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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天化学: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7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六月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君律专字(2019)第 0003-3 号

致: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

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

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及发

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

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




                                 3-3-1-2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

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

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

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

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3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7

     十八、劳动及社会保障 ................................................................................................ 2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1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31




                                                                 3-3-1-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君哲律所或本所律师       指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江天化学 指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江天有限                 指   南通江天化学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A股                      指
                              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创业板上市
产控集团、控股股东       指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资委、实际控制
                         指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
新源投资                 指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江山股份                 指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南通润天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原系发行
润天投资                 指
                              人股东,现已注销
精华集团                 指   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系产控集团前身
                              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产控集团前
南通工贸                 指
                              身
                              南通天生港电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系新源投资
天生港电力               指
                              前身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曾系江天有限股
开发区总公司             指
                              东
                              南通荣钰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南通荣钰                 指
                              公司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指
                              (申报稿)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
《审计报告》             指
                              审字[2020]92010001 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3-3-1-5
告》                          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3 号)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1 号)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
                         指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4
核报告》
                              号)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律师工作报告》(君律专字(2019)第 0003-4
                              号)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指
                              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近三年、最近三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6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程序及内容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9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2019

年 6 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相关申请。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申请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二)经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该等授权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

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

意。




                                     3-3-1-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江天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取得了由南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前身江天有限设立于1999年11月4日,本所律师核查了江天有限自设

立以来及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的记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


                                 3-3-1-8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实现的净利润(扣

非前)为 40,301,041.89 元、61,555,556.21 元、53,736,284.99 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0,452,700.29 元、60,182,224.97 元、51,276,744.71 元。

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3-3-1-9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

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并由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

发行人的业务”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

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1-10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

以甲醇下游深加工为产业链的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等网站的查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上文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015 万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2,005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11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实现

的净利润(扣非前)为 61,555,556.21 元、53,736,284.9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0,182,224.97 元、51,276,744.71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产控集团、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润天投资以及朱辉、张永锋、陈

梅三位自然人共同作为发起人,由江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

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与其生产经

营相配套的资产,各项资产产权界定清晰,权属完整,发行人对该等资产享有独

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占用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以甲醇下游深加工为

产业链的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无需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聘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3-3-1-13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及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并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独立的经营和管理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发行人公司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况,也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公司机构设置

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

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

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意

干预公司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江天化学时发起人共有7名,即产

控集团、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润天投资以及朱辉、张永锋、陈梅三位自然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

事行为能力,其中产控集团、新源投资、江山股份、润天投资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法人及合伙企业,除润天投资已转让发行人股份并注销以外,其他三个法人企业


                                 3-3-1-1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组织文

件应予终止的情形;朱辉、张永锋、陈梅三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中国国籍,并具

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上述发起人的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1、根据江天有限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

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 92010004 号”《验资报

告》,发行人系发起人以江天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该等净资产经有

资质的机构审计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该等资产产

权关系清晰。

    2、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

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江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江天有限的全部资产和

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已转移给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30名,股本总数60,150,000股。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分类

   1           产控集团          3,010.00           50.04

   2           新源投资          1,205.00           20.03

   3           江山股份          1,205.00           20.03
                                                                发起人股东
   4             朱辉             178.50            2.97

   5           张永锋             59.50             0.99

   6             陈梅             59.50             0.99




                                  3-3-1-15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分类

   7          任建军            17.38             0.29

   8          鲁星光            16.75             0.28

   9          季善兵            16.75             0.28

  10          吴松华            16.75             0.28

  11          黄耀辉            16.25             0.27

  12          符红斌            16.25             0.27

  13          顾志锋            16.25             0.27

  14          季咏红            15.25             0.25

  15           陆辉             14.45             0.24

  16          成水明            13.95             0.23

  17           徐翔             13.95             0.23

  18          庄建新            13.95             0.23
                                                              其他股东
  19           周强             13.95             0.23

  20           秦勇             13.95             0.23

  21          杨永杰            12.95             0.22

  22           戴亮             12.95             0.22

  23           徐益             10.88             0.18

  24           郭勇             10.00             0.17

  25          顾新华            10.00             0.17

  26           李斌              8.00             0.13

  27          李金明             5.50             0.09

  28          施永兵             5.00             0.08

  29          陈诞通             4.00             0.07

  30          仇小峰             2.40             0.04

             合计              6,015.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且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3-1-16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产控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010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产控集

团100%的股权,并实际控制产控集团,因此,南通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

    (五)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

    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苏国资

复[2017]53号”《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

确认“江天化学总股本6,015万股,其中产控集团为国有股东,持有3,010万股,

占总股本的50.04%;新源投资为国有股东,持有1,205万股,占总股本的20.03%。

如江天化学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国有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加注‘SS’标识。”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
分。

    2017 年 8 月 1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苏政办函[2017]60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
的函》,确认发行人上述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3-1-1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足额
地缴纳出资,出资程序完备、合法,不存在出资瑕疵。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股
本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

未设置质押、抵押、留置权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安

排以及司法冻结等转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发生潜在纠纷的可能。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及书面抽查发行人的经营合同,并根据《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系公司发展过程经营业务扩展

的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报告期内,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经营其现时业务所必须的全部资质、许

可、认证,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3-3-1-18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从事

以甲醇下游深加工为产业链的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经营情况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

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

    (二)最近三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具体事项披露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等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

合同或双方约定执行,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3-1-19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

度中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批准权

限、决策程序、价格确定原则、决策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发

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控制与决策方面的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能有效地保

证关联交易的决策公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发行人 3 名独立董事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发行人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具有合

理的必要性;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

议、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作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产控集团已向发行人作出避免与发行人同

业竞争的承诺。




                                3-3-1-20
    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产控集团已作出合法有效承诺以避免与发行人发生

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

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

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4 项土地使用权,

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名

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使用该土地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项房屋所有权,经发行人确认及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均为发行人通过自建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登记在发行人的名下,发行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专利


                                3-3-1-2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8 项专利权,经发行人的确认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专利均已获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并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项商标权,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商标权均已获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并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

有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设备、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62,760,478.36 元,经发

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来源于发行人自行购

置,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未设置担保物权,也不存在对其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使用他人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资产均与出租方签订了协议,并按时支付租赁

费,出租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上述租赁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或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




                                3-3-1-22
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授信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

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风

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提供担保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部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

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




                                  3-3-1-23
    发行人及其前身江天有限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减资行为,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减资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分立、合并

行为。

    (三)发行人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发生的资产收购行为系收购万华化学

(宁波)有限公司多聚甲醛设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

    经核查与上述资产收购有关的决议、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产收购行为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四)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无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2014年8月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

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


                                3-3-1-24
    1、2016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等变更

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2018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修订后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党建以及新《公司法》

修订等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经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其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

    (三)《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

已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后生效并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

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3-3-1-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兼职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退休以及工作调

动的原因,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化,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简历及其作出的声明与陈述,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

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合法有效。




                                3-3-1-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经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与承

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税务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环保部门的访谈以及

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信用南通等网站的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

事故、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3-3-1-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发

行人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均已履行环评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染物

排放达标、环保部门历次现场检查合格,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

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发行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

期内按照安全生产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及服务,无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生产所需的许可或资质;发行人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八、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员工人数为 194 人,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3-1-28
        (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的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缴纳了养

  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册员工 194 人,发行人为所有员工均缴

  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南

  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已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入金额
       年产 1000 吨 1,3,5-三丙烯酰基六氢-均三嗪、5000 吨水
 1                                                             11,220.72      11,220.72
                          杨醛技改项目
       年产 18000 吨系列防霉杀菌剂、3200 吨冶炼萃取剂技改
 2                                                             3,676.10       3,676.10
                              项目
 3                    绿色智能化工厂建设                       7,996.00       7,996.00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6,000.00       6,000.00

                          合计                                 28,892.82      28,892.82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超

  过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3-3-1-29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有效批

复,且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

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所在地工

商、税务、质量和技术监督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30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即产控集团、新源投资、江山股

份)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各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

质量和技术监督等主管机关网站的公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

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朱辉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面说明与承诺以

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朱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详细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

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

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




                                3-3-1-31
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

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由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32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杨   旭

                                          经办律师:

                                                         万   军




                                          经办律师:

                                                         王   刚




                                                       年     月   日




                               3-3-1-33