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兆龙
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互连”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兆龙互连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兆龙互连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兆龙互连和全资子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
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披露等内容;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
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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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
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3%≤错报金额
利润项目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5%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3%
≤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1%≤错报金额
资产项目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1%
≤资产总额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③当期财
重大缺陷 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审计委员会以
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无效。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合并资产总额1% 合并资产总额1%≥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
>合并资产总额的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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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重大缺陷 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
整改;⑤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
重要缺陷 微处罚;③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
到整改。
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轻
一般缺陷 微损失或未造成损失;③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经分析评价,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经分析评价,报告期内未
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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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兆龙互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会计师等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
交流;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查阅公司主要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以及公司管理层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等多种方式,从内部控制的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等多方面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兆龙互连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
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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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磊 杨斐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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