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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7-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7-7-24-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
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及上市项目(“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
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项目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印发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
出具补充意见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5 月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北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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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24-2
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意见)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
内容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所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另有说明外,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7-24-3
                                                 目 录


一、 发行人在海外市场是否存在 R 标行为?请进一步明确举报信有关问题核查
     报告中“R 标行为”下有关“USB 线”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是否与保险理赔
     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存在冲突? .......................................................................... 5
二、 请说明移动电源容量争议诉讼的最新进展;进一步解释该诉讼被当地法院
     认定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的原因;如转化为集体诉讼可能导致发行人
     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5
三、 请列示发行人有关诉讼的和解金额及主要条款。 ................................................. 7




                                                 7-7-24-4
一、 发行人在海外市场是否存在 R 标行为?请进一步明确举报信有关问题核查
      报告中“R 标行为”下有关“USB 线”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是否与保险理赔
      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存在冲突?

1.1 相关事实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
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在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境外市场就
“USB 线”等产品注册并取得了“ANKER”等有关商标,可以合法地在“USB 线”等
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标识,不存在类似“R 标行为”的争议。例如,发行人已经在
美国取得编号为 88068557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已在欧
盟取得编号为 016662355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亦在日
本取得分别编号为 5814202、6027848 的“ANKER”商标,该等商标注册为第 9 类,
明确涵盖电池、充电器、USB 连接线等产品。

      举报信专项回复中的“R 标行为”属于境内商标争议,因此,举报信专项回复
中的“R 标行为”下相关的“USB 线”销售收入系全部指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中国境
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774.76 万元、1,994.79 万元及 2,367.01 万元,合计占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 0.39%。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
披露的保险理赔诉讼涉及的“USB 线”系在美国市场销售,且该案中原告请求判令
发行人子公司赔偿其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287,420.92 美元及利息/费用,并未涉及
披露“USB 线”的销售收入,因此与举报信专项回复中披露的“USB 线”收入金额
不存在冲突。

1.2 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保险理赔诉讼中涉及的金额与举报信专项回复中披露
的“USB 线”收入金额不存在冲突。

二、 请说明移动电源容量争议诉讼的最新进展;进一步解释该诉讼被当地法院
      认定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的原因;如转化为集体诉讼可能导致发行人
      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   相关事实

2.1.1 原告已主动提出协商和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针对移动电源容量争议诉讼(即 Philip &
Duncan 诉讼),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作出支持公

                                   7-7-24-5
司部分驳回起诉请求的决定。此后,原告于近期主动向发行人提出协商和解方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与原告洽谈和解事宜。

2.1.2 Philip & Duncan 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的原因

     发行人已聘请境外律师积极应对该诉讼,根据发行人就 Philip & Duncan 诉
讼聘请的诉讼律师(“诉讼律师”)出具的说明,在原告申请将 Philip & Duncan
诉讼确认为集体诉讼且获得法院认可前,Philip & Duncan 诉讼仍将以一个普通民
事诉讼程序(非集体诉讼模式)的方式进行,且其基于下述,认为法院批准将该
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有较强的抗辩事由论证原告的诉讼请
求不成立且无法确认为集体诉讼:

     (1)如需该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原告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论证该诉讼同时
满足集体诉讼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众多性”、“通用性”、“典型性”及“适当性”。

     就本案件中的“通用性”、“典型性”要件而言,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
证明发行人充电产品标记的额定容量与输出容量相一致是消费者做出购买该等
产品决定的“重要性”基础。然而通过消费者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消费者之所以购
买 Fantasia USA 的充电产品更关注产品可充电次数(该点亦已标注在产品包装
上)而非额定容量是否等于实际输出容量本身。基于此,额定容量与输出容量是
否一致并不够构成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性”基础,故而该诉讼难以满足“通用
性”和“典型性”要件;

     此外,针对集体诉讼“众多性”要件,原告应举证当事人众多且广泛存在。
但是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于 2020 年 1 月作出不支持本诉讼适用加州
法律的决定,这意味着原告在本诉讼中仅能代表纽约州及特定 9 个州范围内(而
非在全美范围内)的推定成员提出索赔主张,在极大地降低了 Fantasia USA 在本
诉讼中的索赔风险的同时亦导致原告举证本诉讼构成“众多性”的要件的难度进
一步加大。

     综上,本诉讼满足集体诉讼基本构成要件并成功获得法院认可转化为集体
诉讼的难度极大,法院批准将该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

     (2)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类似诉讼最终被认定为集体诉讼是极其少见的。

2.1.3 如转化为集体诉讼,可能导致发行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否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如前所述,目前该案原告已主动向发行人提出协商和解方案,双方正在协
商和解事宜。

     根据发行人诉讼律师的说明,即便假设诉讼双方在现阶段未能达成和解方

                                   7-7-24-6
案,原告继续进行诉讼且法院认定转化为集体诉讼,该类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最
终亦通过经法院认可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b)(2)条项下的(class action
settlement)集体诉讼和解方式(“B2 和解”)结案(B2 和解达成将会成为一个标
杆,使得其他相关律师明确相关案件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同时,发行人亦可以
选择直接向消费者集体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彻底解决,该等和解后,购买同
类产品的消费者不可以以同样的诉讼理由向发行人提起诉讼。

      根据诉讼律师了解到的信息,在本案原告律师提起的另一起同类案件
(“Sunvalley Tek 案件”)最终亦通过 B2 和解方式结案,该案中被告 Sunvalley Tek
承诺将调整其部分营销措辞,明确相关产品描述为“内部电池”的容量,并支付原
告一定的费用,金额由法院确定,整体在 60,000 美元-360,000 美元的区间范围内。
根据诉讼律师的说明,与 Sunvalley Tek 案件和解类似,即便本案继续进行集体
诉讼程序,亦存在极大可能通过 B2 和解方式结案。如以 B2 和解方式结案,基
于本案件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相关争议事实情况,发行人除整改产品额定容量的
标识之外(该调整发行人已经完成),需要向原告支付的金额亦不会超过 10 万
美元,占发行人报告期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 0.04%,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发
行人选择前述直接向消费者集体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彻底解决,其预计该等金
额为 500 万美元左右,占发行人报告期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 2.07%,亦不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2.2   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Philip & Duncan 诉讼被认定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
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诉双方已经在商议和解;根据诉讼律师
的说明,即使该诉讼延续诉讼程序且最终转化为集体诉讼,参考类似案例,发行
人需支付的金额亦较小,占发行人报告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 请列示发行人有关诉讼的和解金额及主要条款。

3.1   相关事实

3.1.1 有关诉讼的和解金额及主要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诉讼的和解协议及撤诉文件,发行人有关诉讼的和
解金额及主要条款如下:




                                   7-7-24-7
序                  和解金额
      诉讼名称                                                     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撤诉时间
号                  (美元)
                                   原告承诺在收到和解金额后,不再就相关产品侵犯涉诉专利或相关专利事宜起诉被告,永久豁免、
     ZAGG   &                      免除被告就涉诉争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索赔、主张、赔偿、责任、义务等;
1    MOPHIE 诉        300,000      在原告收到和解金额的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将准备并提交联合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同时决定不    2019 年 6 月
     讼                            可再诉;
                                   该协议不应被解释为任一方对任何责任或赔偿的承认。
                                   原告应在收到和解金额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请求法院撤回诉讼同时决定不可再诉的适当
                                   文件;
     Magnacharge                   双方确认该协议内容不应被解释为任一方对责任的承认或明确否认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且被
2                      35,000                                                                                               2019 年 5 月
     诉讼                          告及其关联方不承认其对相关专利构成侵权,亦未承认该等诉请是有效或可执行的;
                                   双方确认放弃就涉诉专利向对方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索赔、请求的权利,并承诺不再向对方及其
                                   关联方就涉诉专利、涉诉争议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免除对方及其关联方就涉诉专利及涉诉争议、和解谈判等涉及的任何责任,并承诺不再
     Sovereign 诉                  向对方及其关联方就涉诉专利、涉诉争议提起诉讼;
3                      10,000                                                                                               2019 年 10 月
     讼                            双方应在原告收到和解金额的 5 个开庭日内向法院提交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同时决定不可再
                                   诉。
                                   原告应在收到和解金额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同时决定不可再诉;
                                   双方认可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应被解释为被告已承认涉诉专利有效、可被执行或存在任何对涉诉
     Technical                     专利的侵权行为;
4                       8,500                                                                                               2019 年 10 月
     Led 诉讼                      自生效日起,双方均豁免及免除对方的相关涉及的索赔、补偿、要求、保证金、损害赔偿、法院
                                   费用、律师费、损失、特许权使用费等;
                                   原告承诺不再就涉诉产品侵犯涉诉专利事宜起诉被告、其附属公司或被告第三方。
     Brookstone
     诉讼                          双方确认该协议内容不应被解释为任一方对任何责任的承认;
     (属于一般                    在和解生效日之后,原告律师应提交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同时决定不可再诉;
5    民事破产程       220,000      双方均认可,该和解协议旨在充分解除被告对于债务人向被告转让所产生的债务的责任。在和解 2020 年 5 月
     序的清算人                    生效日,原告和被告相互永久豁免、清偿并解除其所有相关方就债务人向被告的转账行为所产生
     债权确认程                    的全部责任。
     序)



                                                               7-7-24-8
      此外,针对 Enchanted 诉讼,双方已就和解内容达成一致,和解金额约为
9,500 美元,和解协议尚在签署过程中;针对 Kamino 专利诉讼,双方尚处于和
解谈判过程中,根据当前的谈判进展,发行人预计和解金额不超过 3 万美元。

3.2   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在相关诉讼中,发行人为避免耗时日久的诉讼程序
而选择与对方和解,和解行为真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涉诉双方在和解协议
中确认和解协议内容不应被解释为任一方对任何责任的承认,和解对方未来亦不
可以相同事项再次起诉发行人;和解金额整体相对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7-7-24-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胡基




                           __________________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年   月   日




                              7-7-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