018.09.22-2023.09.22 Trading EST Anker、Eufy、Nebula、Roav、 SoundCore 及 Zolo) Assr Aljawal 与计算机及手机相关的配件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长期 4 Anker HK Trading Est 产品 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Seventh Dimension 与计算机及手机相关的配件 5 Anker HK 2017.01.01-2018.12.31 General 产品 Trading Co. Best Buy 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生效, Fantasia 6 Purchasing 以采购单中约定的商品为准 USA 长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LLC Canon Anker 与计算机及手机相关的配件 2018.03.18-2019.03.17,如双方 7 Marketing Japan Japan Inc. 产品 无异议,到期自动续期一年 12.1.4 供应商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产品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采购订单》 湖南炬神电子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3.01- 1 Anker HK 中约定的充电 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02.28 器产品 2017.11.16 起一 乐金化学(南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双 圆柱形锂离子 年,如双方无异 2 京)信息电子 发行人 方将通过订单等书面 电芯 议,到期将自动延 材料有限公司 方式约定价格、数量等 长一年 《采购订单》 深圳市乔威电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9.01- 3 Anker HK 中约定的移动 源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08.31 电源产品 《采购订单》 深圳市瑞晶实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7.11.28- 4 Anker HK 中约定的充电 业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11.27 器产品 7-7-18-93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产品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采购订单》 广东乐生智能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1.03- 5 Anker HK 中约定的扫地 科技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01.02 机器人产品 《采购订单》 东莞市杰帅电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7.11.09- 6 Anker HK 中约定的数据 子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11.10 线产品 《采购订单》 赣州得辉达科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7.11.25- 7 Anker HK 中约定的扬声 技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11.25 器产品 《采购订单》 佳禾聲學(香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11.17- 8 Anker HK 中约定的耳机 港)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11.17 产品 《采购订单》 南靖万利达科 中约定的投影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1.01- 9 Anker HK 技有限公司 仪(Nebula)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01.01 产品 英属开曼群岛 《采购订单》 商鸿腾精密科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7.11.01- 10 Anker HK 中约定的数据 技股份有限公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11.01 线产品 司台湾分公司 《采购订单》 深圳市普洛威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3.20- 11 Anker HK 中约定的充电 电子有限公司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03.20 器产品 《采购订单》 TCL OEM 中约定的蓝牙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7.11.14- 12 Anker HK Sales Limited 音箱及所有合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19.11.14 作产品 Cirque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具 2018.03.01- 13 Electronics Anker HK 中约定的耳机 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020.03.01 Co., Limited 产品 12.1.5 承运商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额为 1 亿元以上的 承运商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承运方 托运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优比速包裹运输(广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 1 东)有限公司深圳分 Anker HK 国际货代服务 长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公司 12.1.6 银行授信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金融 机构授信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7-7-18-94 序 被授信人/ 授信人/ 授信类型/额度 利率/手续费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号 被担保人 债权人 不超过 2,200 万美元的债务,其中: Citibank, N.A., Hong (1) 限额为 2,100 万美元的无承诺循环短期授信,分项 不同类型的授信按照 2018.10.10- 发行人提供保证担 1. Anker HK Kong Branch(花旗银 限额如下:(a)2,000 万美元的供应商融资贷款;(b) 按合同具体规定执行 2019.10.09 保 行香港分行) 100 万美元公司信用卡授信 (2) 结算前风险厘定为 1,000 万美元 不超过 1,940 万美元的授信,其中: (1) 总金额不超过 1,90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其中包括 The Hongkong and Anker HK 提供银行 1,900 万美元的采购供应链融资额度及 500 万美元 分类按合同具体规定 2018.12.06- 2. Anker HK Shanghai Banking 存款质押担保,发 的客户供应链融资额度,两种供应链融资总额度不 执行 2019.09.01 Corporation Limited 行人提供保证担保 超过 1,900 万美元 (2) 信用卡额度 40 万美元 授信额度内的融资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8.11.01- 3. 发行人 人民币 20,000 万元 率按各具体合同的规 无 司长沙分行 2019.10.31 定执行 发行人以其所拥有 最高额为等值 1,000 万美元的授信,其中: 就任何供应链融资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 的现金款项以保证 4. 发行人 (1) 供应链融资为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 言,融资利率将根据 长期有效 公司深圳分行 金的形式提供最高 (2) 结算前风险为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 相关附属文件确定 额质押担保 7-7-18-95 12.2 侵权之债 经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2.3 担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之 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12.4 重大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中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负债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约 10,993,236.62 元,其他应付款约 67,544,952.57 元。根据《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2.5 结论 (1)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 条所述的适用中国法的重大 合同合法、有效;上市集团成员为该等合同的合法主体,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 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上述适用中国法的 合同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根据境外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 条所述的适用 中国境外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上市集团成员为该等合同的合法主体,合 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适用中国境外法律的合同 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 (3) 经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 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4)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发行人的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3.1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变更 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六次增资扩股和一次公司形 式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3 条、第 7.1.4 条、第 7.1.5 条、第 7.1.6 条、 第 7.1.8 条、第 7.1.10 条、第 7.1.11 条。 7-7-18-96 13.2 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13.2.1 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根据 Octagonal Pavilion Holding Limited、Springs & Palm Trees Holding Limited、Road Travelled Holding Limited、Eternal Dreamer Holding Limited、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Octagonal Pavilion Holding Limited、Springs & Palm Trees Holding Limited、Road Travelled Holding Limited、Eternal Dreamer Holding Limited、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将其合计持有的 Anker Cayman 的 100%股份以 6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海翼有限。 Anker Cayman 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 让。 湖南海翼有限已就前述收购事项履行了相关中国政府审批程序,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9.3.1 条。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进行前述收购事项不需要任何开曼群岛政府、司法当 局、机构同意或批准,也无需向任何开曼群岛政府、司法当局或机构进行通知或 登记,也不需要开曼群岛政府、司法当局或机构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13.2.2 Anker HK 收购 Fantasia USA 根据阳萌与 Anker HK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阳萌将 其持有的 Fantasia USA 的 100%的股份以 6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 Anker HK。 根据 Fantasia 意见书,上述收购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完成,自该日起,Anker HK 成为 Fantasia USA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根据 Fantasia USA 在特 拉华州及其州外司法管辖区(即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提交的运营协议和组 织章程,上述收购事项涉及的交易合法有效。 13.2.3 Anker HK 收购 Jouz HK 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Anker Technology Co.,Limited 拟购买股权涉及的 Power Mobile Life Limited 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林评字[2016]179 号),于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Jouz HK 的资产账面价值 431.26 万元,评估值 431.26 万元,无评估 增减值;负债账面价值 552.61 万元,评估值 552.61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 账面价值-121.35 万元,评估值-121.3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根据 Power Mobile Life Holding Limited 与 Anker HK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Power Mobile Life Holding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Jouz HK 的 100%的股份以 10,000 港币的价格转让给 Anker HK。 7-7-18-97 根据 Jouz HK 意见书,前述股份转让转让合法有效。 13.2.4 湖南海翼有限收购海翼科技、海翼智新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8.2.1 条和第 8.2.2 条。 13.2.5 Jouz HK 收购 Jouz Japan 根据自然人 Yoshitsune IDO 与 PML US 于 2018 年 4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Yoshitsune IDO 将其持有的 Jouz Japan 的 100%的股份以 9,310 美元(约 1,000,000 日元)的价格转让给 PML US。 根据 PML US 与 Jouz HK 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PML US 将其持有的 Jouz Japan 的 100%的股份以 9,310 美元(约 1,000,000 日元)的价 格转让给 Jouz HK。 根据 Jouz Japan 意见书,就前述股份转让,境外律师未发现存在任何问题。 13.2.6 出售街电科技股权 (1) 收购街电科技 2016 年 12 月 5 日,Anker HK 完成收购 Jouz HK 后(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3.2.3 条),街电科技作为 Jouz HK 的全资子公司,成为 Anker HK 的间接全资子 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出具《营业执照》及《公 司章程》,在 Anker HK 完成前述收购后,街电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出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持股比例:Jouz HK 持有街电科技 100%股权。 (2) 第一次增资 街电科技股东 Jouz HK 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街电科技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850 万元。 7-7-18-9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向街电科技出具了反映前述变更 (备案)通知书。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完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3)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3 月 20 日,Jouz HK 与发行人、海翼远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Jouz HK 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80%股权以人民币 6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将 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0%股权以人民币 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翼远志。 街电科技股东 Jouz HK 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作出股东决定,决议同意前述股 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取得了反映前述变更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并 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 业。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80 80 2 海翼远志 170 20 合计 850 100 注:海翼科技彼时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海翼远志 50%的财产份额。 (4)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与杨锦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街 电科技 2%的股权以人民币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锦方。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本次变更完成后, 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63 78 2 海翼远志 170 20 3 杨锦方 17 2 合计 850 100 (5) 第二次增资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街电科技的注册资本由 7-7-18-99 8,500,000 元变更为 11,333,333.33 元,其中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前海弘 盛”)以 25,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16,666.67 元;杨锦方以 3,000,000 元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70,000 元 ; 和 谐 成 长 以 22,000,000 元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246,666.66 元。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本次变更完成后, 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630,000.00 58.50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15.00 3 前海弘盛 1,416,666.67 12.50 4 和谐成长 1,246,666.66 11.00 5 杨锦方 340,000.00 3.00 合计 11,333,333.33 100 (6)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螺旋通盈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螺旋”)、上海联新行恒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新行恒”)、杨俊、 史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5%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深圳螺旋,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4.5%股权以人民币 90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联新行恒,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5%股权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转让给杨俊,将 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5%股权以人民币 100 万元转让给史君。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5,213,333.33 46.00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15.00 3 前海弘盛 1,416,666.67 12.50 4 和谐成长 1,246,666.66 11.00 5 杨俊 566,666.67 5.00 6 联新行恒 510,000.00 4.50 7 杨锦方 340,000.00 3.00 8 深圳螺旋 283,333.33 2.50 9 史君 56,666.67 0.50 7-7-18-10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133.3333.33 100 (7) 第三次增资 根据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西瑞尔”)于 2017 年 5 月与街电科 技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天津西瑞尔以 30,000 万元的 价格认购街电科技新增注册资本 1,700 万元,并可指定其关联方登记为街电科技新 增注册资本股东。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注册资本变 更并修改公司章程。天津西瑞尔已向街电科技支付前述增资款项。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7 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天津西瑞尔关联方天津顺事通 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顺事通达”)登记为街电科技股东,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 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17,000,000.00 60.00 2 发行人 5,213,333.33 18.40 3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4 前海弘盛 1,416,666.67 5.00 5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6 杨俊 566,666.67 2.00 7 联新行恒 510,000.00 1.80 8 杨锦方 340,000.00 1.20 9 深圳螺旋 283,333.33 1.00 10 史君 56,666.67 0.20 合计 2,833.3333.33 100 (8)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26 日,联新行恒、史君与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天 津西瑞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联新行恒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8%股权以 1,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西瑞尔,史君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2%股权以 130 万元的价格转让天津西瑞尔。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17,000,000.00 60.00 2 发行人 5,213,333.33 18.40 7-7-18-101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3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4 前海弘盛 1,416,666.67 5.00 5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6 杨俊 566,666.67 2.00 7 天津西瑞尔 566,666.67 2.00 8 杨锦方 340,000.00 1.20 9 深圳螺旋 283,333.33 1.00 合计 2,833.3333.33 100 注:海翼科技彼时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海翼远志 10%的财产份额。 (9)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26 日,天津西瑞尔、前海弘盛、深圳螺旋、发行人与天津顺事 通达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天津西瑞尔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股权以 1,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前海弘盛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3.334%股权以人 民币 2,167.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深圳螺旋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 股权以人民币 6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发行人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5.236%股权以 4,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同日,杨俊与天津顺事通 达及赣州舟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舟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书》,杨俊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5%股权以人民币 3,439,220 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 顺事通达,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5%股权以人民币 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赣州舟 济。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其余股 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23,253,166.67 82.07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3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4 发行人 896,499.99 3.164 5 前海弘盛 471,999.99 1.666 6 赣州舟济 424,999.99 1.50 7 杨锦方 340,000.00 1.20 合计 2,833.3333.33 100 (10) 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海翼远志与发行人、海翼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翼远 志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2%股权以人民币 1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将其持 7-7-18-102 有的街电科技 0.1%股权以人民币 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翼科技。 街电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其余股 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并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23,253,166.67 82.07 2 海翼远志 1,615,000.00 5.70 3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4 发行人 953,166.66 3.364 5 前海弘盛 471,999.99 1.666 6 赣州舟济 424,999.99 1.50 7 杨锦方 340,000.00 1.20 8 海翼科技 28,333.30 0.10 合计 2,833.3333.33 100 13.3 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安排或计划。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4.1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4.1.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股份制改造之目的,发 行人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应地制 定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经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2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120.3991 万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 7.1.5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 14.1.3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120.3991 万元增加至 3,619.9096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6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4 因发行人住所由“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 部大楼 A805 房”变更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一 期七栋 7 楼 701 室”,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7-7-18-10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5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 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 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生 产;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对公司章程 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6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619.9096 万元增加至 3,981.8606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8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7 因发行人董事会组成由 5 名董事变更为 6 名董事,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作出 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8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981.8606 万元增加至 4,060.3023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10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9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4,060.3023 万元增加至 36,542.7207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11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10 因发行人名称由“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克创新科技 股份有公司”、董事会组成由 6 名董事变更为 9 名董事、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互联 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 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电 7-7-18-104 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变更为“电子产品、影像设备、通讯产品、智能化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品互 联网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 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 作出修订,该等章程经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11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影像设备、通讯产品、智能化技术研发;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 产;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管理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用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 “电子产品、电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影像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积分 管理软件、智能机器的研发;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的 开发;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机器的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 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 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 品生产(限分支机构);智能机器生产(限分支机构);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 (限分支机构);家用电器零售;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 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发行人对于公 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经 2018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2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形成《公司章程(草 7-7-18-105 案)》,并已经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将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1 组织机构 15.1.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并且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的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 为发行人的决策机构,现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现 有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负责监督检查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经营管理职能部 门包括市场部、营销传播部、客户体验中心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 文化部、工业设计与包装部、公共事务部、产品规划部、物流与仓储部、在线销 售与运营部、供应链开发部、品质部、采购管理部、区域销售组织部、研发部、 开发部、内审部、投资部等。 15.1.2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规定的健全的组织机构。 15.2 议事规则 15.2.1 经核查,作为现行《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制订并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此外,发行人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定修订了作为《公司章程(草案)》组成部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经修订的议事规则将与《公司章程(草 案)》一并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及适用。 15.2.2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15.3 三会的召集、召开及授权或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或记录,本所认为,该等会议召开、决议/决定作出、决议 /决定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7-18-106 16.1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6.1.1 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分别为阳萌、赵东平、高韬、张山峰、贺丽、连萌、 吴建国、于思源及李国强,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 事的要求。 16.1.2 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李伟、毛艳红及胡一杰,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李伟、毛艳红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胡一杰由发行人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6.1.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分别为总经理赵东平,副总经理高韬、张 山峰,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孙刚,均由董事会决议聘任。 16.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6.2.1 董事变更 (1) 2016 年 1 月董事:根据湖南海翼有限相关会议文件,湖南海翼有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期间的执行董事为阳萌。 (2) 2016 年 5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选举阳萌、赵东平、高韬、张山峰及贺丽为公司董事。 (3) 2017 年 4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选连萌为公司董事。 (4) 2018 年 1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建国、于思源及李国强为独立董事。 16.2.2 监事变动 (1) 2016 年 1 月监事:根据湖南海翼有限相关会议文件,湖南海翼有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期间的监事为赵东平。 (2) 2016 年 5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施明磊、吴文龙担任股东代表监事;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严景担任职工代表监事;赵东平不再担 任公司监事。 (3) 2017 年 1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毛艳红为监事,吴文龙不再担任公司监 事。 (4) 2017 年 5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钦海燕为职工代表监事,严景不再担任 7-7-18-107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5) 2017 年 12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胡一杰为职工代表监事,钦海燕不再 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6) 2018 年 11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伟为监事,施明磊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16.2.3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1) 2016 年 1 月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湖南海翼有限相关会议文件,湖南海翼 有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期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阳萌,担任经理。 (2) 2016 年 5 月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赵东平担任公司的总经理,高韬、 张山峰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刚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16.3 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符合当时适用 的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最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4) 发行人共有 3 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其职权范 围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17.1 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成员执行 的主要税种及中国境内适用的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按 17%(2018 年 5 月 1 日之 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6%、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2 增值税 应税收入 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 税;出口货物享受“免、退” 7-7-18-108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政策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计流转税 7% 4 教育费附加 应计流转税 3%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计流转税 2%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执行的前述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17.2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如下: 17.2.1 税收优惠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三条的规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3000369),有效期为三年。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联合颁布,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联合颁布,并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 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a) 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发行 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及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长国 税通[2016]2808 号]),发行人就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b)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深国税龙布减免备[2015]0413 号),海翼科 技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就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c)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国税南通[2017]20171130174405204865 号),海翼智新就其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7-7-18-109 17.2.2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享受的单项金额超 过 20 万元的财政补贴如下: (1)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印发的《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8 年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计划(第 三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8]77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 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84.64 万元。 (2)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印发的《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计划(第 五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7]128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 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633.82 万元。 (3) 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联 合发布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 2017 年移动互 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 500 万元。 (4)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与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湖 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7 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发 展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通知)》(湘财外指[2016]105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电子商务资金 400 万元。 (5)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度跨境 电商发展资金的通知》(长财外指[2018]39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 2017 年度跨 境电商发展资金 268.6 万元。 (6)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关 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沙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于 2017 年获得“2016 年《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资金”149.79 万元。 (7)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印 发的《关于下达省“100 个重大产品创新”项目(2018 年第四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 的通知》(长财企指[2018]81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130 万元。 (8)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高新区金融办给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奖励资金拨付的 证明》,发行人于 2016 年获得“2016 年区级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补助资金”80 万 7-7-18-110 元。 (9)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湖 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6 年湖南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中央 资金支持项目的公示》及湖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湖南省 2016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业务支持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50 万元。 (10)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7 年促进中 小微企业融资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金指[2017]9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融资 补助资金 50 万元。 (11)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2017 年度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12) 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2016 年度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长发改高技[2017]207 号)、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6 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投资计划 的通知》(长发改高技[2017]378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补助资金 50 万元。 (13)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7 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14) 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联 合发布的《关于 2018 年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第一批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15)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长沙市开放 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部分 第一批)扶持方案的公示》及长沙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2018 年长沙 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转型资金(对外贸易部分第一批)”扶持资金 50 万元。 (16)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8 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 年度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47 万元。 (17)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8 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电子商务 资金 45 万元。 7-7-18-111 (18)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湖南省开放 型经济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服务贸易部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及长沙市 商务局服务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2018 年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服务贸易部分)”扶持资金 43 万元。 (19)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于 2017 年获得“2016 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展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 33 万 元。 (20)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的《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中电软件园 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7]187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 项目资金 30 万元。 (21)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印发的《关 于下达长沙市 2017 年第六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长财企指[2017]125 号), 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项目经费 25 万元。 (22) 根据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长沙市 2017 年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25 万元。 (23)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联合发布的《湖 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6 年度第一批电子商务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 示》,发行人于 2016 年获得电子商务资金 20 万元。 (24)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6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首批)扶持方案的公示》及长沙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6 年获得“2016 年中央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营销网络建设)”20 万元。 (25)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关 于下达 2016 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中电软件园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长高新 管发[2016]149 号),发行人于 2016 年获得建设专项项目资金 20 万元。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不违反中国法律的 规定。 17.3 遵守税收法规的情况 根据《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为主要上市集团境 内成员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税务违 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7-7-18-112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8.1 遵守环境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在业务活动中未发生重大 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 处罚的情况。 十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9.1 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长沙总部运营管理建设和升级项目和补充营 运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认真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后,不会产生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 人主营业务。 19.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获得的核准 经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核准情况如下: 19.2.1 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编号为深南山发改备 案[2019]0033 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深圳市南山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性备案回执》,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告知性 备案,备案号为:BANSBGB-201950027。 19.2.2 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编号为长高 新管发计[2019]43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备案证明》, 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 编号为长高新环评[2019]14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 7-7-18-113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 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实施建设。 19.2.3 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编号为长高 新管发计[2019]46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备案 证明》,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 成备案,取得了备案回执,备案号:20194301000200000106。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根据相应的进度获得 了核准或备案。 19.3 募集资金出现不足或余额的处理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主营 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如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19.4 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项目由发行人自行投入,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 19.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 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 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涉及如下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1.1 ZAGG & MOPHIE 诉讼 2017 年 12 月 18 日,ZAGG INC 和 MOPHIE,INC.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 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发行人子公司 Anker HK 以及 Fantasia USA 的相关产品 7-7-18-114 分别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8971039,专利名称为“Battery Pack, Holster, and Extendible Processing and Interface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 、 专 利 号 为 9077013,专利名称为“Battery Pack, Holster, and Extendible Processing and Interface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专利号为 9088028,专利名称为“Battery Pack, Holster, and Extendible Processing and Interface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专利号为 9088029,专利名称为“Battery Pack, Holster, and Extendible Processing and Interface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专利号为 9172070,专利名称为“Battery Pack, Holster, and Extendible Processing and Interface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专利号为 9406913,专利名称为“Battery Case for Mobile Devices” 的 6 项专利权,因此要求 判令 Anker HK 以及 Fantasia USA 停止侵权并赔偿不低于销售前述侵权产品的合理 许可费用及诉讼费用等(“ZAGG & MOPHIE 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ZAGG & MOPHIE 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诉讼双方正在积极协商和解事宜,且 ZAGG & MOPHIE 诉讼的涉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且涉诉产品已于 2018 年 6 月停 止销售,日后亦不会继续销售。因此,即使发行人在 ZAGG & MOPHIE 诉讼中败 诉,基于赔偿金额较小,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导致重大风险。 21.2 Magnacharge 诉讼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美国时间)通过 BizFilings 系 统收到一家美国公司 Magnacharge LLC 发起的起诉文件。Magnacharge LLC 以发行 人销售的 Anker 无线充电标准 QI 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US7417402 的专 利权为由起诉发行人子公司 Anker HK、Fantasia USA 以及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已注销),要求判令前述发行人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赔偿其相关损 失、声明本案为 35 U.S.C.§285 的特例、赔偿其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法庭认为 公平及合理的进一步救济(“Magnacharge 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Magnacharge 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诉讼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且 Magnacharge 诉讼的涉 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因此,即使发行人在 Magnacharge 诉讼 中败诉,基于赔偿金额较小,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3 Philip & Duncan 诉讼 2018 年 12 月 6 日,美国居民 Philip Brady 和 Duncan Smith(作为原告,并意 愿代表其他适格原告)于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推定集体诉讼。原告 通过亚马逊购买了被告(包括 Anker HK、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已注销)、 7-7-18-115 Fantasia USA 和 PML US)生产销售的充电宝产品(Power Banks),诉称其认为该 等充电宝所标识的容量(分别为 5200mAh、20100mAh)低于其实际测出来的容量 3285mAh、12088mAh,因此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及对于产品保证 条款的违反,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及利息等(“Philip& Duncan 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Philip & Duncan 诉讼目前仍在初级审理阶段 (原告尚未向法院申请批准其作为集体诉讼),发行人已聘请律师参与诉讼。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驳回起诉请求。 根据发行人就 Philip & Duncan 诉讼聘请的诉讼律师出具的说明,其认为,在 原告申请将 Philip & Duncan 诉讼确认为集体诉讼且获得法院认可前,Philip & Duncan 诉讼仍将以一个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非集体诉讼模式)的方式进行,且其 认为法院认定该诉讼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其认为,发行人有较强的 抗辩事由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且无法确认为集体诉讼,该诉讼对于发行人 的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1.4 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 2018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 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超人科技公司”)、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 盾品牌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电”)提起诉讼,主张超人 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并要求判令:(1)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投诉、恶意警告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2)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 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3)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赔偿发行 人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4) 深圳顺电恢复对发行人产 品的销售;(5)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确认不正 当竞争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受理该案件。 根据发行人就前述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聘请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不正当竞争诉讼意见书”),其认为“发行人起诉超人科技公司和商盾品牌公司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有一定法律依据,发行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有较大 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正当竞争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21.5 确认不侵权诉讼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以确认不侵权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超人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 发行人对 ANKER 品牌(“涉案标 识”)享有合法在先权利、涉案标识在涉案产品上的使用系合法使用,不侵犯超人 科技公司拥有的注册号为 22027712A 、14613657 的涉案商标(“涉案商标”);(2) 超 7-7-18-116 人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涉案商标权进行侵权投诉、侵权警告等行为;(3) 超人科 技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影响;(4) 超人科技公司赔偿发行人因其侵权投诉等行为遭受 的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5) 超人科技公司承担该案诉讼 费(“确认不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受理 该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2018)湘 01 民初 5490 号民事裁定书,因确认不侵权诉讼中的涉案商标已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被提起无效 宣告申请并获得受理,该案审理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其裁 定该案中止诉讼。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上述商标对应的产品为 USB 数据线,不属于公司的核 心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且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21.4 所述,公 司亦就该等涉案商标向超人科技公司提起确认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诉,根据不正 当竞争诉讼意见书,其认为“发行人起诉超人科技公司和商盾品牌公司构成不正当 竞争的请求,有一定法律依据,发行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有较大可能得到法 院的支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确认不侵权诉讼尚在中止诉讼的状态。 21.6 保险理赔诉讼 2018 年 10 月 3 日,State Farm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一家保险公司) 向 4 名被告(包括 Anker Innovations, Ltd.及已注销子公司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提起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原告在诉讼文件中声称其投保人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因购买的 USB 数据线及转换口问题导致其住宅着火,原告因此向其支 付了保险理赔款。基于该等 USB 数据线带有 Anker 标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其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287,420.92 美元及利息/费用(“保险理赔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保险理赔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就保险理赔诉讼所涉产品购买保险,且该等保 险可涵盖诉讼请求赔偿范围。基于前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保险理赔诉讼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7 Sovereign 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了解到 Sovereign Peak Ventures, LLC 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以相关产品(T1013 球泡灯)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6,577,073 及 7,204,607 的 2 项专利权为由向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其注销子公司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要求判令发行人及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侵犯其专 利权、赔偿其相关损失、声明该案为 35 U.S.C.§285 的特例、并支付其合理的律 师费、费用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公平及合理的进一步救济(“Sovereign 诉讼”)。 7-7-18-11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依法送 达的关于 Sovereign 诉讼的任何司法文书,发行人将在收悉根据《海牙送达公约》 等规定依法送达的 Sovereign 诉讼司法文书后,根据 Sovereign 诉讼的具体情况, 决定后续应诉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Sovereign 诉讼的涉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较 小。因此,即使发行人后续在 Sovereign 诉讼中败诉,基于赔偿金额较小,该等诉 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8 结论 (1) 除前述第 21.1 条至第 21.7 条所披露案件外,不存在针对上市集团成员的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 如第 21.1 条至第 21.7 条所述,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3) 不存在针对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 不存在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 分(“本所报告内容”),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容与《法律意见 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所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三、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3.1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2016 年 9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7286 号),同 意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股票代码为 839473。挂牌期间,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运作, 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受到股转系统的任何处罚。 挂牌期间,发行人三次增资发行股份,发行人的股份发生了 4 次转让,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8 条、第 7.1.9 条、第 7.1.10 条、第 7.1.11 条、第 7.1.12 条、 第 7.1.13 条和第 7.1.14 条。 7-7-18-118 2018 年 7 月 2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635 号),同 意发行人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公司运作 规范,未受到股转系统的任何处罚,发行人终止挂牌的情形合法合规。 23.2 发行人劳动保障相关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境 内成员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的情况。 基于下述理由,本所认为,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存在的上述情况应不存在重大法 律风险,不会对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公司说明及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所在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未因上述原因而受到政府 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2) 就上述情况,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和贺丽女士出具了承诺函, 承诺如下:若公司(包括其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自设立之日起至 存续期间存在任何漏缴、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瑕疵缴纳行为而 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上述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的瑕疵缴纳行为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 遭受任何损失。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7-7-18-11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胡基 __________________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年 月 日 7-7-18-120 附件一: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期限 1 Anker HK 10096254 9 2013.01.07-2023.01.06 2 Anker HK 16735788 9 2016.06.21-2026.06.20 3 Anker HK 16735789 9 2016.06.21-2026.06.20 4 Anker HK 16735791 9 2016.06.21-2026.06.20 5 Anker HK 17201870 9 2016.08.28-2026.08.27 6 Anker HK 17201872 9 2016.08.28-2026.08.27 7 Anker HK 19077763 9 2017.03.14-2027.03.13 8 Anker HK 19652662 9 2017.05.28-2027.05.27 9 Anker HK 19652924 42 2017.05.28-2027.05.27 10 Anker HK 19077762 9 2017.06.07-2027.06.06 11 Anker HK 19652710 7 2017.06.07-2027.06.06 12 Anker HK 19652674 7 2017.06.07-2027.06.06 13 Anker HK 19652530 35 2017.06.07-2027.06.06 14 Anker HK 19658093 40 2017.06.07-2027.06.06 15 Anker HK 19658094 40 2017.06.07-2027.06.06 16 Anker HK 19870721 9 2017.06.21-2027.06.20 17 Anker HK 19870714 11 2017.06.21-2027.06.20 18 Anker HK 19870675 9 2017.06.21-2027.06.20 19 Anker HK 19870636 9 2017.06.21-2027.06.20 20 Anker HK 19870507 11 2017.06.21-2027.06.20 21 Anker HK 19870431 21 2017.06.21-2027.06.20 22 Anker HK 19870400 21 2017.06.21-2027.06.20 23 Anker HK 19870360 21 2017.06.21-2027.06.20 24 Anker HK 19870220 7 2017.06.21-2027.06.20 25 Anker HK 19870191 7 2017.06.21-2027.06.20 7-7-18-121 序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期限 26 Anker HK 19870448 11 2017.06.28-2027.06.27 27 Anker HK 19870225 7 2017.06.28-2027.06.27 28 Anker HK 20179104 21 2017.07.21-2027.07.20 29 Anker HK 20178962 9 2017.07.21-2027.07.20 30 Anker HK 20178675 11 2017.07.21-2027.07.20 31 Anker HK 20178599 11 2017.07.21-2027.07.20 32 Anker HK 20178271 11 2017.07.21-2027.07.20 33 Anker HK 20178226 7 2017.07.21-2027.07.20 34 Anker HK 20178033 7 2017.07.21-2027.07.20 35 Anker HK 20177988 7 2017.07.21-2027.07.20 36 Anker HK 19652391 35 2017.08.21-2027.08.20 37 Anker HK 20178663 9 2017.10.07-2027.10.06 38 Anker HK 20179143 21 2017.10.07-2027.10.06 39 Anker HK 20179101 21 2017.10.07-2027.10.06 40 Anker HK 21058775 9 2017.10.14-2027.10.13 41 Anker HK 21058732 9 2017.10.21-2027.10.20 42 Anker HK 21058623 9 2017.10.21-2027.10.20 43 Anker HK 21534751 7 2017.11.28-2027.11.27 44 Anker HK 21535046 21 2017.11.28-2027.11.27 7-7-18-122 序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期限 45 Anker HK 21534925 21 2017.11.28-2027.11.27 46 Anker HK 21534849 11 2017.11.28-2027.11.27 47 Anker HK 21534791 11 2017.11.28-2027.11.27 48 Anker HK 21534662 7 2017.11.28-2027.11.27 49 Anker HK 21534507 42 2017.11.28-2027.11.27 50 Anker HK 21534476 42 2017.11.28-2027.11.27 51 Anker HK 21534463 42 2017.11.28-2027.11.27 52 Anker HK 21534430 42 2017.11.28-2027.11.27 53 Anker HK 21534363 42 2017.11.28-2027.11.27 54 Anker HK 21532087 9 2017.11.28-2027.11.27 55 Anker HK 21531856 9 2017.11.28-2027.11.27 56 Anker HK 21531850 9 2017.11.28-2027.11.27 57 Anker HK 21531673 9 2017.11.28-2027.11.27 58 Anker HK 20389968A 9 2017.12.21-2027.12.20 59 Anker HK 20389643 7 2017.12.28-2027.11.27 60 Anker HK 21531945 9 2018.01.14-2028.01.13 61 Anker HK 22930931A 9 2018.03.21-2028.03.20 62 Anker HK 25174958 9 2018.07.07-2028.07.06 63 Anker HK 25171823 18 2018.07.07-2028.07.06 64 Anker HK 25762304 7 2018.08.07-2028.08.06 65 Anker HK 25859353 9 2018.08.07-2028.08.06 66 Anker HK 25980517 38 2018.08.14-2028.08.13 67 Anker HK 26097172 12 2018.09.21-2028.09.20 7-7-18-123 序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期限 68 Anker HK 26100799 9 2018.09.21-2028.09.20 69 Anker HK 26102956 12 2018.09.21-2028.09.20 70 Anker HK 26085377 9 2018.09.21-2028.09.20 71 Anker HK 26819398 9 2018.09.21-2028.09.20 72 Anker HK 27881148A 8 2018.12.07-2028.12.06 73 Anker HK 27881143 14 2018.12.07-2028.12.06 74 Anker HK 27881132 37 2018.12.14-2028.12.13 75 Anker HK 27881133 36 2018.12.14-2028.12.13 76 Anker HK 27881125 45 2018.12.14-2028.12.13 77 Anker HK 27881146 10 2018.12.14-2028.12.13 78 Anker HK 28235195 45 2018.12.14-2028.12.13 79 Anker HK 28240651 10 2018.12.14-2028.12.13 80 Anker HK 28764405 9 2018.12.14-2028.12.13 81 Anker HK 29049019 9 2018.12.21-2028.12.20 82 Anker HK 29145618 34 2018.12.21-2028.12.20 83 Anker HK 28851068 10 2018.12.28-2028.12.27 84 Anker HK 28984339 9 2018.12.28-2028.12.27 85 Anker HK 29141532 34 2018.12.28-2028.12.27 86 发行人 22747368 12 2018.02.21-2028.02.20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第 62-63 项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遗失。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Anker HK 为前述商标的权利人。 7-7-18-124 附件二: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2018.02.08- 1. SweatGuard 中国香港 Anker HK 9 304427299 2028.02.08 2018.10.08- 2. WAVEBOOST 韩国 Anker HK 9 40-1404149 2028.10.08 2018.09.03- 3. EUFYCAM 沙特阿拉伯 Anker HK 9 1439027952 2028.05.14 2018.02.15- 4. POWERWAVE 新加坡 Anker HK 9 40201802928R 2028.02.15 2018.02.15- 5. WAVEBOOST 新加坡 Anker HK 9 40201802926S 2028.02.15 2017.07.11- 6. ANKER 巴西 发行人 9 840851316 2027.07.11 ANKER3.0(ANK 2017.07.11- 7. ER & Lightning 巴西 发行人 9 840851308 2027.07.11 Bolt Logo) ANKER2.0(ANK 2017.04.07- 8. ER logo with 智利 Anker HK 9 1243258 2027.04.07 blue in letter A) 2018.05.24- 9. eufy (stylized) 秘鲁 Anker HK 8,9 20440 2028.05.24 2018.08.30- 10. NEBULA 玻利维亚 Anker HK 9 181579-C 2028.08.30 2018.04.06- 11. SOUNDCORE 秘鲁 Anker HK 9 263217 2028.04.06 2018.09.04- 12. SOUNDCORE 智利 Anker HK 9 1279085 2028.09.04 2018.08.31- 13. SOUNDCORE 玻利维亚 Anker HK 9 181689-C 2028.08.31 Anker 2018.2.22- 14. Innovations & 沙特阿拉伯 Anker HK 7 1439012475 2027.11.03 Circles Design 2018.01.23- 15. SOUNDCORE 新西兰 Anker HK 9 1085207 2028.01.23 2018.01.26- 16. SOUNDCORE 墨西哥 Anker HK 9 1871111 2028.01.26 2018.01.22- 17. SOUNDCORE 澳大利亚 Anker HK 9 1901689 2028.01.22 EUFY 2018.09.03- 18. 沙特阿拉伯 Anker HK 9 1439027950 SECURITY 2028.05.14 ROAV & circle 申请日: 19. 缅甸 发行人 12 4/14543/2017 (Stylized) 2017.12.17 申请日: 20. ROAV 缅甸 发行人 38 4/14538/2017 2017.12.17 申请日: 21. ROAV 缅甸 发行人 12 4/14537/2017 2017.12.17 申请日: 22. ROAV VIVA 缅甸 发行人 38 4/14541/2017 2017.12.17 申请日: 23. ROAV VIVA 缅甸 发行人 12 4/14540/2017 2017.12.17 ZOLO & Curved 2018.01.08- 24.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9 1439009259 Lines Design 2027.09.19 25. SOUNDCORE 土耳其 Anker HK 9 2017/113151 2017.12.12- 7-7-18-125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2027.12.12 2017.12.24- 26. SOUNDCORE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9 1439008201 2027.09.04 2017.11.03- 27. EUFY 新西兰 Anker HK 9 1079987 2027.11.03 2017.11.03- 28. EUFY 澳大利亚 Anker HK 9 1884943 2027.11.03 ANKER3.0(ANK 2017.11.22- 29. ER & Lightning 格鲁吉亚 Anker HK 9 M 29104 2027.11.22 Bolt Logo) 申请日: 30. ROAV VIVA 缅甸 发行人 9 4/14539/2017 2017.12.18 ROAV & circle 申请日: 31. 缅甸 发行人 9 4/14542/2017 (Stylized) 2017.12.17 申请日: 32. ROAV 缅甸 发行人 9 4/14536/2017 2017.12.17 2018.05.29- 33. ZOLO 哥伦比亚 Anker HK 9 594638 2028.05.29 2017.07.21- 34. ANKER 土耳其 Anker HK 9 2017/65760 2027.07.21 阿拉伯联合酋 2017.06.07- 35. eufy (stylized) 发行人 11 274645 长国 2027.06.07 阿拉伯联合酋 2017.06.07- 36. eufy (stylized) 发行人 10 274644 长国 2027.06.07 阿拉伯联合酋 2017.06.07- 37. eufy (stylized) 发行人 9 274643 长国 2027.06.07 阿拉伯联合酋 2017.06.07- 38. eufy (stylized) 发行人 7 274642 长国 2027.06.07 2017.06.13- 39. eufy (stylized)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11 1438021378 2027.02.22 2017.06.13- 40. eufy (stylized)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10 1438021377 2027.02.22 2017.06.11- 41. eufy (stylized)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9 1438021253 2027.02.20 2017.06.11- 42. eufy (stylized) 沙特阿拉伯 发行人 7 1438021252 2027.02.20 7,9,1 2017.08.22- 43. eufy (stylized) 秘鲁 Anker HK 17572 0,11 2027.08.22 2017.06.09- 44.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Anker HK 11 1809191 2027.06.09 2017.06.04- 45.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Anker HK 10 1807788 2027.06.04 2017.06.09- 46.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Anker HK 9 1809994 2027.06.09 2017.06.09- 47.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Anker HK 7 1809190 2027.06.09 2017.06.11- 48.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Anker HK 11 159445 2027.06.11 2017.06.11- 49.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Anker HK 10 159444 2027.06.11 2017.06.11- 50.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Anker HK 9 159443 2027.06.11 2017.06.11-202 51.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Anker HK 7 159442 7.06.11 52. eufy (stylized) 印度 发行人 7,9,1 3563067 2017.06.03- 7-7-18-126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0,11 2027.06.03 7,9,1 2018.02.01- 53. eufy (stylized) 哥伦比亚 Anker HK 584356 0,11 2028.02.01 7,9,1 2018.01.10- 54. eufy (stylized) 智利 Anker HK 1267279 0,11 2028.01.10 7,9,1 2017.06.02- 55. eufy (stylized) 澳大利亚 Anker HK 1849253 0,11 2027.06.02 2018.11.06- 56.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发行人 9 2.963.889 2028.11.06 2018.11.06- 57.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发行人 7 2.963.888 2028.11.06 ANKER3.0(ANK 多明尼加共和 2017.09.15- 58. ER & Lightning Anker HK 9 242995 Bolt Logo) 国 2027.09.15 ANKER3.0(ANK 2017.05.03- 59. ER & Lightning 新西兰 Anker HK 9 1065772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3- 60. ER & Lightning 澳大利亚 Anker HK 9 1841928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18- 61. ER & Lightning 新加坡 Anker HK 9 40201709070R 2027.05.18 Bolt Logo) ANKER3.0(ANK 申请日: 62. ER & Lightning 缅甸 发行人 9 4/9590/2017 Bolt Logo) 2017.08.18 ANKER3.0(ANK 2018.02.16- 63. ER & Lightning 老挝 发行人 9 40519 2028.02.16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31- 64. ER & Lightning 柬埔寨 发行人 9 KH/67012/18 2027.05.31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12.01- 65. ER & Lightning 中国台湾 Anker HK 9 1883228 2027.11.30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8.06.22- 66. ER & Lightning 韩国 Anker HK 9 40-1370697 2028.06.22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8.01.09- 67. ER & Lightning 玻利维亚 发行人 9 177349-C 2028.01.09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11.30- 68. ER & Lightning 秘鲁 Anker HK 9 258363 2027.11.30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12.11- 69. ER & Lightning 智利 Anker HK 9 1265259 2027.12.11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2- 70. ER & Lightning 哈萨克斯坦 Anker HK 9 58111 2027.05.02 Bolt Logo) ANKER3.0 (ANKER & 2017.05.05-202 71. 白俄罗斯 Anker HK 9 63403 Lightning Bolt 7.05.05 Logo) ANKER3.0(ANK 2017.05.03- 72. 俄罗斯联邦 发行人 9 645531 ER & Lightning 2027.05.03 7-7-18-127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4- 73. ER & Lightning 波黑 Anker HK 9 BAZ1720179 2027.05.04 Bolt Logo) ANKER & 2017.05.04- 74. Lightning Bolt 塞尔维亚 Anker HK 9 73976 2027.05.04 Logo ANKER3.0(ANK 2017.05.03- 75. ER & Lightning 阿尔巴尼亚 Anker HK 9 18351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2- 76. ER & Lightning 挪威 Anker HK 9 294282 2027.05.02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6.30- 77. ER & Lightning 冰岛 Anker HK 9 V0104614 2027.06.30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9- 78. ER & Lightning 瑞士 Anker HK 9 706022 2027.05.09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17- 79. ER & Lightning 巴林岛 Anker HK 9 119501 2027.05.17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2- 80. ER & Lightning 摩洛哥 Anker HK 9 184457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11- 81. ER & Lightning 黎巴嫩 Anker HK 9 179606 2032.05.11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3- 82. ER & Lightning 阿曼 Anker HK 9 109865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7- 83. ER & Lightning 卡塔尔 Anker HK 9 114314 2027.05.07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3- 84. ER & Lightning 以色列 Anker HK 9 294002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阿拉伯联合酋 2017.05.03- 85. ER & Lightning 发行人 9 272658 Bolt Logo) 长国 2027.05.03 ANKER3.0(ANK 2017.05.03- 86. ER & Lightning 科威特 Anker HK 9 154731 2027.05.03 Bolt Logo) ANKER3.0(ANK 2017.05.04- 87. ER & Lightning 约旦 发行人 9 153574 2027.05.04 Bolt Logo0 ANKER3.0(ANK 2017.05.02- 88. ER & Lightning 土耳其 Anker HK 9 2017/40053 2027.05.02 Bolt Logo) ANKER2.0(ANK 7,8,9, 2017.01.30- 89. ER logo with blue 摩洛哥 Anker HK 181777 11 2027.02.01 in letter A) 7,8,9, 2017.01.30- 90. ANKER 摩洛哥 Anker HK 181775 11 2027.02.01 7,8,9, 4/2016/0050519 2017.01.19- 91. ANKER 菲律宾 Anker HK 11 3 2027.01.19 7-7-18-128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7,9, 2017.11.02- 92. eufy(stylized) 菲律宾 Anker HK 10, 4/2017/008682 2027.11.02 11 2016.09.20- 93. ANKER 也门 发行人 11 76307 2026.09.20 2016.09.20- 94. ANKER 也门 发行人 9 76619 2026.09.20 2016.09.20- 95. ANKER 也门 发行人 7 76309 2026.09.20 7,8,9, 2016.11.11- 96. ANKER 黎巴嫩 Anker HK 176651 11 2031.11.11 7,8,9, 2016.10.06- 97. ANKER 乌克兰 Anker HK 249560 11 2026.10.06 7,8,9, 2016.09.08- 98. ANKER 新西兰 Anker HK 1050453 11 2026.09.08 2016.10.18- 99. ANKER 阿曼 Anker HK 7 105235 2026.10.18 2016.10.17- 100. ANKER 卡塔尔 Anker HK 11 109401 2026.10.17 2016.10.17- 101. ANKER 卡塔尔 Anker HK 9 109400 2026.10.17 2016.10.17- 102. ANKER 卡塔尔 Anker HK 8 109399 2026.10.17 2016.10.17- 103. ANKER 卡塔尔 Anker HK 7 109398 2026.10.17 7,8,9, 2016.09.14- 104. ANKER 以色列 Anker HK 287867 11 2026.09.14 2017.11.07- 105. ANKER 加拿大 Anker HK 9 TMA984408 2032.11.07 2016.12.02- 106. ANKER 阿根廷 发行人 9 2854509 2026.12.02 2015.12.17-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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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e 日本 Anker HK 11 5882825 号 2026.10.07 7,8,9, 商標登録第 2016.09.16- 194. Eufy 日本 Anker HK 11 5882826 号 2026.09.16 195. ankerbox 日本 Anker HK 9,37, 商標登録第 2016.09.16- 7-7-18-132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38,42 5906065 号 2026.09.16 9,37, 商標登録第 2016.12.16- 196. powershare 日本 Anker HK 38,42 5906064 号 2026.12.16 商標登録第 2016.12.16- 197. soundcore 日本 Anker HK 9 5872216 号 2026.12.16 商標登録第 2016.08.05- 198. slimshell 日本 Anker HK 9 5875317 号 2026.08.05 商標登録第 2016.08.19- 199. MultiProtect+logo 日本 Anker HK 9 5801691 号 2026.08.19 VoltageBoost+log 商標登録第 2015.10.23- 200. 日本 Anker HK 9 o 5797237 号 2025.10.23 商標登録第 2015.10.02-202 201. ANKER2.0 日本 Anker HK 9 5814202 号 5.10.02 商標登録第 2015.12.18- 202. PowerDrive 日本 Anker HK 9 5817951 号 2025.12.18 商標登録第 2016.01.08- 203. PowerPort 日本 Anker HK 9 5812962 号 2026.01.08 商標登録第 2015.12.11- 204. PowerCore 日本 Anker HK 9 5812961 号 2025.12.11 商標登録第 2015.12.11- 205. ZOLO 日本 Anker HK 9 5739555 号 2025.12.11 9,35, 商標登録第 2015.02.06- 206. Anker 日本 Anker HK 37,42 5645579 号 2025.02.06 2018.06.07- 207. EUFYCAM 欧盟 Anker HK 9 17913581 2028.06.07 EUFY 2018.01.15- 208. 欧盟 Anker HK 9 17687823 SECURITY 2028.01.15 SWEATGUARD( 2018.02.01- 209. 欧盟 Anker HK 9 17762451 EU) 2028.02.01 2018.02.06- 210. JOUZ 欧盟 Anker HK 9,34 17782624 2028.02.06 IQ & Lightning 2014.06.16- 211. 欧盟 Anker HK 9 13000617 Bolt Design 2024.06.16 2014.06.16- 212. POWERIQ 欧盟 Anker HK 9 13000526 2024.06.16 POWER IQ & 2014.06.16- 213. Lightning Bolt 欧盟 Anker HK 9 13000559 2024.06.16 design 7,9,3 2021.10.21- 214. ANKER 欧盟 Anker HK 10358406 5 2021.10.21 2018.02.06- 215. JOUZ 欧盟 Anker HK 9,34 17944525 2028.02.06 2017.11.01- 216. EUFY 欧盟 Anker HK 9 17421397 2027.11.01 2017.10.27- 217. TOTALTOUCH 欧盟 Anker HK 9,38 17403312 2027.10.27 ROAV & circle 2017.10.24- 218. 欧盟 Anker HK 9,38 17381732 (Stylized) 2027.10.24 2017.10.24- 219. ROAV 欧盟 Anker HK 9,38 17383993 2027.10.24 2017.10.24- 220. ROAV VIVA 欧盟 Anker HK 9 17388026 2027.10.24 221. EUFYLIFE 欧盟 Anker HK 7,9,1 17376096 2017.10.20- 7-7-18-133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1 2027.10.20 7,9,1 2017.10.20- 222. EUFYHOME 欧盟 Anker HK 17376013 1 2027.10.20 2017.09.19- 223. K logo in hexagon 欧盟 Anker HK 9 17221169 2027.09.19 EUFY 2017.09.19- 224. 欧盟 Anker HK 7 17228255 ROBOVAC 2027.09.19 2017.09.14- 225. GRIPFIT 欧盟 Anker HK 9 17209991 2027.09.14 ROAV & circle 2017.08.25- 226. 欧盟 Anker HK 9 17147786 (Stylized) 2027.08.25 2017.08.25- 227. ROAV 欧盟 Anker HK 9 17147778 2027.08.25 2017.07.26- 228. EURUS 欧盟 Anker HK 9 17035791 2027.07.26 ZOLO & Curved 2017.07.12- 229. 欧盟 Anker HK 9 16973711 Lines Design 2027.07.12 2017.06.01- 230. KARAPAX 欧盟 Anker HK 9 16788771 2027.06.01 2017.05.31- 231. eufy (stylized) 欧盟 Anker HK 9,10 16786394 2027.05.31 ANKER & 2017.04.28- 232. Lightning Bolt 欧盟 Anker HK 9 16664112 2027.04.28 Logo in Color ANKER & 2017.04.28- 233. Lightning Bolt 欧盟 Anker HK 9 16662355 2027.04.28 Logo 2017.03.20- 234. EUFY GENIE 欧盟 Anker HK 9,38 16490971 2027.03.20 2017.03.13- 235. ACTIX 欧盟 Anker HK 9 16457483 2027.03.13 2017.03.13- 236. ANTRA 欧盟 Anker HK 9 16457525 2027.03.13 DOUBLEDEFEN 2017.02.21- 237. 欧盟 Anker HK 9 16397119 CE 2027.02.21 ANKER BASS 2017.02.17- 238. 欧盟 Anker HK 9 16380347 UP 2027.02.17 9,11, 12,14 2017.02.22- 239. BOLDER 欧盟 Anker HK 16395881 ,18,2 2027.02.22 1,22 PowerCore (upper 7,11, 2017.01.10- 240. 欧盟 Anker HK 16240749 and lower case) 12 2027.01.10 ROAV SMART 2016.12.07- 241. DRIVING 欧盟 Anker HK 9 16142713 2026.12.07 SYSTEM 2016.12.07-202 242. ROAV GUARD 欧盟 Anker HK 9 16144701 6.12.07 2016.12.01- 243. NUMOS 欧盟 Anker HK 9 16122467 2026.12.01 2016.12.01- 244. NEBULA 欧盟 Anker HK 9 16128861 2026.12.01 ROAV & circle 2016.09.15-202 245. 欧盟 Anker HK 9 15827058 (Stylized) 6.09.15 ANKER 2016.09.09- 246. 欧盟 Anker HK 9 15820665 POWERLINE 2026.09.09 7-7-18-134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7,8,9, 2016.09.06- 247. ANKER 欧盟 Anker HK 15812101 11 2026.09.06 2016.08.24- 248. ROAV CAM 欧盟 Anker HK 9 15774599 2026.08.24 ROAV 2016.08.24- 249. 欧盟 Anker HK 9 15774581 DASHTOP 2026.08.24 2016.07.29- 250. ROAV 欧盟 Anker HK 9 15709454 2026.07.29 CHARGE FAST, 2016.07.08- 251. 欧盟 Anker HK 9 15626815 LIVE MORE 2026.07.08 2016.07.08- 252. PLEI 欧盟 Anker HK 9 15631062 2026.07.08 2016.07.08- 253. NEBULA 欧盟 Anker HK 9 15631071 2026.07.08 2016.07.08- 254. NEXSTA 欧盟 Anker HK 9 15628969 2026.07.08 7,8,9, 2016.05.10-202 255. eufy (stylized) 欧盟 Anker HK 15419161 11 6.05.10 7,8,9, 2016.04.28- 256. ZOLO 欧盟 Anker HK 15386832 11 2026.04.28 9,35, 36,37 2016.04.26- 257. ANKER BOX 欧盟 Anker HK 15377997 ,40,4 2026.04.26 1,42 7,8,9, 2016.04.22- 258. EUFY 欧盟 Anker HK 15370141 11 2026.04.22 7,8,9, 2016.04.22- 259. DOMIE 欧盟 Anker HK 15370133 11 2026.04.22 2016.03.16- 260. SOUNDCORE 欧盟 Anker HK 9 15223712 2026.03.16 ANKER 2016.02.25- 261. 欧盟 Anker HK 9 15147564 POWERDRIVE 2026.02.25 2016.02.24- 262. SOUNDCORE 欧盟 Anker HK 9 15145196 2026.02.24 MultiProtect & 2015.11.30- 263. 欧盟 Anker HK 9 14863039 Shield Device 2025.11.30 VoltageBoost & Arrow & 2015.06.24- 264. 欧盟 Anker HK 9 14296677 Lightning Bolt in 2025.06.24 Circle PowerCore (upper 2015.040.9- 265. 欧盟 Anker HK 9 13924295 and lower case) 2025.040.9 2015.04.08- 266. PowerHouse 欧盟 Anker HK 9 13922042 2025.04.08 2015.04.08- 267. PowerPort 欧盟 Anker HK 9 13922026 2025.04.08 Anker Logo in 2015.02.24- 268. 欧盟 Anker HK 9 13767041 Color 2025.02.24 ANKER logo with 2014.09.12- 269. 欧盟 Anker HK 9 13254164 blue in letter A 2024.09.12 2014.05.30- 270. ZOLO 欧盟 Anker HK 9 12925764 2024.05.30 2018.01.11- 271. BOOSTIQ 欧盟 Anker HK 7 17677311 2028.01.11 2018.01.24- 272. WAVEBOOST 欧盟 Anker HK 9 17730219 2028.01.24 7-7-18-135 序号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2018.01.24- 273. POWERWAVE 欧盟 Anker HK 9 17730227 2028.01.24 7-7-18-136 附件三: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1 湖南海翼有限 多功能移动电源 ZL201320328920.7 2013.06.08 实用新型 2 湖南海翼有限 一种车载支架 ZL201420314619.5 2014.06.13 实用新型 3 湖南海翼有限 一种移动电源 ZL201420319261.5 2014.06.16 实用新型 充电器及其交流-直流 4 湖南海翼有限 转换模组和直流-直流 ZL201520230436.X 2015.04.16 实用新型 转换模组 一种 USB 充电保护电路 5 发行人 ZL201520588207.5 2015.08.06 实用新型 及 USB 充电器 一种指示灯结构、电子 6 发行人 ZL201520594403.3 2015.08.07 实用新型 产品及车载充电器 7 发行人 一种贴膜定位器 ZL201520939942.6 2015.11.23 实用新型 一种倒相管及倒相式音 8 发行人 ZL201520978401.4 2015.12.01 实用新型 箱 一种充电器线性线损补 9 发行人 ZL201520979503.8 2015.12.01 实用新型 偿电路 10 发行人 一种插头及其充电器 ZL201620036890.6 2016.01.15 实用新型 11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620051579.9 2016.01.19 实用新型 12 发行人 一种线材 ZL201620096950.3 2016.02.02 实用新型 13 发行人 一种充电器 ZL201620143917.1 2016.02.25 实用新型 14 发行人 一种自动扫地机 ZL201620188271.9 2016.03.11 实用新型 15 发行人 一种充电器 ZL201620243505.5 2016.03.28 实用新型 16 发行人 一种自动扫地机 ZL201620299629.5 2016.04.11 实用新型 17 发行人 一种音箱 ZL201620295307.3 2016.04.11 实用新型 18 发行人 一种智能电子设备支架 ZL201620473021.X 2016.05.23 实用新型 19 发行人 一种扩音装置 ZL201620825182.0 2016.07.29 实用新型 20 发行人 一种移动电源 ZL201620857544.4 2016.08.09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支撑装置的底 21 发行人 ZL201620887457.3 2016.08.16 实用新型 座 22 发行人 一种数据线头固定装置 ZL201620903137.2 2016.08.18 实用新型 ZL201621039583.X 23 发行人 一种精油添加装置 2016.09.06 实用新型 24 发行人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 ZL201621053675.3 2016.09.13 实用新型 25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621083759.1 2016.09.27 实用新型 耳机套及具有该耳机套 26 发行人 ZL201621083592.9 2016.09.27 实用新型 的耳机 27 发行人 一种防打火电路 ZL201621164832.8 2016.11.01 实用新型 28 发行人 导电线材及其数据线 ZL201621246175.1 2016.11.17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车载设备的电 29 发行人 ZL201621254675.X 2016.11.18 实用新型 源管理系统 30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621382170.1 2016.12.15 实用新型 31 发行人 电子设备支撑装置 ZL201621420342.X 2016.12.22 实用新型 32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720012665.3 2017.01.05 实用新型 折叠式插头及其充电装 33 发行人 ZL201720079196.7 2017.01.20 实用新型 置 支撑组件、支撑壳及电 34 发行人 ZL201720174266.7 2017.02.24 实用新型 子装置 35 发行人 便携式电源 ZL201720229013.5 2017.03.09 实用新型 36 发行人 电子装置保护壳 ZL201720292103.9 2017.03.23 实用新型 7-7-18-13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37 发行人 数据线及车载充电器 ZL201720396773.5 2017.04.14 实用新型 38 发行人 一种智能称及其电路 ZL201720517472.3 2017.05.10 实用新型 39 发行人 一种平视显示器 ZL201720679328.X 2017.06.06 实用新型 电源插座安全门装置及 40 发行人 ZL201720709128.4 2017.06.16 实用新型 其插座 41 发行人 自动扫地装置 ZL201720714986.8 2017.06.19 实用新型 42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20753098.7 2017.06.26 实用新型 一种充电电路及其可穿 43 发行人 ZL201720789538.4 2017.07.01 实用新型 戴电子产品 44 发行人 一种可穿戴电子设备 ZL201720789255.X 2017.07.01 实用新型 45 发行人 一种可穿戴电子设备 ZL201720789519.1 2017.07.01 实用新型 46 发行人 一种无线耳机 ZL201720844154.8 2017.07.12 实用新型 47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720844568.0 2017.07.12 实用新型 48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20861322.4 2017.07.14 实用新型 49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20939017.2 2017.07.28 实用新型 50 发行人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 ZL201720939018.7 2017.07.28 实用新型 一种半桥拓扑结构电源 51 发行人 ZL201721239684.6 2017.09.25 实用新型 电路 52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21362579.1 2017.10.20 实用新型 53 发行人 发光电路 ZL201721536684.2 2017.11.16 实用新型 54 发行人 旋转式遥控器 ZL201721603348.5 2017.11.24 实用新型 摄像装置及电池供电摄 55 发行人 ZL201721764680.X 2017.12.15 实用新型 像机 56 发行人 颈环耳机 ZL201721853219.1 2017.12.26 实用新型 57 发行人 一种颈环蓝牙耳机 ZL201721892323.1 2017.12.28 实用新型 58 发行人 一种手机扩音装置 ZL201721920060.0 2017.12.29 实用新型 59 发行人 一种充电装置 ZL201721923267.3 2017.12.29 实用新型 60 发行人 一种耳塞 ZL201820071095.X 2018.01.16 实用新型 61 发行人 一种交流直流转换装置 ZL201820150035.7 2018.01.29 实用新型 62 发行人 充电电路及其电子装置 ZL201820150766.1 2018.01.29 实用新型 63 发行人 语音装置 ZL201820097719.5 2018.01.29 实用新型 64 发行人 一种按键开关 ZL201820161146.8 2018.01.30 实用新型 65 发行人 背夹电池 ZL201820181011.8 2018.02.01 实用新型 66 发行人 一种无线车载充电器 ZL201820440446.X 2018.03.29 实用新型 67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820440754.2 2018.03.29 实用新型 一种线控组件及线控式 68 发行人 ZL201820465696.9 2018.03.30 实用新型 蓝牙耳机 69 发行人 按键及其耳机 ZL201820497331.4 2018.04.09 实用新型 一种电路板组件以及电 70 发行人 ZL201820738363.9 2018.05.17 实用新型 子设备 71 发行人 一种电子烟 ZL201820771978.1 2018.05.22 实用新型 电源的电流检测电路及 72 发行人 ZL201820776681.4 2018.05.23 实用新型 电源 73 发行人 低温烤烟型电子烟 ZL201820853186.9 2018.06.04 实用新型 耳机的颈挂组件及无线 74 发行人 ZL201820948313.3 2018.06.15 实用新型 耳机 75 发行人 一种电子烟 ZL201821030423.8 2018.06.29 实用新型 76 海翼智新 车载电子设备 ZL201721133858.0 2017.09.04 实用新型 77 海翼智新 安防摄像机及安防系统 ZL201721286896.X 2017.09.30 实用新型 7-7-18-13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78 海翼智新 车载充电器 ZL201820466405.8 2018.04.03 实用新型 支架及具有该支架的电 79 海翼智新 ZL201820466403.9 2018.04.03 实用新型 子设备 80 发行人 充电器(四口 7103) ZL201430012887.7 2014.01.17 外观设计 81 发行人 集线器(七口 3.0 HUB) ZL201430041627.2 2014.03.05 外观设计 82 发行人 车载支架 ZL201430179270.4 2014.06.12 外观设计 83 发行人 支架 ZL201430184574.X 2014.06.16 外观设计 84 发行人 音响(A7910-2) ZL201430393018.3 2014.10.17 外观设计 85 发行人 音响(A7910-3) ZL201430393086.X 2014.10.17 外观设计 86 发行人 音响 ZL201430414741.5 2014.10.28 外观设计 87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430413805.X 2014.10.28 外观设计 88 发行人 蓝牙音箱(9902) ZL201430529539.7 2014.12.16 外观设计 89 发行人 移动电源(A7913+) ZL201530003871.4 2015.01.07 外观设计 90 发行人 充电器(A2124) ZL201530063855.4 2015.03.17 外观设计 91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A2310) ZL201530063717.6 2015.03.17 外观设计 92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A2308) ZL201530070480.4 2015.03.23 外观设计 93 发行人 充电器(A2133) ZL201530116105.9 2015.04.27 外观设计 94 发行人 电源(A1701) ZL201530234376.4 2015.06.30 外观设计 95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A2231) ZL201530230452.4 2015.07.02 外观设计 96 发行人 充电器(A2311) ZL201530243058.4 2015.07.09 外观设计 97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315) ZL201530263167.2 2015.07.21 外观设计 98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107) ZL201530263422.3 2015.07.21 外观设计 99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371) ZL201530263359.3 2015.07.21 外观设计 车用蓝牙接收器 100 发行人 ZL201530311935.7 2015.08.19 外观设计 (A3351) 立体声蓝牙音箱 101 发行人 ZL201530313624.4 2015.08.20 外观设计 (A3102) 102 发行人 排插 ZL201530469063.7 2015.11.20 外观设计 103 发行人 蓝牙耳机 ZL201530489476.1 2015.11.30 外观设计 104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530489571.1 2015.11.30 外观设计 105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510314.1 2015.12.08 外观设计 106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535037.X 2015.12.16 外观设计 107 发行人 音箱 ZL201530535041.6 2015.12.16 外观设计 108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530565227.6 2015.12.30 外观设计 109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630038825.2 2016.02.02 外观设计 110 发行人 自拍杆 ZL201630039769.4 2016.02.03 外观设计 111 发行人 USB 母座 ZL201630043072.4 2016.02.05 外观设计 112 发行人 充电器(A2054) ZL201630043073.9 2016.02.05 外观设计 113 发行人 充电器(A2025) ZL201630043074.3 2016.02.05 外观设计 114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266) ZL201630042960.4 2016.02.05 外观设计 115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A2227) ZL201630043075.8 2016.02.05 外观设计 116 发行人 音箱(A3101) ZL201630052121.0 2016.02.25 外观设计 117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621) ZL201630068348.4 2016.03.11 外观设计 118 发行人 线材收纳套 ZL201630073138.4 2016.03.15 外观设计 119 发行人 音箱(A3142) ZL201630074833.2 2016.03.16 外观设计 120 发行人 加湿器(T3140) ZL201630117427.X 2016.04.11 外观设计 121 发行人 数据线头部(A8183) ZL201630171629.2 2016.05.10 外观设计 122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277) ZL201630184150.2 2016.05.17 外观设计 123 发行人 耳机(A3011) ZL201630197784.1 2016.05.24 外观设计 7-7-18-13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124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A2228) ZL201630226187.7 2016.06.07 外观设计 125 发行人 集线器(A8361) ZL201630228359.4 2016.06.08 外观设计 126 发行人 车载支架固定部(3) ZL201630275846.6 2016.06.24 外观设计 127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2) ZL201630275857.4 2016.06.24 外观设计 128 发行人 车载支架固定部(1) ZL201630275849.X 2016.06.24 外观设计 129 发行人 车载支架固定部(2) ZL201630275847.0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0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3) ZL201630275845.1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1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1) ZL201630275876.7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2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2) ZL201630275888.X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3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4) ZL201630275843.2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4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3) ZL201630275883.7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5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4) ZL201630275869.7 2016.06.24 外观设计 136 发行人 耳机(A3240) ZL201630308772.1 2016.07.07 外观设计 137 发行人 音箱(A3145) ZL201630309059.9 2016.07.07 外观设计 138 发行人 加湿器(T3131) ZL201630320006.7 2016.07.13 外观设计 139 发行人 抬头显示仪(H1111) ZL201630357030.8 2016.07.29 外观设计 140 发行人 无线充电座(A2512) ZL201630357057.7 2016.07.29 外观设计 141 发行人 移动电源 (A1260) ZL201630417597.X 2016.08.24 外观设计 142 发行人 移动电源 (A1273) ZL201630417586.1 2016.08.24 外观设计 143 发行人 无线充电支架 (A2517) ZL201630463035.9 2016.09.06 外观设计 144 发行人 便携式充电器(A1380) ZL201630463359.2 2016.09.06 外观设计 145 发行人 音箱(A3145) ZL201630471800.1 2016.09.14 外观设计 146 发行人 耳机固定装置 ZL201630490624.6 2016.09.30 外观设计 147 发行人 耳机(A3233) ZL201630490625.0 2016.09.30 外观设计 148 发行人 智能称(T9140) ZL201630498444.2 2016.10.11 外观设计 149 发行人 智能称(T9141) ZL201630498443.8 2016.10.11 外观设计 150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42.5 2016.10.19 外观设计 151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37.4 2016.10.19 外观设计 152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41.0 2016.10.19 外观设计 153 发行人 音箱(A3105) ZL201630535657.8 2016.10.28 外观设计 154 发行人 车载应急电源(A1542) ZL201630523604.4 2016.11.01 外观设计 155 发行人 唤醒灯(T1501) ZL201630523603.X 2016.11.01 外观设计 156 发行人 背夹电池(A1408) ZL201630527140.4 2016.11.02 外观设计 157 发行人 灯的控制装置(T1603) ZL201630540422.8 2016.11.07 外观设计 158 发行人 智能插头(A2762) ZL201630589986.0 2016.12.02 外观设计 159 发行人 行车记录仪 ZL201630535391.7 2016.11.04 外观设计 160 发行人 行车记录仪 ZL201630535392.1 2016.11.04 外观设计 161 发行人 耳机(A3236) ZL201630556766.8 2016.11.16 外观设计 162 发行人 数据线(A8431) ZL201630556765.3 2016.11.16 外观设计 163 发行人 激光投影仪 ZL201630581262.1 2016.11.29 外观设计 164 发行人 激光投影仪 ZL201630653038.9 2016.12.28 外观设计 165 发行人 夜灯 ZL201730033870.3 2017.02.07 外观设计 166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033877.5 2017.02.07 外观设计 167 发行人 夜灯 ZL201730033876.0 2017.02.07 外观设计 168 发行人 电子烟充电盒 ZL201730050673.2 2017.02.24 外观设计 169 发行人 电子烟充电盒 ZL201730050327.4 2017.02.24 外观设计 170 发行人 灯泡 ZL201730055488.2 2017.03.01 外观设计 171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055489.7 2017.03.01 外观设计 172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055466.6 2017.03.01 外观设计 7-7-18-14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173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059514.9 2017.03.03 外观设计 174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059513.4 2017.03.03 外观设计 175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089367.X 2017.03.23 外观设计 176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091567.9 2017.03.24 外观设计 177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091569.8 2017.03.24 外观设计 178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091578.7 2017.03.24 外观设计 179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117887.7 2017.04.11 外观设计 180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117888.1 2017.04.11 外观设计 181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143528.9 2017.04.25 外观设计 182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143114.6 2017.04.25 外观设计 183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180016.X 2017.05.16 外观设计 184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180017.4 2017.05.16 外观设计 185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88944.0 2017.05.19 外观设计 186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93048.3 2017.05.22 外观设计 187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93051.5 2017.05.22 外观设计 188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202721.5 2017.05.25 外观设计 189 发行人 投影仪 ZL201730209102.9 2017.05.27 外观设计 190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209961.8 2017.05.27 外观设计 191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17107.6 2017.06.01 外观设计 192 发行人 车载应急启动电源 ZL201730217105.7 2017.06.01 外观设计 193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033.7 2017.06.09 外观设计 194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839.6 2017.06.09 外观设计 195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416.4 2017.06.09 外观设计 196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840.9 2017.06.09 外观设计 197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259463.4 2017.06.21 外观设计 198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59093.4 2017.06.21 外观设计 199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30259458.3 2017.06.21 外观设计 200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259095.3 2017.06.21 外观设计 201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259094.9 2017.06.21 外观设计 202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 201730259460.0 2017.06.21 外观设计 203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59138.8 2017.06.21 外观设计 204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08373.X 2017.07.13 外观设计 205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08375.9 2017.07.13 外观设计 206 发行人 手机壳 ZL 201730331232.X 2017.07.25 外观设计 207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31221.1 2017.07.25 外观设计 208 发行人 手机壳 ZL 201730340410.5 2017.07.28 外观设计 209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40423.2 2017.07.28 外观设计 210 发行人 耳机 ZL 201730357332.X 2017.08.07 外观设计 211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372309.8 2017.08.14 外观设计 212 发行人 插座 ZL201730415361.7 2017.09.04 外观设计 213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415362.1 2017.09.04 外观设计 214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730446601.X 2017.09.15 外观设计 215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730446895.6 2017.09.15 外观设计 216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448256.3 2017.09.20 外观设计 217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730483630.3 2017.10.11 外观设计 218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483109.X 2017.10.11 外观设计 219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483396.4 2017.10.11 外观设计 220 发行人 智能音箱 ZL201730502553.1 2017.10.20 外观设计 221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509723.9 2017.10.24 外观设计 7-7-18-14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222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566929.5 2017.11.16 外观设计 223 发行人 充电设备 ZL201730569212.6 2017.11.17 外观设计 224 发行人 无线路由器 ZL201730598749.5 2017.11.29 外观设计 225 发行人 无线网络信号扩展器 ZL201730610058.2 2017.12.04 外观设计 226 发行人 无线路由器 ZL201730634495.8 2017.12.13 外观设计 227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635560.9 2017.12.13 外观设计 228 发行人 电子烟(B1) ZL201730678330.0 2017.12.28 外观设计 229 发行人 电子烟(C3) ZL201730678371.X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0 发行人 电子烟(B3) ZL201730678374.3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1 发行人 电子烟(C1) ZL201730679174.X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2 发行人 电子烟(A3) ZL201730679188.1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3 发行人 电子烟(C2) ZL201730679704.0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4 发行人 电子烟(A1) ZL201730679705.5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5 发行人 电子烟(B2) ZL201730679706.X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6 发行人 电子烟(A2) ZL201730679707.4 2017.12.28 外观设计 237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009438.5 2018.01.09 外观设计 238 发行人 电子烟 ZL201830010604.3 2018.01.10 外观设计 239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011397.3 2018.01.10 外观设计 240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830022124.9 2018.01.17 外观设计 241 发行人 蓝牙音箱 ZL201830025962.1 2018.01.19 外观设计 242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046648.1 2018.01.31 外观设计 243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057057.4 2018.02.06 外观设计 244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172034.8 2018.04.24 外观设计 245 发行人 电子烟 ZL201830259234.7 2018.05.29 外观设计 246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830259800.4 2018.05.29 外观设计 247 发行人 电子烟 ZL201830260527.7 2018.05.29 外观设计 248 发行人 电子烟皮套 ZL201830271975.7 2018.06.01 外观设计 249 发行人 电子烟刷子 ZL201830282067.8 2018.06.06 外观设计 250 发行人 电子烟 ZL201830301995.4 2018.06.13 外观设计 251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830351489.6 2018.07.03 外观设计 252 发行人 插头 ZL201830360021.3 2018.07.05 外观设计 253 发行人 摄像设备 ZL201830390225.1 2018.07.19 外观设计 254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830394170.1 2018.07.20 外观设计 255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830426197.4 2018.08.03 外观设计 256 发行人 插座 ZL201830454798.6 2018.08.06 外观设计 257 发行人 电子烟 ZL201830433163.8 2018.08.07 外观设计 258 发行人 电子秤 ZL201830518951.7 2018.09.14 外观设计 259 发行人 扫地机 ZL201830525054.9 2018.09.18 外观设计 260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830571150.7 2018.10.12 外观设计 261 海翼智新 车载充电器 ZL201730491707.1 2017.10.16 外观设计 262 海翼智新 摄像头保护壳 ZL201730503299.7 2017.10.20 外观设计 263 海翼智新 摄像头 ZL201730502993.7 2017.10.20 外观设计 264 海翼智新 行车记录仪 ZL201730566403.7 2017.11.16 外观设计 265 海翼智新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661598.3 2017.12.22 外观设计 266 海翼智新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267830.X 2018.05.31 外观设计 267 海翼智新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267829.7 2018.05.31 外观设计 268 海翼智新 门铃支架 ZL201830289426.2 2018.06.08 外观设计 269 海翼智新 门铃 ZL201830288967.3 2018.06.08 外观设计 270 海翼智新 车载智能语音充电器 ZL201830378587.9 2018.07.13 外观设计 7-7-18-14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Roav VIVA Go) 271 海翼智新 门磁传感器 ZL201830438320.4 2018.08.09 外观设计 272 Jouz HK 一种移动电源及其本体 ZL201520966932.1 2015.11.27 实用新型 273 Jouz HK 一种电子装置支架 ZL201620301071.X 2016.04.12 实用新型 274 Jouz HK 移动电源 ZL201530396342.5 2015.10.14 外观设计 275 Jouz HK 移动电源 ZL201530396543.5 2015.10.14 外观设计 276 Jouz HK 支架 ZL201530570419.6 2015.12.31 外观设计 注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就前述序号为第 272-276 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即 Power Mobile Life Limited (HK)已更名为 Jouz HK。 注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结果显示,发行人拥有的前述第 23 项专利状态显示为“未缴年 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状态,前述序号为第 14 项、第 92 项、第 102 项、第 103 项、第 155 项、第 157 项、第 158 项、第 161 项、第 164 项、第 170-173 项、第 176-177 项及第 276 项的 专利状态显示“等年费滞纳金”状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其已放弃上述专利权。 7-7-18-143 附件四: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地区/国家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1. CAMERA 美国 Fantasia Trading D734,801 2013.10.21 2. Tablet Case 美国 Anker HK D716,817 2014.01.28 Bracket apparatus applicable to keyboard 3. and keyboard 美国 Anker HK 9,326,400 2014.05.19 comprising the bracket apparatus 4. Wall charger 美国 Anker HK D756,915 2014.05.05 5. Wall charger 美国 Anker HK D756,916 2014.05.05 6. Sound box 美国 Anker HK D763,818 2014.10.30 7. Charger 美国 Anker HK D780,116 2016.01.06 8.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4-024036 2014.10.28 9. 车载用充电器 日本 Anker HK 2015-029107 2015.12.28 10.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00880 2016.01.19 11.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00882 2016.01.19 12. Headphone 日本 Anker HK 2016-011439 2016.05.30 13. 蓝牙音箱 日本 Anker HK 2016-012840 2016.06.16 14.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12841 2016.06.16 Supporting tool for 15. 日本 Anker HK 2016-016581 2016.08.03 cameras 16. 超音波加湿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04604 2016.03.02 17.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19074 2016.09.05 18. 音箱 A3142 日本 Anker HK 2016-019646 2016.09.12 19. 耳机 日本 Anker HK 2016-025302 2016.11.21 20. 车载充电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25300 2016.11.21 21. 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5-029106 2015.12.28 22.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00881 2016.01.19 23. 数据线外套 日本 Anker HK 2016-019639 2016.09.12 24. 充电器 日本 Anker HK 2017-000710 2017.01.18 25. 音箱 日本 Anker HK 2016-025299 2016.11.21 26. 集线器 日本 Anker HK 2016-025301 2016.11.21 27. 音箱 日本 Anker HK 2017-002652 2017.02.13 28. Speaker 日本 Anker HK 2014-024037 2014.10.28 29. 充電器 日本 Anker HK 2015-014291 2015.06.29 无线充电支架 30. 日本 发行人 2017-002649 2017.02.13 (A2517) 31. 充电器 日本 发行人 2017-002646 2017.02.13 32. 携带电源供给器 日本 发行人 2017-002648 2017.02.13 33. 智能称(T9140) 日本 发行人 2017-007331 2017.04.06 34. 智能称(T9141) 日本 发行人 2017-007332 2017.04.06 35. Projector 日本 发行人 2017-011918 2017.06.01 36. 背夹电池(A1408) 日本 发行人 2017-007330 2017.04.06 37. 数据线(A8431) 日本 发行人 2017-010209 2017.05.12 38. 语音控制器 日本 发行人 2017-019006 2017.09.01 39. 语音控制器 日本 发行人 2017-019005 2017.09.01 40. 灯泡 日本 发行人 2017-019016 2017.09.01 41. 电子烟充电盒 日本 发行人 2017-017593 2017.08.16 42. 电子烟充电盒 日本 发行人 2017-017594 2017.08.16 7-7-18-144 序号 专利名称 地区/国家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43. 充电器 日本 发行人 2017-020252 2017.09.15 44. 音箱 日本 发行人 2017-020251 2017.09.15 45. Computer keyboards 欧盟 Anker HK 002451195-0001 2014.04.23 46. Computer keyboards 欧盟 Anker HK 002451195-0002 2014.04.23 47. Computer keyboards 欧盟 Anker HK 002451195-0003 2014.04.23 48. Accumulators 欧盟 Anker HK 002455642-0001 2014.04.30 49. Accumulators 欧盟 Anker HK 002455642-0002 2014.04.30 50. Speaker boxes 欧盟 Anker HK 002455683-0001 2014.04.30 51. Speaker boxes 欧盟 Anker HK 002455683-0002 2014.04.30 52.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774158-0001 2015.09.17 53.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774166-0001 2015.09.17 54.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833020-0001 2015.10.22 55. Batteries 欧盟 Anker HK 002926550-0001 2015.12.28 56.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926568-0001 2015.12.28 57.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926576-0001 2015.12.28 58.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945246-0001 2016.01.14 59.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945253-0001 2016.01.14 60. Power banks 欧盟 Anker HK 002945279-0001 2016.01.14 61. Power banks 欧盟 Anker HK 002945287-0001 2016.01.14 62. Power banks 欧盟 Anker HK 002945303-0001 2016.01.14 63. Power banks 欧盟 Anker HK 002945311-0001 2016.01.14 64. Ultrasonic humidifiers 欧盟 Anker HK 003022953-0001 2016.03.10 65. Ultrasonic humidifiers 欧盟 Anker HK 003023092-0001 2016.03.10 Data transmission 66. 欧盟 Anker HK 003030469-0001 2016.03.16 cables 67. Lamps 欧盟 Anker HK 003030477-0001 2016.03.16 68. Desk lamps 欧盟 Anker HK 003034396-0001 2016.03.18 69.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0186-0001 2016.03.31 Accessories for mobile 70. 欧盟 Anker HK 003050798-0001 2016.03.31 phones Accessories for mobile 71. 欧盟 Anker HK 003050798-0002 2016.03.31 phones Accessories for mobile 72. 欧盟 Anker HK 003050798-0003 2016.03.31 phones Accessories for mobile 73. 欧盟 Anker HK 003050798-0004 2016.03.31 phones Speakers for mobile 74. 欧盟 Anker HK 003051838-0001 2016.04.01 telephone 75.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1853-0001 2016.04.01 76.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1853-0002 2016.04.01 77.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1853-0003 2016.04.01 78. Socket strips 欧盟 Anker HK 003051879-0001 2016.04.01 79.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1887-0001 2016.04.01 80.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52190-0001 2016.04.01 81.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062710-0001 2016.04.11 82. Earphones 欧盟 Anker HK 003063429-0001 2016.04.11 83. Earphones 欧盟 Anker HK 003063429-0002 2016.04.11 84. Earphones 欧盟 Anker HK 003063429-0003 2016.04.11 85. Desk lamps 欧盟 Anker HK 003124395-0001 2016.05.12 86. Desk lamps (part of -) 欧盟 Anker HK 003124395-0002 2016.05.12 87. Speakers for mobile 欧盟 Anker HK 003147438-0001 2016.05.23 7-7-18-145 序号 专利名称 地区/国家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telephone Speakers for small 88. 欧盟 Anker HK 003174390-0001 2016.06.06 audio 89.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174655-0001 2016.06.06 90.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174655-0002 2016.06.06 91. USB adapters (part of -) 欧盟 Anker HK 003332691-0001 2016.08.05 92. Chargers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3332725-0001 2016.08.05 93.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332733-0001 2016.08.05 94. Chargers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3332741-0001 2016.08.05 95.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338094-0001 2016.08.11 96. Chargers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3342591-0001 2016.08.16 Speakers for mobile 97. 欧盟 Anker HK 003356831-0001 2016.08.30 telephone 98. Cameras 欧盟 Anker HK 003361435-0001 2016.09.02 99. Air humidifiers 欧盟 Anker HK 003372846-0001 2016.09.09 100. Desk lamps 欧盟 Anker HK 003376102-0001 2016.09.12 101. Desk lamps 欧盟 Anker HK 003379817-0001 2016.09.15 102. Charger 欧盟 Anker HK 003417252-0001 2016.10.13 103. Cable heads 欧盟 Anker HK 003418540-0001 2016.10.14 104.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3418631-0001 2016.10.14 105. USB Hubs 欧盟 Anker HK 003419126-0001 2016.10.14 106. Earphones 欧盟 Anker HK 003447697-0001 2016.11.04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07. 欧盟 Anker HK 003461920-0001 2016.11.14 devices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08. 欧盟 Anker HK 003461995-0001 2016.11.14 devices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09. 欧盟 Anker HK 003462019-0001 2016.11.14 devices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10. 欧盟 Anker HK 003462027-0001 2016.11.14 devices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11. 欧盟 Anker HK 003462050-0001 2016.11.14 devices Holders for electronic 112. 欧盟 Anker HK 003462076-0001 2016.11.14 devices 113. Headphones 欧盟 Anker HK 003502681-0001 2016.12.06 114. Speaker apparatus 欧盟 Anker HK 003502699-0001 2016.12.06 115. Air humidifiers 欧盟 Anker HK 003502715-0001 2016.12.06 116.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1 2013.03.04 117.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2 2013.03.04 118.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3 2013.03.04 119.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4 2013.03.04 120.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5 2013.03.04 121. USB adapters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6 2013.03.04 Chargers for electronic 122. 欧盟 Anker HK 002195677-0007 2013.03.04 handsets Chargers for electronic 123.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1 2013.07.08 handsets Chargers for electronic 124.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2 2013.07.08 handsets Chargers for electronic 125.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3 2013.07.08 handsets 126. Chargers for electronic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4 2013.07.08 7-7-18-146 序号 专利名称 地区/国家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handsets 127. Optical mouse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6 2013.07.08 128. PC cameras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7 2013.07.08 129. Computer keyboards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8 2013.07.08 130. Computer stands 欧盟 Anker HK 002270009-0009 2013.07.08 131. Computer keyboards 欧盟 Anker HK 002353938-0001 2013.11.28 Docking units for 132. 欧盟 Anker HK 002371088-0001 2013.12.16 computers Docking units for 133. 欧盟 Anker HK 002371088-0002 2013.12.16 computers Docking units for 134. 欧盟 Anker HK 002371088-0003 2013.12.16 computers Docking units for 135. 欧盟 Anker HK 002371088-0004 2013.12.16 computers 136. Chargers 欧盟 Anker HK 002442657-0001 2014.04.08 137.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3516970-0001 2016.12.14 Audio/video appliances 138. for reproducing sounds 欧盟 发行人 003534312-0001 2016.12.22 or images 139.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3661206-0001 2017.01.19 140.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3661214-0001 2017.01.19 141. Travel speakers 欧盟 发行人 003667039-0001 2017.01.20 Earsets (part of -) 142. 欧盟 发行人 003667567-0001 2017.01.20 Earphones (part of -) 143. Earphones 欧盟 发行人 003702190-0001 2017.01.24 144.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3709013-0001 2017.01.25 Accumulator charging 145. 欧盟 发行人 003709294-0001 2017.01.25 apparatus 146.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3782192-0001 2017.03.03 147. Scales 欧盟 发行人 003844216-0001 2017.04.06 148. Scales 欧盟 发行人 003844505-0001 2017.04.06 149. Battery cases 欧盟 发行人 003862721-0001 2017.04.19 150. Jump starters 欧盟 发行人 003864347-0001 2017.04.20 151. Multimedia speakers 欧盟 发行人 003866151-0001 2017.04.21 152. Power transformers 欧盟 发行人 003872522-0001 2017.04.25 Data transmission 153. 欧盟 发行人 003999143-0001 2017.05.12 cables 154. Projectors 欧盟 发行人 004045094-0001 2017.06.13 155. Speaker apparatus 欧盟 发行人 004111722-0001 2017.07.20 Lamps, Light emitting 156. 欧盟 发行人 004133460-0001 2017.08.04 devices 157. Lamps 欧盟 发行人 004183523-0001 2017.09.01 158. Audio components 欧盟 发行人 004185007-0001 2017.09.01 159. Cordless speakers 欧盟 发行人 004185502-0001 2017.09.01 160. Portable loudspeaker 欧盟 发行人 004367787-0001 2017.09.22 161. Headphones 欧盟 发行人 005814449-0001 2018.11.01 162. Headphones 欧盟 发行人 005814449-0002 2018.11.01 Battery charger 163. 欧盟 发行人 005814480-0001 2018.11.01 housings 164. Electronic cigarettes 欧盟 发行人 005837895-0001 2018.11.28 165. Electronic cigarettes 欧盟 发行人 005837895-0002 2018.11.28 166. Electronic cigarettes 欧盟 发行人 005837895-0003 2018.11.28 7-7-18-147 序号 专利名称 地区/国家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167. Chargers 欧盟 发行人 004349652-0001 2017.09.13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第 2、6、7、28-29 项专利的专利证书已遗失;就第 3-5 项专利, 发行人正在办理专利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 7-7-1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